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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做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管事项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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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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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颁布部门:中山市生态环境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建设项目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0-10-15生效日期:2020-10-15

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定,2020年9月1日起,建设单位全面自主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根据《暂行办法》有关要求,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我局于2020年9月1日起停止办理、出具建设项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

  二、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组织对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并于“全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管理信息平台”,网址:http://114.251.10.205/#/pub-message)备案相关信息,验收合格后主体工程方可投入使用。

  三、我局将依托管理信息平台、公共网站以及其它公开的途径,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和重点项目定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落实情况、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等情况进行监督性检查,监督结果向社会公开,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四、为进一步深化落实“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我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备案均依托管理信息平台进行,建设单位无须报送纸质版备案材料。根据《暂行办法》,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及验收报告等相关信息在管理信息平台上如实填报相关信息,提交验收报告、验收意见备案稿及其他项目资料。我局将依据管理信息平台上的备案信息进行监督管理,做好建设单位信息填报指导工作。建设单位在填报信息时务必认真核对填报内容。

  联系电话:0760-88221626(吴生)。

  附件:中山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工作指引。

  中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0月15日

中山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工作指引

  根据《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国环规环评〔2017〕4号)的规定,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已全面由建设单位自主开展。为保障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有序、高效开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引:

  一、验收依据

  建设单位应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国环规环评〔2017〕4号)以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有关的管理规定和技术指南等文件,自主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对于验收流程、验收资料的编制等参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生态影响类》等相关技术规范文件。

  建设单位可以登陆生态环境部网站(http://www.mee.gov.cn/)查询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

  二、验收范围及期限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除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水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外,其他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需要对该类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或者整改的,验收期限可以适当延期,但最长不超过12个月。

  三、验收程序

  建设单位应按照《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国环规环评〔2017〕4号)规定的程序和内容,开展建设项目污染防治设施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工作。

  验收报告包括验收监测(调查)报告、验收意见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等三项内容。

  以排放污染物为主的建设项目,参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编制验收监测报告,主要对生态造成影响的建设项目,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生态影响类》编制验收调查报告,火力发电、石油炼制、水利水电、核与辐射等已发布行业验收技术规范的建设项目,按照该行业验收技术规范编制验收监测报告或者验收调查报告。

  验收意见包括工程建设基本情况、工程变动情况、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环境保护设施调试效果、工程建设对环境的影响、验收结论、后续要求和验收人员信息等内容,验收结论应当明确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是否验收合格。存在问题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方可提出验收意见。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中应当如实记载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和验收过程简况、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除环境保护设施外的其他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实施情况,以及整改工作情况等。

  四、环境保护设施调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调试,是指建设项目已建设并已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在验收前需要对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并达到稳定处理效果的过程。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排污单位应当在项目产生实际污染物排放之前,按照国家排污许可有关管理规定要求申领排污许可文件。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的,或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文件但未取得的,建设单位不得对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可进行调试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建设单位已建成环境保护设施;

  2.应当取得排污许可文件的建设单位已按相关规定取得排污许可文件;

  3.已通过网站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进行相关竣工及公示调试信息。公示内容应当包括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日期,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的起止日期等。

  五、信息公开、上报平台及归档

  除按照国家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通过网站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

  (一)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后,公开竣工日期;

  (二)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前,公开调试的起止日期;

  (三)验收报告编制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公开验收报告,公示的期限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建设单位公开上述信息的同时,应当向所在地镇街(园区)生态环境部门书面报送上述相关信息,并接受监督检查。

  验收报告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需登录全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信息平台(http://114.251.10.205/#/pub-message),填报建设项目基本信息、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情况等相关信息和上传备案与验收项目相关的各文件及资料。

  建设单位应将验收报告以及其他档案资料存档备查。

  六、注意事项

  建设单位不具备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能力的,可以委托有能力的技术机构编制。建设单位对受委托的技术机构编制的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结论负责。建设单位与受委托的技术机构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受委托的技术机构应当承担的责任,可以通过合同形式约定。

  在项目验收的过程中,建设单位可以组织成立验收工作组,采取现场检查、资料查阅、召开验收会议等方式,协助开展验收工作。验收工作组可以由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机构、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等单位代表以及专业技术专家等组成,代表范围和人数自定。

  七、不得提出验收合格意见的情形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不得提出验收合格的意见:

  (一)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成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不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的;

  (二)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要求的;

  (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的;

  (四)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的;

  (五)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者不按证排污的;

  (六)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依法应当分期验收的建设项目,其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其相应主体工程需要的;

  (七)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的;

  (八)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的;

  (九)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的。

  中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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