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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关于印发《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入海排污口设置备案办法》的通知(已失效)

关于印发《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入海排污口设置备案办法》的通知(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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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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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东环办〔2019〕43号

颁布部门: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污染排放与治理类

颁布日期:2019-12-17生效日期:2019-12-17

  备注:本法规有效期至2022年12月17日。

各生态环境分局,直属各单位、市局各科(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17修正)第三十条规定要求,以及《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贯彻落实国家海洋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的通知》(东府办函〔2019〕127号)“市生态环境局须落实入海排污口监管责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规范排污口设置,对入海排污口实行清单管理,依法监管”要求规定,我局编制了《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入海排污口设置备案办法》,并经过市司法局审核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19年12月17日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入海排污口设置备案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入海排污口设置备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17修正),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入海排污口设置备案,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结合海洋功能区划、海水动力条件和有关规定,经科学论证并合理选择确定入海排污口位置,按备案权限报东莞市生态环境局进行备案的入海排污口设置备案申请。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近岸海域所设置的入海排污口。(军事禁区除外)

  第四条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应当在入海排污口设置备案申请提交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备案意见,并出具《关于XXX入海排污口设置备案的函》。

  第五条 建设单位申请入海排污口设置备案材料包括:入海排污口设置备案申请书、入海排污口设置环境影响论证报告。

  第六条 入海排污口设置备案申请书内容包括建设单位信息和申请备案的入海排污口信息。建设单位信息有名称、地址、申请原因等,申请备案的入海排污口信息有位置、建设时间、启用时间、名称、类型、性质、排污方式、入海方式、排入海洋功能区名称、功能区水质要求、设计排水量等。其中入海排污口名称由建设单位自行确定填报,具体命名规则如下:(1)对企业单独设置的入海排污口,在排污口名称前面加上该排污口所在地的行政区名称,如:××镇××企业入海排污口;(2)对市政生活污水排污口,在排污口名称前面加上该排污口所在地的行政区名称、市政生活污水处理厂名称,如:××镇××市政生活污水入海排污口;(3)多企业或污水厂合用的入海排污口,可参照企业排污口名称的确定方法,如××镇××等企业合用入海排污口。 “排污口设置类型”分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性质”分企业、市政、其他;“ 排放方式”分连续排放、间歇排放;“入海方式”分一般管线、明渠、涵沟。

  第七条 建设单位不具备编制入海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能力的,可以委托有能力的技术机构编制。建设单位对受委托的技术机构编制的入海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结论负责。为确保入海排污口设置论证的科学性,建设单位在申报入海排污口备案前,可自行采取召开入海排污口设置论证技术评审会议等方式,对入海排污口设置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技术审查,并根据专家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完善。

  第八条 入海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应重点针对入海排污口设置位置与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海洋生态保护红线等相关区划、规划的符合性,所在海域海水动力条件是否符合排污口设置条件等进行论证。入海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无固定格式和其他要求。

  第九条 禁止在海洋自然保护区、重要渔业水域、海滨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新建入海排污口。

  第十条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在完成备案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入海排污口设置情况通报市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东莞海事局。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9年12月17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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