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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健康危害因素监测上海地区工作方案(202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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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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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沪卫办疾控〔2021〕3号

颁布部门: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职业健康类

颁布日期:2021-08-12生效日期:2021-08-12

公共场所健康危害因素监测上海地区工作方案(2021年版)

  一、监测目的

  通过开展公共场所健康危害因素监测,了解公共场所卫生基本现状,掌握重点公共场所主要健康危害因素,评估健康风险,为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和传染病防控提供依据和技术支持。

  二、监测范围和主要场所

  (一)国家级监测点

  黄浦区、静安区、闵行区、松江区等4个区为国家级监测点。对辖区内宾馆(酒店)、游泳场(馆)、沐浴场所、商场(超市)、理发店、美容店、候车室、健身房等8类公共场所开展健康危害因素监测。

  原则上每区监测三星级以上宾馆(含三星级)、三星级以下宾馆、快捷酒店各6家,游泳场(馆)4家,沐浴场所4家,商场(超市)8家,理发店8家,美容店4家,候车室2家,健身房2家。

  此外,黄浦区和静安区选择二级和三级医疗机构各1家,开展消毒效果评价试点。

  (二)市级监测点

  徐汇区、长宁区、杨浦区、虹口区、普陀区、宝山区、浦东新区、嘉定区、青浦区、奉贤区、金山区、崇明区等12个区为市级监测点。对辖区内宾馆(酒店)、游泳场(馆)、沐浴场所、商场(超市)、理发店、美容店、影剧院、游乐场、候车室、健身房等10类公共场所开展健康危害因素监测。

  原则上每区监测三星级以上宾馆(含三星级)、三星级以下宾馆、快捷酒店各3家,游泳场(馆)4家,沐浴场所4家,商场(超市)8家,理发店8家,美容店4家,影剧院2家,游乐场2家,候车室2家,健身房2家。

  各区可结合本区实际,适当增加监测点和场所的种类、数量及监测频次。

  三、监测内容及频次

  (一)国家级监测点

  1.基本情况调查。收集调查公共场所基本情况、卫生管理状况、集中空调卫生状况、卫生消毒情况、环境卫生状况、传染病防控情况以及医疗机构的消毒方式、环境消毒措施等信息。第二季度调查1次。

  2.从业人员健康状况调查。在每家场所随机抽取10名工龄1年以上的从业人员(不足10人按实际人数),开展健康状况调查,调查内容包括从业人员个人基本情况、工作和居住环境状况、基本卫生知识知晓情况、新冠肺炎等传染病防控知识和意识、个人健康相关行为及健康状况等。第二季度和第四季度各调查1次。

  3.健康危害因素监测。对公共场所部分环境指标开展现场检测,同时采集相应环境样品开展健康危害因素的实验室检测(监测指标详见附1)。具体要求详见《公共场所健康危害因素监测项目 2021 年度工作手册》。第二季度和第四季度各调查1次。

  (二)市级监测点

  1.基本情况调查。对监测的宾馆(酒店)、游泳场(馆)、沐浴场所,商场(超市)、理发店、美容店、影剧院、游乐场、候车室、健身房等10类公共场所,收集其基本情况、卫生管理状况、集中空调卫生状况、环境卫生管理状况、传染病风险防控状况、环境消毒措施等信息。全年客流高峰期调查1次。

  2.健康危害因素监测。对公共场所部分环境指标开展现场检测,同时采集相应的环境样品开展健康危害因素的实验室检测(监测指标详见附2)。全年客流高峰期监测1次。

  四、抽样方法与检测方法

  各类场所监测指标的检验抽样参照《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方法》第6部分卫生监测技术规范(GB/T18204.6)执行;检验方法参照《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方法》第1部分至第5部分(GB/T18204.1-GB/T18204.5)执行。医疗机构监测方法参照《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 15982)执行。

  五、质量控制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加强对各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技术培训和指导,各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加强对现场调查、采样及检测人员的技术培训,保证调查和检测结果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六、工作职责与分工

  (一)市卫生健康委

  负责本市公共场所卫生监测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

  (二)区卫生健康委

  1.负责辖区内公共场所卫生监测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协调工作。

  2.加强辖区内公共场所卫生监测队伍建设。

  3.提供公共场所卫生监测经费保障。

  (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负责拟定全市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方案、工作计划,指导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监测。

  2.每年至少2次对所有参加公共场所卫生监测的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工作人员开展关于公共场所卫生现场监测、数据采集和填表方法及分析质量控制方面的培训。

  3.每年至少1次对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报告的原始记录进行抽查和考核。

  4.定期赴现场了解、检查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监测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5.编写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报告,报送市卫生健康委。

  (四)市卫生健康委监督所

  负责及时组织更新《上海市卫生监督综合应用平台》中的有关公共场所数据。

  (五)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负责开展辖区内公共场所卫生监测。

  2.对异常数据及时复测,并尽力查明原因。

  3.监测所用的仪器设备应定期校准、计量认证,做好仪器设备相关的质量控制工作。

  4.接受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培训、抽查和考核。

  5.规定时间内报送监测数据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六)区卫生健康委监督所

  1.负责向同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提供辖区内取得《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公共场所基本信息。

  2.配合同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做好公共场所卫生监测工作。

  七、结果分析和报告

  (一)监测数据报送

  黄浦区、静安区、闵行区、松江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完成监测工作后1个月内完成数据系统录入工作,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数据审核,并于2021年12月底前将数据报送至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其余各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在完成监测工作后1个月内填写统一的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数据上报表,均以电子邮件方式报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邮箱:hanfengchan@scdc.sh.cn)。

  (二)结果分析和报告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监测结果分析总结,于2022年2月底前将监测工作总结报送市卫生健康委。相关技术总结报告于2022年1月底前报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市卫生健康委联系人:须华峰,电话:23117821;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联系人:韩凤婵,电话:62758710-15345。

  八、工作要求

  各区要将公共场所健康危害因素监测作为重大公共卫生重点工作任务,结合2021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资金,统筹安排资金予以支持开展现场检测以及资料收集等监测过程中各项工作。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与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强配合与协作,做好监测信息通报与利用。相关调查用表及工作手册等以电子文件形式另行下发。

  附:1.国家级监测指标及任务安排

  2.市级监测指标及任务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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