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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关于公布东莞市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的通知

关于公布东莞市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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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东环函[2020]242号

颁布部门:东莞市生态环境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土壤防治与生态类

颁布日期:2020-10-26生效日期:2020-10-26

各生态环境分局,重点监管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2020年广东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粤环发〔2019〕4号)等要求,我局公布东莞市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简称“重点单位”,附件1),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二十五条和六十七条规定和《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重点监管单位应依法履行土壤污染防治义务:

  (一)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生产、使用、贮存、运输、回收、处置、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避免土壤受污染,并按年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

  (二)建立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制度。2020年底前,以厂区为单位,针对重点区域、重点设施开展一次全面、系统的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并编制隐患排查报告报市生态环境局备案;之后定期开展隐患排查并形成排查记录。发现污染隐患的,应当制定整改方案,及时采取技术、管理措施消除隐患。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建立档案。

  (三)开展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定期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监测,重点监测存在污染隐患的区域和设施周边的土壤、地下水,将监测数据报市生态环境局并向社会公开。2020年底前,应至少完成一次自行监测。

  (四)落实地下储罐信息备案制度。现有地下储罐储存有毒有害物质的,填报地下储罐信息表(附件2)并报市生态环境局备案;新、改、扩建项目地下储罐储存有毒有害物质的,在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填报地下储罐信息表并报市生态环境局备案。

  (五)做好设施设备防泄漏工作。重点单位建设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装置、储罐和管道,或者建设污水处理池、应急池等存在土壤污染风险的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和安装有关防腐蚀、防泄漏设施和泄漏监测装置,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六)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重点单位新、改、扩建项目在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时,应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现状调查并编制调查报告,按规定上报环境影响评价基础数据库并向社会公开。

  (七)规范企业拆除活动。重点单位拆除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的,应当制定包括应急措施在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并在拆除前15个工作日报市生态环境局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备案。方案应当包括被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的基本情况、拆除活动全过程土壤污染防治的技术要求、针对周边环境的污染防治要求等内容。重点单位拆除活动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残留物料和污染物、污染设备和设施的安全处理处置,并做好拆除活动相关记录,防范拆除活动污染土壤和地下水。拆除活动相关记录应当长期保存。

  (八)依规开展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在隐患排查、监测等活动中或在新、改、扩建项目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现状调查中,发现土壤和地下水存在污染迹象的,应当排查污染源,采取措施防止新增污染,并参照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有关规定及时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调查与风险评估,根据调查与风险评估结果采取风险管控或者治理与修复等措施。

  (九)落实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制度。重点监管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活动前及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性用地的用途改变或者在其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前,应当参照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有关规定开展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状况调查,编制调查报告,并将其上传至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作为不动产登记资料送交市不动产登记机构,并报市生态环境局备案。

  (十)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现场检查工作。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重点监管单位实施现场检查时,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二、强化监督管理

  各生态环境分局需强化对重点单位的监督管理,落实如下工作:

  (一)及时将本通知送达辖区内相关重点单位。组织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培训,督促其依法履行相关义务并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开展现场检查工作。

  (二)加强辖区内重点单位监管。定期开展现场检查(包括企业隐患排查及整改相关记录),建立监管督导记录;发现存在擅自停运污染防治设施、偷排偷放、超标排放、污染事故等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并督促其落实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治理与修复工作。

  三、其他要求

  (一)我局已委托技术单位针对我市重点单位自行监测方案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至各重点单位。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已完成一轮自行监测并备案的企业,后续继续开展自行监测工作应按审核意见完善自行监测方案并执行;正在开展第一轮自行监测的企业,应按照审核意见补充完善自行监测工作;暂未开展自行监测的企业,应按照审核意见完善自行监测方案并尽快开展自行监测。

  (二)各生态环境分局应在每月27日前通过市府OA报送月调度表(附件3)至 “市生态环境局规划与生态科邮箱”。

  附件:1. 东莞市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

  2.储存有毒有害物质地下储罐备案信息表

  3.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工作进展调度表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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