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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沈阳市生态环境执法免罚清单(暂行)》的通知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沈阳市生态环境执法免罚清单(暂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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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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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颁布部门: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0-09-19生效日期:2020-09-19

各生态环境分局,机关各处室,市生态环境保护行政综合执法队:

  为在生态环境领域推行包容审慎监管、宽严相济执法,引导和促进企业自觉守法,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不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定,现将市局制定的《沈阳市生态环境执法免罚清单(暂行)》(以下简称《清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做好有关工作明确如下:

  一、加强组织学习

  《清单》在总结我市工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列举了对违法排污当事人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和例外情形规定。各执法单位要组织全体执法人员认真学习掌握《清单》内容,熟悉具体运用条件,严格把握执法标准。对符合《清单》规定情形的违法行为,各执法单位应依法按程序作出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各执法单位在作出决定前,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教育、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作出守法承诺。对当事人改正情况要依法及时进行复查,对不遵守承诺的,应当依法予严惩,并记入社会信用档案,进行联合惩戒。

  二、严格办案程序

  在调查取证环节,要进行案件全过程记录,对免予处罚的情节事实进行详实取证;在案件处理环节,要认真核实相关证据,准确适用法律,不得任意放宽或收紧标准,案件须经由本单位负责人集体审议后作出决定。对于免予处罚的,要下达不予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的事实、不予处罚的理由及决定。不予处罚决定书须经法制审核,并依法公开公示。

  三、注重研究完善

  各执法单位要结合实际,及时总结执法经验,深入研究,积极反馈,不断丰富完善《清单》,使环境执法真正达到法律效果、环境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已立案但尚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环境违法案件可以适用本《清单》。本通知未规定事宜或实施后因上级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调整导致本通知规定与上级规定不一致的,适用上级规定。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9月19日

沈阳市生态环境执法免罚清单(暂行)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承诺不再违法的,可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行为

  报告表项目同时满足下列情形的,不予处罚:

  1.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未造成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

  2.建设项目处于基础建设阶段;

  3.责令停止建设后立即停止建设,对依法应当恢复原状的主动恢复原状;

  4.符合补办环评文件要求。

  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责令备案后在要求时限内完成备案的,可不予处罚。

  (二)违反“三同时”制度的行为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经批复,需配套的环保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项目运行期间环保设施已按环评批复要求建成并正常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经责令改正,建设单位在整改要求期限内完成自主验收的。

  未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需配套的环保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项目运行期间环保设施建成并正常运行,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经责令改正,建设单位在整改要求期限内完成自主验收,且符合补办环评文件要求,在限期内补办环评文件的,不再适用双罚。

  (三)不正常运行污染处理设施

  因突发故障等非主观故意因素导致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24小时内及时报告并采取停、限产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且日均值未超标的。

  不正常使用焊烟收集处理设施的焊机数量在2台以下,经现场检查指出后及时整改的。

  (四)未密闭生产排放行为

  未密闭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或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未造成明显环境污染后果,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完成整改的。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依法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当场整改,且已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

  对生产设施、设备维修实施刷漆补漆(如防锈蚀)或者焊接(维修部件)等不属于生产工艺、工序或者工段中的偶发性行为,未造成明显环境污染后果,经责令改正后能立即整改的。

  (五)违反固体废物管理规范的行为

  未设置或未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等危险废物管理不规范行为,经现场检查指出后立即改正的;未按规定贮存危险废物,数量小于或等于0.1吨(剧毒、易燃易爆等存在重大环境风险的除外),经现场检查指出后立即改正,且未污染环境的。

  (六)违反信息公开规定的行为

  非属内容弄虚作假,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未及时公开或公开内容不全,按要求及时完成整改的。生态环境局在法定公示期限届满前,已组织重点排污单位填报的除外。

  (七)其他未造成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违法行为轻微,能立行立改的。

  二、当事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适用上述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等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发生的环境违法行为。

  (二)在专项执法行动中顶风作案的。

  (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拒不接受环境监督检查或者突发环境事件调查,以及有弄虚作假逃避检查行为的。

  (四)自作出免予行政处罚之日起二年内再次出现环境违法行为的。

  (五)同一时间检查发现存在两个或以上环境违法行为,其中一个环境违法行为存在上述情形的。

  (六)三年内存在未按照法定期限,主动履行缴纳罚款义务行为的。

  (七)环境违法行为造成较大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环境群体性事件或者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等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三、对小型、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违法行为的处罚

  按照行政合理性原则,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立法目的,充分考虑、全面衡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执法对象情况、危害后果等相关因素,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对小型、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初次违法,非主观恶意,未造成明显环境污染,未有合理群众信访,并能积极主动完成整改,主要以宣传、教育为主,可以不予处罚。对于故意逃避监管,恶意排污,屡教不改,尤其是造成破坏生态环境后果的,要坚决从严从重处罚,不得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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