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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莞企共克时艰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若干措施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莞企共克时艰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若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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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东府〔2020〕12号

颁布部门:东莞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0-02-07生效日期:2020-02-07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有力支持本土企业共克时艰,尽最大努力减低疫情对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和企业生产经营的冲击,结合东莞当前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支持企业稳工复产。加大稳岗支持力度,对于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对存在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或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50%的标准确定,具体按国家及省规定执行。对积极协助企业解决“招工难”问题的人力资源中介机构,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专项支持。按照“成熟一批、启动一批”的原则,尽快安排企业复工复产,由市镇两级优化核验报备流程,协助调度防疫物资,优先支持订单充足且防控措施到位、员工排查到位、设施物资到位、内部管理到位的重点企业、倍增计划企业。对重点企业派驻科技特派员和用工服务专员,指导企业有序高效复工复产。(责任单位:各镇街园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学技术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局、市财政局)

  二、降低企业参保负担。对用人单位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工伤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的,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缴费,期间不加收滞纳金,延缴期间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医疗保险费率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政策。(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障局、市税务局、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三、降低企业租金负担。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和市属国企的物业,以及镇(街、园区)和所属企业的物业,对承租企业免收2个月租金;协调村(社区)集体物业对承租企业减半征收2个月租金;倡导动员产业园区、商业街区、商业综合体、工厂和出租屋业主减免相应租金。对疫情期间为承租的初创企业提供租金减免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优先扶持。督促市属、镇(街、园区)属和村(社区)属物业的“二手房东”向租户释放减租的让利,确保惠及实体经济。严格执行工业厂房公摊和水电价格的标准规范,遏制变相提高租金行为。引入举报机制,对截留让利的“二手房东”加大打击力度,缩短租期、取消租约,并列入交易平台信用风险警示名单,3年内不得参与市、镇(街、园区)和村(社区)集体工业厂房转租。(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科学技术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镇街园区)

  四、降低企业税收负担。对因受疫情影响遭遇重大损失,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核准,减征或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核定经营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可依纳税人申请依法调整核定定额。优先为符合条件的生产药品、试剂、疫苗研发机构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对文化旅游、餐饮、住宿、批发零售、物流交通等企业在防控疫情期间产生的直接损失或增加的相关防控费用,可以纳入成本费用核算。对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税前一次性扣除,全额退还相应期间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以及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和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对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困难的中小企业,可依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可依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对相关企业发生的用于本次疫情、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五、降低企业费用负担。对相关防疫药品和医疗器械免收注册费,加大对药品和疫苗研发的支持,具体按省规定执行。落实国家关于向旅行社暂退80%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的相关政策。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制造业、批发零售业、酒店业、餐饮业、商务及居民服务业、文体旅游业、交通运输业、会展业相关企业生产经营的用电、用水,在疫情期间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允许企业补缴缓缴各项费用。对工业厂房、产业园区、商业综合体、写字楼、物业等经营者在国家规定售电价格之外,向转供用户收取的各类加价进行持续清理规范,确保国家电价政策落实到位。(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金融工作局、市发展和改革局、东莞供电局、市水务集团,各镇街园区)

  六、支持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政府相关单位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可免予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采购进口物资无需审批。支持中小微企业参与政府采购,鼓励免费提供采购文件。采购单位在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时,在控制履约风险的前提下允许首付款按不低于50%执行,累计付款不超过3次。(责任单位:市财政局、相关采购单位)

  七、支持企业积极开拓市场。对企业在海外自建市场拓展中心且符合有关规定的,每个项目一次性资助100万元;对在省外设立的“东莞制造”品牌展销中心,每年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对参加符合条件展会的给予企业展位费、特装布展费50%的资助,每家企业参加同一展会最高资助10万元。放宽企业申报出口信用保险门槛,将企业出口信用保险的相关保费资助从20%上调至最高50%,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资助100万元。对受疫情影响受损的出险企业理赔,协调保险机构优先处理,灵活界定责任范围,应赔尽赔。落实进口商品关税调整的公告,积极鼓励跨境电商等外贸新业态企业加大力度开拓进口消费品和医疗物资等市场。(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工作局、东莞银保监分局、东莞海关)

  八、支持企业生产防疫重点物资。为疫情防控产品相关企业开辟资质审批的“绿色通道”,优先办理、特事特办、即来即办、上门代办。企业在规定期限内通过技术改造扩大疫情防控急需重点调拨物资产能,或转产上述物资的,对其符合条件的设备购置额给予奖励,具体按省有关政策执行。培育壮大本土口罩生产设备产业,对企业生产销售的全自动折叠口罩机、全自动平面口罩机分别按8万元/套、5万元/套给予资助,其他口罩设备按收款金额的5%给予资助,每家企业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各镇街园区)

  九、统筹加大消费促进力度。市与镇(街、园区)联动,整合设立不少于5000万元消费促进专项资金,加强组织协同与系统策划,结合“五一”、端午等重要节庆及电商促销节点,联合批发零售、住宿餐饮、文化体育、旅游、会展、物流运输和房地产等行业,集成多方资源和力量,运用交叉销售、异业联盟等方式,加大力度常态化开展“乐购东莞”等促消费活动,实施丰富多元、更具活力的消费促进。(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财政局)

  十、加大企业贷款投放力度。综合运用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引导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放力度。用好用足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政策,支持银行向重点医疗防控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生产、运输和销售重点企业包括小微企业,提供优惠利率贷款,并由财政给予贴息支持。鼓励地方法人银行机构(不含村镇银行)为受疫情影响的优质企业预留200亿元信贷额度,并开辟审批“绿色通道”,综合贷款利率较去年同期融资成本下浮10%,对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的贷款投放规模增长10%以上。用好政策性银行向地方法人银行机构提供的20亿元转贷款资金,专项支持受疫情影响较大企业和小微企业贷款需求。对因受疫情影响出现暂时经营困难但有发展前景的企业,督促各银行机构不抽贷、不断贷、不压贷。鼓励在莞的国有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等分支机构积极向上级行争取融资额度、加快审批流程,对辖内受疫情影响较大的重点企业和小微企业加大信贷投放,确保全市小微企业信贷余额不低于2019年同期水平。市级政策性担保公司对受疫情影响企业降低或取消反担保要求,新增融资担保费率不超过1%,相关业务纳入市融资担保行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范围。(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东莞银保监分局、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东莞科创金融集团)

  十一、优化企业转贷续贷服务。发挥政策性银行“国家队”作用,合理满足疫情防控融资需求。用好莞企转贷专项扶持资金,累计为本土企业提供不少于30亿元的转贷支持,对申请使用市莞企转贷专项扶持资金的企业,资金使用利率按转贷银行新发放的贷款利率下浮50%计收。推广无还本续贷政策,对流动资金贷款到期后仍有融资需求的小微企业,提前开展贷款调查与评审,缩短资金接续间隔。对企业转贷所涉的不动产解押再抵押采取同时受理的方式,审核时限压缩至3个工作日以内。(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东莞银保监分局、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十二、扩大企业贷款风险补偿。用好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扩大风险补偿白名单范围,将应急物资生产企业纳入白名单,试点银行如为白名单企业发放贷款产生坏账,由市镇(街)财政给予风险补偿。继续大力推动实施新一轮融资租赁扶持政策,对融资租赁机构为本土企业提供融资租赁业务并发生坏账损失的,根据损失额的一定比例给予风险补偿。(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金融工作局、市财政局、东莞银保监分局)

  十三、强化涉企法律服务支援。建立公共法律服务响应机制,组建专门的涉企法律服务团队,为受疫情影响造成合同履行、劳资关系等方面纠纷的企业提供法律服务。为受疫情影响导致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企业,免费办理与不可抗力相关的事实性证明,减少损失;为受疫情影响延误境外招标重大项目或其他紧急情况的企业,专门设立“绿色通道”,保障企业原产地证快捷出证、商事证明书立等可取和使领馆认证加急办理,保障货物通关、企业结汇和对外招投标活动的顺利开展。(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贸促会、市商务局)

  十四、强化综合服务保障。加快拨付涉企专项扶持资金,3月底前确保30%以上已安排涉企资金拨付到位。对有明确政策标准、落实到具体企业项目、列入2020年度预算的涉企资金,抓紧组织企业申报,加快资金审核进度。对企业受疫情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受到的一般性行政处罚记录不推送至“信用中国”,并开通便利信用修复流程,帮助企业重塑信用。加快推动历史遗留产业类和公共配套类建筑不动产权手续补办,协助企业盘活沉淀资产与低效空间。提高住房公积金中心和银行联动审批效率,实现住房公积金、银行按揭贷款业务与不动产抵押业务联动,连通不动产线上交易系统,实现数据实时互通及线上办理功能。引导和协调市属国有企业在项目发包及工程建设、原材料采购、结算付款、融资租赁扶持、人才公寓租金优惠等方面,加大对产业链上中小企业的支持。支持商协会搭建各类公共服务平台,为会员提供融资、信息、法律、技术、人才等服务。(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科学技术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市国资委、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市工商联,市交投集团、东实集团、各镇街园区)

  十五、实施政策叠加支持。对上级政府和部门出台的防疫期间惠企政策,与本政策有重叠的,企业可叠加享受。对上级政府出台相关政策要求我市配套支持的,依照要求予以配套。督促各镇(街、园区)结合实际、务求实效,尽快出台本辖区惠企政策与配套措施,增强合力支持企业。(责任单位:市有关部门,各镇街园区)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底。

                                 东莞市人民政府
                                   2020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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