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关于印发《武汉市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实施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武汉市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实施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武环规【2021】1号

颁布部门:武汉市生态环境局 市交通运输局 市市场监管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大气污染类

颁布日期:0000-00-00生效日期:0000-00-00

  


武汉市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实施工作方案(试行)

  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建立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的通知》(环大气〔2020〕31号)和《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建立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的实施意见》(鄂环发〔2020〕54号)有关要求,加快建立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推进汽车污染治理,规范汽车排放检验和维修行业管理,助力打赢蓝天保卫战,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建立并初步完善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和工作机制,形成全市超标汽车维修治理体系,实现“检验——维修——复检”闭环管理,不断提高汽车排气污染综合治理水平。

  二、工作内容

  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是指依法对在用汽车排放进行定期检验、监督抽测和维护修理,使汽车排放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管理制度。

  (一)汽车排放检验机构和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站确定阶段(2021年2月28日前)

  汽车排放检验机构:应依法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或校准的汽车排放检测设备,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进行汽车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的汽车排放检验机构。机构名单实施动态管理,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过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定期向社会公布。

  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站:本市汽车维修经营备案的一、二类汽车维修企业和从事发动机维修的三类汽车维修企业,可作为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站。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通过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便于公众获取的方式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备案的汽车维修企业名录、经营范围和联系方式,并及时更新。

  (二)信息系统对接

  按照省交通运输、生态环境部门的部署,实施超标排放汽检测信息和维修治理信息共享,省级管理系统联网后,超标车辆的检验和维修信息上传及联网查验等工作应按有关文件全面落实,为制度实施提供信息保障。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通过“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查验车辆维修治理信息,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通过“武汉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综合信息管理系统”查验车辆检验信息。

  (三)制度运行

  从2021年3月1日起,全市执行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业务流程(见附件1)。

  汽车排放检验机构对车辆进行排放检验,对检验不合格的车辆,出具《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和《超标排放汽车维护修理告知书》(见附件2),转交汽车所有人或使用人,并告知维护修理及复检有关流程和要求。车主自主选择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站进行维修。

  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站维修车辆,经竣工检验合格后,通过“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上传维修信息,并注明“超标排放维护车辆”,建立维修档案,向车主出具维修结算清单或《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维修后车辆到汽车排放检验机构进行复检。

  汽车排放检验机构对车辆进行排放复检前,应将维修结算清单或《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作为复检凭证。

  通过遥感监测、路检路查、入户监督抽测等监督抽测方式发现的超标排放车辆,应及时告知,督促限期维修,落实省有关文件的要求。

  汽车未经检验合格或未取得检验合格标志上路行驶的、应当依法处理。经维修或者采用污染控制技术后,大气污染物排放仍不符合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应依法报废。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是加强汽车尾气排放污染治理的重要举措,各级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管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强化组织协调,形成联防联控机制,推动构建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闭环管理制度,有效推进超标排放车辆维护修理,减少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

  (二)明确职责分工

  市生态环境部门要会同交通运输、公安交管、市场监管部门完善监管执法模式。推行生态环境部门检测取证、公安交管部门实施处罚、交通运输部门监督维修、市场监管部门监督检测的联合监管执法模式。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部门要对检验和维修机构开展检查,督促加强汽车废气的收集处理,减少无组织排放,对超标车辆实施重点监管。

  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部门、市场监管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汽车排放检验机构的监督检查,应联合组织现场随机检查,强化对排放检验机构的监管。对于异地登记车辆排放检验比较集中、排放检验合格率异常的排放检验机构,应作为重点对象加强监管。严厉打击排放检验机构伪造检验结果、出具虚假报告、屏蔽或者修改车辆环保监控参数等违法行为;对存在此类违法行为的检验机构,一经查实,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暂停网络联接和检验报告打印功能,依法予以严格处罚并公开曝光。同时将相关违法违规行为通报市场监管主管部门,由市场监管主管部门依法处罚,并记入信用记录。

  各区交通运输、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部门应加强机动车维修企业监督检查。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充分发挥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作用,提升行业数字化监管能力,规范汽车排放性能维护修理经营行为。对于不具备维护修理能力、用强制或者虚假信息诱导欺骗的方式向托修方违规搭售排放维护修理项目或配件装置、有意夸大配件装置性能或维修效果、群众举报投诉多的维修站,要依法依规加强监管和处罚,规范净化机动车排放超标维护修理的市场秩序。对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护修理、破坏汽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采用临时更换汽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方式通过排放检验等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汽车排放检验机构应依法依规开展排放检验,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落实汽车排放检验主体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经营或者参与经营机动车维修业务;在办事大厅、休息区醒目位置等张贴本市可维护修理单位信息,便于车主联系和送修,积极为复检车辆提供预约服务、绿色通道、检测费优惠等便利措施。

  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企业应具备排放诊断和检测的能力,配备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公示维修项目和收费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技术标准规范、维修技术信息、汽车排放检验报告单及车载排放诊断系统记载信息等,对超标排放车辆进行科学诊断和合理维护修理,建立汽车维修档案,并实行档案电子化管理,及时上传承修汽车的维修电子数据记录至国家有关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对经修复或维护修理后确实无法达到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如实告知托修方,由托修方决定是否继续维护修理。

  (三)加强宣传培训

  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广泛开展宣传,多渠道宣传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取得车主、公众、媒体的理解和支持。同时,要开展针对性专项培训,确保制度的顺利实施。

  (四)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研究建立联合监管工作机制和信息通报机制,组织开展专项检查,严厉打击不按标准规范检验、维修汽车的情况。积极运用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信息平台和武汉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平台,建立动态抽查制度,加强大数据应用和分析,重点检查作业数据明显异常的检验和维修企业,提高监管的针对性和时效性,确保汽车排放超标治理取得实效。

  本方案试行期二年,试行期间,如上级有新的规定,按规定执行,不再另行通知。

  附件:1.汽车排放检测与强制维护制度业务流程

  2.超标排放车辆维护修理告知书(式样)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1年3月22日印发

同地区相关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定级办法》和《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的通知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矿山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5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
固定污染源废气排放口监测点位设置技术规范(T/CAEPI 46-2022)
同专业相关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矿山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5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
郑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郑州市房屋市政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的通知
同行业相关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2025年全区冬春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
胶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胶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24—2025年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市场监管专项行动的通知
湖北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2025 年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帮扶工作方案》的通知
沧州市船舶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交通行业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和挂牌督办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