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深化我省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生态环境厅反映。
省政府办公厅
2020年3月25日
关于深化我省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深化我省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简称环评)制度改革,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1+1+9”工作部署,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以更科学、精准发挥环评源头预防效力为导向,以创新体制机制为动力,着力构建“三线一单”、区域规划环评、建设项目环评、排污许可相互衔接的固定污染源全链条环境管理体系,推动形成“先行先试、湾区突破、全省推进”的环评改革新局面。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改革创新。大胆探索环评改革措施,强化宏观指导、简化微观管理,形成可复制推广的制度和经验,并因地制宜、稳步推进各项改革措施落实。
——注重系统推进。强化“三线一单”空间管控,优化区域规划环评宏观指导,简化建设项目环评管理,有效衔接排污许可与事中事后监管,着力构建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体系。
——优化分类管理。以生态环境质量为底线,对生态环境影响大、风险高的行业及建设项目,通过制定名录,实施重点管理,严格环评要求;对生态环境影响小、风险可控的实施简化管理,试行环评豁免、告知承诺制、简化环评内容等改革措施。
二、深化改革措施
(三)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先行先试。
赋予广州市、深圳市、珠海横琴新区和省改革创新实验区省级环评管理权限。积极支持广州、深圳市及省改革创新实验区做好环评领域“放管服”相关改革试点示范工作。支持深圳市用足用好经济特区立法权,在遵循环评制度基本原则前提下,立足改革创新实践需要,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实施创造型、引领型的环评改革举措。支持大湾区内地各市优化环评分级分类管理,提升环评管理质量和效能,并探索环评与排污许可深度融合,协同推进重大项目环评。
(四)优化区域规划环评机制。
1.开发区、自由贸易试验区、省改革创新实验区内有条件的区域依法开展规划环评,细化区域应重点保护的生态空间、污染物排放总量管控限值、生态环境准入条件和环境风险防范应急要求;每年对区域环境质量进行统一监测和评价,编制环境管理状况评估报告,公开、共享区域环境质量状况、污染源清单、污染物排放情况及生态环境管理要求等信息。
2.已开展规划环评的区域,视同已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政策要求的环境影响区域评估。
3.电镀、印染、鞣革等行业的专业园区或行业发展(整治)规划环评经省生态环境厅审查后,建设项目环评由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批。
(五)试行豁免一批建设项目环评手续。
通过制定豁免环评的建设项目名录,对基本不产生生态环境影响的以下建设项目不纳入环评管理范围。
1.不涉及有毒有害及危险品的仓储、物流配送等建设项目;
2.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程、扶贫建设工程、民生水利设施、碧道、绿道、古驿道建设等有关项目;
3.不涉及新增用地、不增加污染物排放种类和数量的改造项目;
4.除上述情形外,未列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其他建设项目。
(六)试行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告知承诺制。
对位于已开展区域规划环评的专业园区内的建设项目,或符合以下情形且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试行环评审批告知承诺制。
1.开发区、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符合相关规划环评要求及生态环境准入条件的建设项目;
2.城镇污水处理厂等生态环境保护设施完善的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城市基础设施工程、社会事业与服务业类等建设项目;
3.不涉及新增用地且不增加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的扩建项目;
4.高速公路互通立交等污染防治技术成熟、生态环境影响可通过事中事后监管执法予以纠正的建设项目;
5.国家、省有关改革政策要求实行环评审批告知承诺制的建设项目。
(七)简化建设项目环评编制内容。
1.在开发区、自由贸易试验区、专业园区内,符合区域规划环评要求及生态环境准入条件的建设项目,其环评与区域规划环评实施联动,可简化以下编制内容。
(1)编制依据、环境功能区划、环境敏感点、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环境影响预测、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等,或区域环境管理状况评估报告中已有的内容或资料,无需另行编写或调查。
(2)在环评编制阶段,免予开展网络平台信息公开、免予张贴征求意见公告,环评报告书征求意见稿公开和征求意见的期限缩减为5个工作日。在环评审批阶段,生态环境部门全程公开环评有关信息。
(3)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可简化为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2.对于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涉海部分,除单独立项情形外,无需另行编制海洋环评文件。
3.建设项目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符合国家、省有关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要求的,无需开展经济技术可行性论证。
(八)优化环评审批服务。
1.提高环评审批服务水平。坚持把关与服务并重,在严格环境准入要求的基础上,强化对基础设施、制造业、节能环保等产业项目的环评服务。健全环评审批协调服务机制,主动指导、并联审批,大幅压缩审批时限,打造审批“高速公路”。深化对中小微企业环评的政策指导和技术支持,从源头促进企业绿色发展。
2.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加快建立上下贯通的环评管理系统,推动实现建设项目环评、排污许可、自主竣工环保验收、事中事后监管等信息共享。运用环评大数据分析行业技术水平、污染特征、污染防治水平等,为生态环境管理提供决策依据。
(九)探索推动环评与排污许可制度融合。
按照新老有别、平稳过渡原则,妥善处理排污许可与环评制度的关系。加强固定污染源类建设项目环评和排污许可证内容衔接,逐步统一管理要求。试点环评和排污许可申请统一受理、同步审查,实现“一个项目,一次办理”。实施环评豁免、登记表备案和告知承诺制的建设项目,按有关规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其中新建项目原则上实行排污许可登记管理。开发区、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符合区域规划环评要求及生态环境准入条件的建设项目,除纳入环评重点行业名录内的,原则上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或登记管理。
三、保障措施
(十)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环评制度改革工作,按照职责分工,统筹推进各项改革措施落地见效,定期对改革实施情况进行总结评估;要建立健全改革激励和容错纠错机制,推动各地结合实际探索创新。省生态环境厅要做好可复制经验的推广工作。
(十一)完善配套政策。
各地要加快制定实施“三线一单”,建立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以数字政府建设支撑固定污染源全链条环境管理。省生态环境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出台严格环评管理的重点行业名录、豁免环评的建设项目名录等相应配套文件。石化、采掘、冶金、医药、建材、电镀、印染、鞣革、危险废物处置等行业和生态影响类项目,原则上应列入重点行业名录。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细化的改革实施方案,并报省生态环境厅备案。
(十二)加强环评编制监管。
以保障质量、提高效率为导向,健全环评编制综合监管体系。生态环境部门要充分运用国家环评信用平台,将在我省从业的环评单位、人员全部纳入监管范围、建立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建立“限期整改名单”和“黑名单”制度,禁止名单内的单位、人员从事环评编制活动;不予受理或不予批准未纳入信用平台或列入“限期整改名单”和“黑名单”的环评单位、人员编制的环评文件。省生态环境厅每季度组织开展环评编制质量抽查复核工作,发现编制不规范、存在质量问题的,依法处理有关单位和人员。
(十三)强化事后监管。
紧盯环评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建立健全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保护事后监管机制,从重事前审批向重事后监管转变。对未按环评及承诺落实环保“三同时”的项目,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不得投入生产。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将实行环评告知承诺制、环评与排污许可联动审批的建设项目作为环评编制、环境监督执法的检查重点,对存在违法行为和环境管理问题的,进行严厉处罚。充分运用大数据、信息化手段和公众参与,不断提升监督管理水平。
本意见自2020年4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
下列名词解释只适用于本指导意见。
一、三线一单
指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二、省改革创新实验区
指广州市高新区(黄埔区)建设广东省营商环境改革创新实验区、深圳市建设国际一流营商环境改革创新实验区、东莞市建设广东省制造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创新实验区、佛山市顺德区率先建设广东省高质量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创新实验区、佛山市南海区建设广东省城乡融合发展改革创新实验区。
三、开发区
指国家级及省级各类开发区。
四、专业园区
指电镀、印染、鞣革行业统一定点基地,纺织印染环保综合处理中心等。
五、区域规划环评
指上述开发区、自由贸易试验区、省改革创新实验区内有条件的区域、专业园区等区域的规划环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