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有关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1. 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实施办法
2. 省级有关单位名单(略)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商务厅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邮政管理局
2020年9月11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建立健全塑料制品管理长效机制,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意见》(发改环资〔2020〕80号,以下简称《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意见》要求,有序禁止、限制部分塑料制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积极推广替代产品,培育壮大替代产业,规范塑料废弃物回收利用,建立健全塑料制品生产、流通、使用、回收处置等环节的管理制度,有力有序有效治理塑料污染,为建设展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生态文明高度发达的重要窗口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目标。到2020年底,率先在部分地区、部分领域禁止、限制部分塑料制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全省塑料垃圾实现“ 零填埋”。到2022年底,一次性塑料制品消费量明显减少,替代产品普遍推广;在塑料污染问题突出领域和电商、快递、外卖等新兴领域,普遍推行科学适用的塑料减量和绿色物流模式。到2023年底,所有设区市及50%的县(市、区)完成“无废城市”建设;塑料制品生产、流通、消费和回收处置等环节的管理制度基本建立,替代产品开发应用水平进一步提升。到2025年底,城乡一体的多元共治体系基本形成,塑料污染得到有效控制。
二、禁止、限制部分塑料制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
(三)禁止生产、销售的塑料制品。禁止生产和销售厚度小于0.025毫米的超薄塑料购物袋、厚度小于0.01毫米的聚乙烯农用地膜。禁止以医疗废物为原料制造塑料制品。全面禁止废塑料进口。到2020年底,禁止生产和销售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一次性塑料棉签;禁止生产含塑料微珠的日化产品。到2022年底,禁止销售含塑料微珠的日化产品。(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省经信厅、省卫生健康委、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药监局、杭州海关、宁波海关等部门和各级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禁止、限制使用的塑料制品。
1.不可降解塑料袋。到2020年底,杭州市、宁波市、绍兴市建成区的商场、超市、药店、书店等场所以及餐饮打包外卖服务和各类展会活动,禁止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集贸市场规范和限制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到2022年底,实施范围扩大至全省县城以上建成区。到2023年底,上述区域的集贸市场禁止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到2025年底,实施范围覆盖城乡结合部、乡镇和农村地区的集贸市场。(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药监局等部门和各级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一次性塑料餐具。到2020年底,全省范围餐饮行业禁止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吸管,县城以上建成区、景区景点的餐饮堂食服务禁止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餐具。到2023年底,全省县城以上建成区餐饮外卖领域禁止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餐具;到2025年底,实施范围覆盖城乡结合部、乡镇和农村地区的餐饮外卖领域。(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和各级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3.宾馆、酒店一次性塑料用品。到2020年底,率先在全省星级宾馆、酒店推广不主动提供一次性塑料用品,并逐步延伸至其他宾馆、酒店、民宿。到2022年底,全省星级宾馆、酒店等场所不再主动提供一次性塑料用品,可通过设置自助购买机、提供续充型洗洁剂等方式提供相关服务;到2023年底,实施范围扩大至所有宾馆、酒店、民宿。(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等部门和各级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4.快递塑料包装。到2020年底,嘉兴市邮政快递网点试点探索减少不可降解塑料包装袋、塑料胶带和一次性塑料编织袋的使用。到2022年底,全省邮政快递网点禁止使用不可降解塑料包装袋、一次性塑料编织袋,降低不可降解塑料胶带使用量。到2023年底,全省邮政快递网点禁止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胶带。(省邮政管理局、省商务厅、省农业农村厅等部门和各级政府负责)
三、推广应用替代产品和模式
(五)推广应用替代产品。在商场、超市、农贸市场、药店、书店等场所,推广使用环保布袋、纸袋、菜篮等非塑制品和可降解购物袋,鼓励设置自助式、智慧化投放装置,方便群众生活。推广使用生鲜产品可降解包装膜(袋)。建立集贸市场购物袋集中购销制。在餐饮外卖领域推广使用符合性能和食品安全要求的秸秆覆膜餐盒等生物基产品、可降解塑料袋等替代产品。鼓励生产、使用全生物降解、强化耐候等新型地膜产品。鼓励农膜覆盖替代技术和产品的研发与示范推广,提高农膜科学使用水平。(省商务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文化和旅游厅、省药监局等部门和各级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培育优化新业态新模式。
1.创新平台企业和商场管理模式。电商、外卖等平台企业要加强入驻商户管理,制定一次性塑料制品减量替代实施方案,并向社会发布执行情况。鼓励采用“积分、商业券、折扣”等措施激励消费者减少一次性塑料制品消费,选择绿色替代产品。(省商务厅等部门和各级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建立绿色物流和配送体系。以连锁商超、大型集贸市场、物流仓储、电商快递等为重点,推动企业通过设备租赁、融资租赁等方式,积极推广可循环、可折叠包装产品和物流配送器具。鼓励企业采用股权合作、共同注资等方式,建设可循环包装跨平台运营体系。鼓励企业使用商品和物流一体化包装,建立可循环物流配送器具回收体系。(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邮政管理局等部门和各级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3.建立农膜管理新模式。农业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农膜使用者应当依法建立农膜使用记录台账,农膜回收网点和回收再利用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回收记录台账。(省农业农村厅等部门和各级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增加绿色产品供给。塑料制品生产企业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生产符合相关标准的塑料制品。推行绿色设计,提升塑料制品的安全性和回收利用性能。积极采用新型绿色环保功能材料,增加使用符合质量控制标准和用途管制要求的再生塑料,加强可循环、易回收、可降解替代材料和产品研发,降低应用成本,有效增加绿色产品供给。加强可降解塑料袋等替代产品的检验检测能力建设。(省市场监管局、省经信厅等部门和各级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培育壮大替代产业。引导传统塑料制品企业主动调整结构、加快转型升级,鼓励可降解塑料生产企业扩大规模,培育一批可降解材料和产品生产骨干企业。支持可降解材料和生物基、全生物降解等替代产品的补链和扩能项目建设,满足我省替代产品推广应用需要,打造具有浙江特色的全国领先的可降解材料和产品产业集群。(省经信厅、省科技厅等部门和各级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规范塑料废弃物回收利用和处置
(九)加强塑料废弃物回收和清运。结合生活垃圾分类,加大塑料废弃物等可回收物分类收集和处理力度,禁止随意堆放、倾倒造成塑料垃圾污染。加强塑料废弃物回收利用环节的污染防治工作。在写字楼、机场、车站、港口码头等塑料废弃物产生量大的场所,增加投放设施,提高清运频次。鼓励市场主体建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信息化平台,推进线上线下分类回收融合发展。推动电商平台、环卫部门、回收企业等开展多方合作,在住宅小区、公共场所、办公楼宇、高等院校、城市道路等区域设置快递包装、外卖餐盒等回收设施。健全废旧农膜分类回收处理体系,制定“ 以旧换新”“有偿使用”等激励机制,废旧农膜回收率达90%以上;对于无利用价值的废旧农膜,纳入农村生活垃圾处理体系。规范废旧渔网渔具回收处置。(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等部门和各级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推进资源化能源化利用。依托生活垃圾分类、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再生资源利用体系推动塑料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规范化、集中化和产业化,相关项目要向资源循环利用基地等园区集聚,实现污染集中控制、基础设施共享、土地集约利用,形成“ 资源—产品—再生资源”闭环的资源循环利用模式,切实提高塑料废弃物回收利用水平。分拣成本高、不宜回收利用的塑料废弃物要全部进行能源化利用,加强垃圾焚烧发电等企业的运行管理,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建设厅、省商务厅等部门和各级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开展塑料垃圾专项清理。加快生活垃圾非正规堆放点、倾倒点排查整治工作,重点解决城乡结合部、环境敏感区、道路和江河沿线、坑塘沟渠等处生活垃圾随意倾倒堆放导致的塑料污染问题。开展江河湖泊、港湾塑料垃圾清理和清洁海滩行动。推进农田残留地膜、农药化肥塑料包装等清理整治工作,逐步降低农田残留地膜量。(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交通运输厅等部门和各级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完善支撑保障体系
(十二)建立健全法规制度和标准。结合《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制定和《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修订,完善塑料污染治理相关内容,明确各方主体的责任义务和相关处罚规定,为全面推进塑料污染治理提供制度保障。严格执行国家塑料制品禁限目录和绿色设计导则。从严落实再生塑料质量控制标准,规范再生塑料用途。积极推行快递包装绿色产品认证工作。建立完善我省快递业绿色包装标准体系,推动快递企业使用环保包装,提升快递包装回收水平,促进包装减量和可循环利用。建立健全电商、快递、外卖等新兴领域企业绿色管理和评价标准。将一次性塑料制品管控要求纳入旅游景区和星级宾馆、酒店评定评级标准。探索建立塑料原材料与制成品的生产、销售信息披露制度。探索实施企业法人守信承诺和失信惩戒,将违规生产、销售、使用塑料制品等行为列入失信记录。(省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司法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邮政管理局等部门和设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完善支持政策。可降解材料和产品生产骨干企业扩能项目优先列入省重点项目和重大产业项目,重点解决用地、用能等要素资源。优先支持绿色包装研发生产、绿色物流和配送体系建设、专业化智能化回收设施投放运营等重点项目争取中央和省级专项资金。落实好相关财税政策,加大对符合标准绿色产品的政府采购力度。鼓励各地采取经济手段,促进一次性塑料制品减量、替代。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等公共机构和国有企业要带头停止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各有关部门和各级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强化科技支撑。加大塑料污染治理科技经费投入力度。强化可循环、可降解材料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成果转化,提升替代材料和产品性能。开展不同类型塑料制品全生命周期环境风险研究评价。加强江河湖海塑料垃圾及微塑料污染机理、监测、防治技术和政策等研究,开展生态环境影响与人体健康风险评估。以降解安全可控性、规模化应用经济性等为重点,开展可降解地膜等技术验证和产品遴选。(省科技厅等部门负责)
(十五)严格执法监督。加强日常监督检查,严格落实禁止、限制生产、销售和使用部分塑料制品的政策措施。依法依规严厉打击违规生产销售国家明令禁止的塑料制品,严格查处虚标、伪标等行为。加强塑料废弃物回收、利用、处置等环节的环境监管,持续推进废塑料加工利用行业整治。依托在线监控、卫星遥感、无人机等科技手段,推行非接触、智慧化塑料污染监管。建立塑料污染问题发现机制,及时受理、妥善处置投诉举报信息。各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关塑料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的,应当及时将相关线索移交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由其依法立案查处。对实施不力的责任主体,依法依规予以查处,并通过曝光、约谈等方式督促整改。(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商务厅、省经信厅、省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邮政管理局等部门和各级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强化组织实施
(十六)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塑料污染治理工作,建立健全目标体系、工作体系、政策体系和评估体系,切实抓好落实。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专项工作机制,统筹指导协调相关工作,及时总结分析工作进展,重大情况和问题向省委、省政府报告。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开展联合专项行动,明确职责分工,协同推进塑料污染治理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重点问题纳入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范畴。要创新监管方式,完善日常监测和工作考核,探索建立全链条闭环管理机制。其他省级相关部门按分工负责。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是塑料污染治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实化细化政策措施。(各有关部门和各级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坚持示范引领。争创快递包装回收示范城市、新型绿色供应链建设、新产品新模式推广和废旧农膜回收利用等国家级示范试点,推进绍兴市“ 无废城市”建设试点、省级资源循环利用示范城市(基地)、绿色包装等示范点建设。及时总结、推广示范试点经验做法,有效带动全省塑料污染治理工作。(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建设厅、省商务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邮政管理局等部门和各级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强化宣传引导。加大对塑料污染治理的宣传力度,引导公众减少使用一次性塑料制品,参与垃圾分类,抵制过度包装。利用报纸、广播电视、新媒体等渠道,深入宣传塑料污染治理工作典型。组织推出短视频、动漫等新媒体作品,增强趣味性和可读性。引导行业协会、商业团体、公益组织开展专业研讨、志愿活动等,广泛凝聚共识,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建设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委网信办等部门和各级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附:塑料制品禁限管理细化标准(2020年版)
塑料制品禁限管理细化标准(2020年版)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意见》(发改环资〔2020〕80 号)相关规定,分地区、分领域、分阶段对部分塑料制品实行禁限管理,2020年涉及的禁限部分品类细化标准如下:
一、厚度小于0.025毫米的超薄塑料购物袋
用于盛装及携提物品且厚度小于0.025毫米的超薄塑料购物袋;适用范围参照GB/T 21661《塑料购物袋》标准。
二、厚度小于0.01毫米的聚乙烯农用地膜
以聚乙烯为主要原料制成且厚度小于0.01毫米的不可降解农用地面覆盖薄膜;适用范围和地膜厚度、力学性能指标参照GB 13735《聚乙烯吹塑农用地面覆盖薄膜》标准。
三、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
用泡沫塑料制成的一次性塑料餐具。
四、一次性塑料棉签
以塑料棒为基材制造的一次性棉签,不包括相关医疗器械。
五、含塑料微珠的日化产品
为起到磨砂、去角质、清洁等作用,有意添加粒径小于5毫米的固体塑料颗粒的淋洗类化妆品(如沐浴剂、洁面乳、磨砂膏、洗发水等)和牙膏、牙粉。
六、以医疗废物为原料制造塑料制品
禁止以纳入《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等管理的医疗废物为原料生产塑料制品。
七、不可降解塑料袋
商场、超市、药店、书店、餐饮打包外卖服务、展会活动等用于盛装及携提物品的不可降解塑料购物袋,不包括基于卫生及食品安全目的,用于盛装散装生鲜食品、熟食、面食等商品的塑料预包装袋、连卷袋、保鲜袋等。
八、一次性塑料餐具
餐饮堂食服务中使用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刀、叉、勺,不包括预包装食品使用的一次性塑料餐具。
九、一次性塑料吸管
餐饮服务中用于吸饮液态食品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吸管,不包括牛奶、饮料等食品外包装上自带的塑料吸管。
十、其他
细化标准将根据实际执行情况进行动态更新调整。在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期间,用于特定区域应急保障、物资配送、餐饮服务等的一次性塑料制品免于禁限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