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关于印发不同人群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口罩选择与使用技术指引的通知

关于印发不同人群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口罩选择与使用技术指引的通知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肺炎机制发〔2020〕20号

颁布部门: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

法律效力:法规性文件

应用分类:劳动保护类

颁布日期:2020-02-04生效日期:2020-02-0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领导小组、指挥部):

  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流行期间,为指导不同人群科学合理地选择和使用口罩,严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蔓延和扩散,制定了《不同人群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口罩选择和使用技术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
  肺 炎 疫 情 联 防 联 控 机 制
  2020年2月4日

不同人群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口罩选择与使用技术指引

  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流行期间,建议选择合适的口罩类型,不过度防护。按防疫工作性质和风险等级提出以下指引:

  一、高风险暴露人员

  (一)人员类别:

  1.在收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确诊病例、疑似病例)的病房、ICU和留观室工作的所有工作人员,包括临床医师、护士、护工、清洁工、尸体处理人员等;

  2.疫区指定医疗机构发热门诊的医生和护士;

  3.对确诊病例、疑似病例进行流行病学调查的公共卫生医师。

  (二)防护建议:

  1.医用防护口罩;

  2.在感染患者的急救和从事气管插管、气管镜检查时加戴护目镜或防护面屏;

  3.医用防护口罩短缺时,可选用符合N95/KN95及以上标准颗粒物防护口罩替代,也可选用自吸过滤式呼吸器(全面型或半面型)配防颗粒物的滤棉,动力送风过滤式呼吸器的防护效果更佳。

  二、较高风险暴露人员

  (一)人员类别:

  1.急诊科工作医护人员等;

  2.对密切接触人员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的公共卫生医师;

  3.疫情相关的环境和生物样本检测人员。

  (二)防护建议:

  符合N95/KN95及以上标准的颗粒物防护口罩;

  三、中等风险暴露人员

  (一)人员类别:

  1.普通门诊、病房工作医护人员等;

  2.人员密集场所的工作人员,包括医院、机场、火车站、地铁、地面公交、飞机、火车、超市、餐厅等相对密闭场所的工作人员;

  3.从事与疫情相关的行政管理、警察、保安、快递等从业人员;

  4.居家隔离及与其共同生活人员。

  (二)防护建议:

  佩戴医用外科口罩。

  四、较低风险暴露人员

  (一)人员类别:

  1. 超市、商场、交通工具、电梯等人员密集区的公众;

  2. 室内办公环境;

  3. 医疗机构就诊(除发热门诊)的患者;

  4. 集中学习和活动的托幼机构儿童、在校学生等。

  (二)防护建议。

  佩戴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儿童选用性能相当产品)。

  五、低风险暴露人员

  (一)人员类别。

  1.居家室内活动、散居居民;

  2.户外活动者,包括空旷场所/场地的儿童、学生;

  3.通风良好工作场所工作者。

  (二)防护建议。

  居家、通风良好和人员密度低的场所也可不佩戴口罩。非医用口罩,如棉纱、活性炭和海绵等口罩具有一定防护效果,也有降低咳嗽、喷嚏和说话等产生的飞沫播散的作用,可视情选用。

  六、使用事项

  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流行期间,在保障公众健康的前提下,可适当延长口罩使用(使用时间、使用次数)。

  (一)口罩更换。

  1.医用标准的防护口罩均有使用期限,口罩专人专用,人员间不能交叉使用。高风险人员在结束工作、中途进餐(饮水)、入厕等脱下防护装置后,重新进入需更换;

  2.口罩被患者血液、呼吸道/鼻腔分泌物,以及其他体液污染要立即更换;

  3.较高风险人员在接诊高度疑似患者后需更换;

  4.其他风险类别暴露人员佩戴的口罩可反复多次使用。口罩佩戴前按规程洗手,佩戴时避免接触口罩内侧。口罩脏污、变形、损坏、有异味时需及时更换。

  (二)口罩保存、清洗和消毒。

  1.如需再次使用的口罩,可悬挂在洁净、干燥通风处,或将其放置在清洁、透气的纸袋中。口罩需单独存放,避免彼此接触,并标识口罩使用人员;

  2.医用标准防护口罩不能清洗,也不可使用消毒剂、加热等方法进行消毒;

  3.自吸过滤式呼吸器(全面型或半面型)和动力送风过滤式呼吸器的清洗参照说明书进行;

  4.棉纱口罩可清洗消毒,其他非医用口罩按说明书处理。

  附表:口罩类型及推荐使用人群

同地区相关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儿童福利机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
关于加快提升新能源汽车动力锂电池运输服务和安全保障能力的若干措施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运营险性事件信息报告与分析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演练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与自愿减排市场衔接工作的通知
同专业相关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在产工业企业土壤环境风险管控指引(试行)的函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实施细则》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打击瞒报生产安全事故专项行动的通知
关于印发《山东省重大自然灾害调查评估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全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工作的通知
同行业相关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在产工业企业土壤环境风险管控指引(试行)的函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生态环境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2023年版)的通知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低效失效大气污染治理设施排查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城乡雨污水治理攻坚行动方案(2024-2027年)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优化排水管理体制机制的实施意见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