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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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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66

颁布部门: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事故与应急类

颁布日期:2020-06-15生效日期:2020-06-15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石家庄市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15日

石家庄市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及时、有序、高效、妥善地处置本市燃气输配、储存、供应系统的各类燃气事件,最大限度地减轻燃气事件造成的损失,保护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支持和保障经济发展,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河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办法》、《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石家庄市行政区划内燃气设施、设备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各类燃气事件。具体包括:

  (1)管道燃气(人工煤气、天然气)在输送(不含长输管线)过程中因工艺装置及设施发生故障或遭遇非正常情况,导致燃气供应紧张和大面积停气事件,甚至引发燃气泄漏爆燃事件。

  (2)管道燃气设施因燃气管道腐蚀、城市道路改造、城市道路基础变形等因素导致燃气管道穿孔、断裂、损坏等引发燃气泄漏燃烧、爆炸事件,继而造成大面积停气事件。

  (3)压缩天然气储配站、液化天然气气化站、液化石油气储配站、汽车加气站等因工艺装置、设施发生故障引发泄漏,进而引发燃烧、爆炸的事件。

  (4)燃气设施因地震、洪水、滑坡、泥石流、冰雪凝冻等自然灾害导致城市主要供气和输配气系统管网发生干管断裂或突发灾害,造成燃气输送受阻,影响大面积区域供气,或造成液化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储灌站淹没,储罐垮塌、机电设备毁损等事件,导致城镇气源供应中断,或造成燃气泄漏爆燃事件。

  (5)燃气供气调度、自控、营业等计算机系统遭受入侵、失控、毁坏等影响大面积区域供气事件。

  (6)因其他突发事件,影响大面积区域供气事件。

  1.4 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联动应对,以人为本、快速处置。

  1.5 事件分级

  根据事件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石家庄市燃气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Ⅰ级为最高级别。

  (1)特别重大事件(Ⅰ级):燃气设施、设备运行过程中,发生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件,及发生5万户以上居民连续停止供气24小时以上的事件。

  (2)重大事件(Ⅱ级):燃气设施、设备运行过程中,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件,及发生3万户以上5万户以下居民连续停止供气24小时以上的事件。

  (3)较大事件(Ⅲ级):燃气设施、设备运行过程中,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件,及发生1万户以上3万户以下居民连续停止供气24小时以上的事件。

  (4)一般事件(Ⅳ级):燃气设施、设备运行过程中,发生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件,及发生5千户以上1万户以下居民连续停止供气24小时以上的事件。

  (本节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下同)。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部组织结构

  为便于统一、协调指挥及抢险处置,成立石家庄市燃气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主管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城市管理副秘书长、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市消防支队支队长担任,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组成。

  2.2 应急指挥部职责

  研究决定全市城镇燃气事件应急处置的有关重大问题,组织实施本预案,组织指挥较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负责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必要时请求省政府有关部门给予支持;负责城镇燃气事件应急信息的接受、核实、处理、传递、通报、报告;根据应急事件的发展趋势和处置效果,及时指导、调整应急处置行动;负责燃气事件应急处置的新闻发布;指导燃气事件的善后处理工作。

  2.3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具体负责燃气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有关组织、协调工作;经应急指挥部授权,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现场调查、取证,并根据现场调查结果和专家意见,拟定事件应急处置的技术措施;传达应急指挥部有关指令;负责对外协调沟通、事件分析汇总、信息上报等工作。

  2.4 成员单位职责

  (1)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及时了解城市燃气事件情况,判定事件等级,提出启动燃气事件应急预案建议,报送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批准后执行;根据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指示,组织燃气专家赴事件现场参与应急工作,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检修、抢险、排险、快速修复和恢复重建工作;负责组织对市政道路、给排水设施的抢修,保证道路畅通;协调燃气应急物资储备,组织应急专业队伍建设、应急演练和宣传培训等工作;组织编制本市燃气事件应急预案,指导各区、县燃气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与修订;及时掌握并向市政府报告燃气事件应急处置情况和后续措施。

  (2)市应急管理局: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参与事件应急工作的统一协调、调度和指挥联络工作。

  (3)市政府新闻办:负责把握险情、抢救应急工作的宣传导向,正确引导舆论;负责组织、指导各新闻媒体做好有关宣传工作,帮助协调市外新闻媒体做好宣传工作。

  (4)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上游气源供应保障工作。

  (5)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全市医疗资源参与紧急医学救援和后续伤病员的救治工作。

  (6)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车辆运送城市燃气抢修应急物资,协调转移受灾群众所需的交通工具。

  (7)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公安民警维持事件现场的治安及秩序,会同、协助有关单位对事件现场及周边危险区域人员进行疏散,依法查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负责事件现场的交通秩序维护,确保应急道路畅通;负责做好网络舆情监管工作。

  (8)市消防支队:负责组织消防指战员参与事件灭火、抢险、救援工作。

  (9)市财政局:参与政府部门处置工作资金筹措、安排和拨付。

  (10)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协助事件现场抢险救灾,指导辖区政府对受灾房屋进行结构检测。

  (11)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做好事件现场环境污染的应急监测工作,提供事件现场环境监测数据,提出减轻环境污染的治理建议。

  (12)市气象局:负责气象监测、天气预报和气候预测,适时发布灾害性天气气候的预警信号。

  (13)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因特种设备原因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现场所需特种设备的技术支持。

  (14)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抢险物资涉及石家庄市工业企业产品的,负责搞好协调、供应。

  (15)市通信发展办公室:负责协调通信运营企业,保障应急通讯畅通。

  (16)市供电公司:在燃气突发事件中负责组织实施所辖受影响的电力设备抢修复电,为事件处置提供电力支援。

  (17)县(市、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一般燃气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会同燃气企业做好较大及以上燃气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负责受影响区域人员通知、疏散转移、安抚劝导、救助安置等工作,做好房屋修缮、受损财产调查登记等燃气突发事件善后工作;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后勤保障工作;协助燃气经营企业恢复供气工作。

  市政府其他工作部门按照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安排部署,做好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2.5 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

  应急指挥部根据燃气突发事件情况成立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设指挥长,并实行指挥长负责制,由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或副指挥长担任,现场指挥部下设若干工作组。

  (1)综合协调组

  组长单位: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成员单位:市应急管理局及有关单位

  主要职责:及时传达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领导关于燃气灾害应急救援的指示和领导批示,协调各工作组的应急救援工作,协调调配救援人员、资金、物资、设备器材等。

  (2)事件抢险组

  组长单位: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成员单位:市消防支队、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燃气企业及有关单位

  主要职责:负责在紧急状态下的现场抢险作业、危险源控制、现场灭火、现场伤员的搜救、抢救及事件后对被污染现场的洗消工作等。

  (3)医疗救护组

  组长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成员单位:属地政府、事发单位及主管部门等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有关医疗机构专业人员及时赶赴事故现场开展伤病员的医疗救治和转运工作,及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通报伤病员医疗救治情况。

  (4)安全保卫组

  组长单位:市公安局

  成员单位:属地政府、事发单位等

  主要职责:负责事件现场交通安全保障,设置现场警戒,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事件现场,进行治安巡逻及人员疏散及周围物资转移工作等。

  (5)环境监测组

  组长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成员单位:市气象局、属地政府

  主要职责:负责对大气、水体、土壤等进行环境应急监测,监测环境污染物质的浓度,确定污染区域范围,提出污染控制与处置建议。

  (6)社会维稳组

  组长单位:市维稳办

  成员单位:市信访局、属地政府

  主要职责:负责事发地社会稳定维护工作等。

  (7)舆论宣传组

  组长单位:市政府新闻办

  成员单位: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事发单位、属地政府等

  主要职责:负责事件处置现场的新闻报导工作等。

  (8)专家咨询组

  组长单位: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成员:有关专家

  主要职责:负责对事件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安全措施,为应急指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咨询等。

  3 预防和监测

  3.1 预防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牵头,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加强对本地区、本行业(领域)的风险评估工作,并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燃气安全生产检查、风险隐患排查及隐患整改,有针对性地制定应对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加强演练,做好突发事件预防及应急处置准备工作。

  3.2 监测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牵头,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建立完善燃气突发事件信息监测预警机制,通过专业监测、视频监控、日常巡查、基层单位上报、社会公众投诉等多种渠道收集信息,加强新建管线、应急储备站、城乡结合部等重点部位、危险源进行持续性监测,有针对性地提出防范工作要求。在发生气象灾害、冬季保高峰供应和重大节假日、重要会议、重大社会活动期间,燃气行业相关单位应当加强燃气运行状态的监测和预报工作。

  4 预警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燃气运行的预警工作。确定信息监测方法与程序,建立信息来源与分析、常规数据监测、风险分析与分级等制度。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明确影响的范围、信息渠道、时限要求、审批程序、监督管理、责任制等工作。

  4.1 预警标识

  依据燃气突发事件即将造成的危害程度、发展势态和紧迫性等因素,由低到高划分为四级、三级、二级、一级4个预警级别,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标识。

  符合下列条件的为蓝色预警(四级):经会商研判,有可能引发一般燃气突发事件的。

  符合下列条件的为黄色预警(三级):经会商研判,有可能引发较大燃气突发事件的。

  符合下列条件的为橙色预警(二级):经会商研判,有可能引发重大燃气突发事件的。

  符合下列条件的为红色预警(一级):经会商研判,有可能引发特别重大燃气突发事件的。

  4.2 预警发布权限

  橙色、红色预警由市政府报请省政府批准,并按省政府的要求进行发布。

  黄色预警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报请市政府同意后进行发布。

  蓝色预警由属地政府负责发布。

  4.3 预警预防行动

  (1)市应急指挥部定期研究燃气安全抢险应急工作,指导本市辖区内抢险应急组织及抢险应急队伍的建立和完善,加强燃气安全的宣传教育、监督检查工作,及时消除隐患,防患于未然。

  (2)各燃气企业,定期检查本单位抢险预案、交通、通讯、仪器、抢险工具、专业人员的落实情况,定期组织抢险应急演练,并设专人对抢险器材、设备等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能随时处于工作状态。落实巡查、巡线、入户检查制度,切实做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3)消防专业队伍是燃气事件抢险的主力军,燃气行业抢险应急要充分发挥消防专业队伍和企业抢险专业队伍的优势和特长,密切联系,加强合作,及时处理和排除险情。

  4.4 预警变更与解除

  预警发布单位要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根据事态的发展,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燃气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应当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5 信息报告

  5.1 基本原则

  (1)迅速:最先接到事件信息的单位应在第一时间报告。

  (2)准确:报告内容要客观真实,不得主观臆断。

  (3)直报:发生较大及以上燃气事件,要直报市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市应急管理部门、市消防支队等相关部门。

  5.2 报告程序

  (1)燃气事件发生后,现场人(目击者、单位或个人)有责任和义务向供气企业及有关部门应急机构电话报告。

  (2)燃气企业接到事件报告后,在组织先期处置的同时,应迅速摸清情况,立即电话向市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消防支队及市应急管理局、事发地县(市、区)应急管理机构报告。

  (3)发生等级以上燃气事件的单位及管理部门应在事件发生后1小时内写出事件快报,报送市政府及相关工作部门。

  5.3 报告内容

  燃气事件信息应依具体情况包括以下内容:

  (1)事件单位的详细名称、单位负责人、联系电话及地址;

  (2)事件单位的经济类型,生产、加工、处理、输配规模、存储设备座数及储量、气源地、处数;

  (3)发生事件的时间、地点、类别;

  (4)事件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5)事件的简要经过;

  (6)事件原因的初步分析判断;

  (7)事件发生后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及事件控制情况;

  (8)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9)事件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10)其他需要上报的有关事项。

  6 应急响应

  6.1 先期处置

  燃气事件发生后,燃气企业和燃气管理部门立即进行先期处置,组织相关人员实施抢险和控制事态发展,疏散现场周边无关人员并根据情况需要拨打110、119、120求助。同时,立即向属地政府和市级燃气管理部门报告。

  6.2 分级响应

  6.2.1 启动I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燃气事件,启动I级响应,市政府在国务院和省政府的领导下,按照专项应急预案要求组织先期处置和应急救援工作。

  6.2.2 启动Ⅱ级响应

  发生重大燃气事件,启动Ⅱ级响应,市政府在省政府的领导下,按照专项应急预案要求组织先期处置和应急救援工作。

  6.2.3 启动Ⅲ级响应

  发生较大燃气事件,市指挥部办公室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启动Ⅲ级应急响应,按照专项应急预案要求组织应急救援工作。

  6.2.4 启动Ⅳ级响应

  发生一般燃气事件,由县(市、区)政府启动Ⅳ级应急响应,按照县级专项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救援工作。

  6.3 应急处置

  燃气事件发生后,由市燃气事件应急指挥部进行统一部署和指挥,了解掌握事件情况,协调组织事件抢险救灾和调查处理等事宜,并及时向市政府报告事态趋势及状况,必要时成立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现场处置措施如下:

  (1)立即设置事故现场警戒,实施场所封闭、隔离、限制使用及周边防火、防静电等措施,开展必要的人员疏散和自救互救行动,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避免造成其他人员伤害;

  (2)相关应急救援队伍,组织抢险救援,营救遇险人员,控制并消除危险状态;同时组织开展对事故伤亡人员的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

  (3)各有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和处置要求,服从指挥,立即到达规定岗位,快速、高效地开展应急抢险工作;

  (4)燃气企业及时判断可能引发停气的时间、区域和涉及用户数,按照指令制定相应的停气、调度和临时供气方案,力争事故处置与恢复供气同时进行;

  (5)因人员抢救、防止事态扩大、恢复生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作好标志,采取拍照、摄像、绘图等方法详细记录事件现场原貌,妥善保护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6)其他市燃气事件应急指挥部要求采取的处置措施。

  6.4 应急通讯

  应急响应期间,市燃气事件应急指挥部应合理安排人员,保证值班人员随时接收市政府的指示和事件发生地的事件信息;市燃气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及成员单位负责人应24小时保持通讯渠道畅通。

  6.5 应急支援

  当发生燃气事件现场应急力量不足、需要支援时,由市燃气事件应急指挥部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在协调各成员单位实施应急支援的基础上向上级政府请求支援。

  6.6 新闻发布

  燃气事件应急抢险工作的信息公开发布由应急指挥部安排部署,并实行集中、统一、规范的信息管理,信息渠道、信息分类、新闻保密和新闻发布等应符合规定的要求。信息发布要求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6.7 响应结束

  当事件抢险救援工作结束时,应急结束遵循“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终止应急响应。

  7 后期处置

  7.1 事件善后

  燃气事件处置结束后,市应急指挥部应尽快组织人员对现场进行清理,对污染进行必要处理,对损坏的公共设施、设备进行及时修复,以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7.2 总结评估

  市应急指挥部会同属地政府、事件发生单位等总结和评估事件原因、责任及在应急期间采取的主要行动,形成书面报告报市政府。

  8 应急保障

  8.1 指挥保障

  市应急指挥部指定专门场所并建设相应设施,满足决策、指挥和对外应急联络需要。基本功能包括:

  8.1.1 接收、显示和传递燃气事件信息,为专家咨询和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8.1.2 接收、传递国家、省、市关于燃气事件应急处置的指示和要求;

  8.1.3 为燃气事件应急指挥,与有关部门的信息传输提供条件。

  8.2 通信保障

  8.2.1 逐步建立完善以应急响应为核心的通信系统,并建立相应的通讯能力保障制度,以保证应急响应期间市应急指挥部同市政府领导、应急管理部门、燃气管理部门、相关管理部门、各供气单位和应急支援单位通信联络的需要。

  8.2.2 应急响应通信能力不足时,市应急指挥部应协调通讯运营企业,采取紧急措施给予支持。

  8.3 物资保障

  主要依托本市大型燃气企业实施抢险处置和应急物资保障,石家庄市新奥燃气有限公司和石家庄建投燃气有限公司分别成立两支应急救援队伍,当发生燃气突发事件,服从应急指挥部统一调遣。必要时,通过市政府向省级相关企业请求援助。同时,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根据职责分工,准备各类必要的抢险器材和应急物资,以保证应急响应时能及时调用,提供支援。

  8.4 应急队伍保障

  建立3支应急救援基本力量:

  (1)工程设施抢险力量:各燃气供应企业要建立工程设施抢险队伍,负责事发现场工程设施抢险、抢修、警戒等工作。

  (2)专家咨询技术力量:由从事科研、勘察、设计、施工、质监、安检、消防等工作的技术专家组成,负责事发现场工程设施、运行安全性鉴定,研究应急方案,提出相应对策和意见等。

  (3)应急管理力量:由各成员单位相关工作人员组成,担负组织、协调、处置以及信息管理等工作。

  8.5 其他保障

  8.5.1 应急培训与演习

  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对所有参与燃气事件应急准备与响应的骨干人员进行培训,并定期组织本预案的应急演练。

  供气企业的应急专业技术培训由市燃气主管部门给予指导。

  8.5.2 宣传教育

  各级各部门要加强燃气事件的宣传教育工作。公众信息交流的对象应包括一般公众和新闻媒体。主要内容是城市供气、安全使用及应急的基本概念与知识。公众信息交流工作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供气企业负责进行。

  9 附则

  9.1 责任与奖惩

  对在市燃气事件应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不认真负责或者临阵逃脱、擅离职守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9.2 预案演练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按照市政府和上级部门的总体安排组织应急预案演练。通过演练发现应急工作体系和工作机制中存在的问题,不断完善应急预案,提升突发燃气安全事件应急处置能力。

  9.3 预案管理与更新

  9.3.1 预案管理

  各县(市、区)政府和市各有关部门、单位应根据本预案要求,建立机构,细化职责,明确任务,确定人员,设立专线电话,制订和完善本地区、本部门的燃气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备案。

  9.3.2 预案更新和实施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或者应急过程中发现存在的问题和出现新的情况,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会同有关部门每三年对本预案进行一次修订完善,并报市政府批准公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相关预案:

  (一)制定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发生重大变化;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

  (三)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

  (五)在预案演练或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

  (六)其他应当修订的情形。

  本预案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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