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局,省社会保险中心: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60号)和《福建省工伤保险实行省级统筹实施意见》(闽人社文〔2019〕49号),为推进全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统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经省政府同意,决定统一调整、适当提高全省参保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等三项定期待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18年12月31日前,取得按月领取伤残津贴待遇(不含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待遇资格的工伤人员,以及取得按月领取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资格的人员。
二、调整标准及执行时间
(一)伤残津贴: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月调整标准为:一级伤残增加600元、二级伤残增加593元、三级伤残增加570元、四级伤残增加559元。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226元。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50元。
(三)生活护理费:按照工伤人员护理依赖程度,月调整标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增加317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增加243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增加174元。
(四)执行时间从2019年1月起开始。
三、其他事项
(一)按月领取伤残津贴并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五至六级工伤职工,其伤残津贴调整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由用人单位参照本通知一至四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调整办法实施,所需资金从原渠道列支。
(二)各地要高度重视做好工伤保险省级统筹以后首次全省工伤职工定期待遇统一调整工作,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财务制度,按照“以支定收”原则积极筹措资金,确保全省调待工作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