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矿山安监局、中国地震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应急管理厅(局),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森林消防局:
现将《应急广播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应急管理部
2021年6月7日
应急广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应急广播管理,提高应急信息发布的时效性和覆盖面,预防和减轻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提升广播电视公共服务质量和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应急广播规划、建设、运行、管理及其他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应急广播是指利用广播电视、网络视听等信息传送方式,向公众或特定区域、特定人群发布应急信息的传送播出系统。
第三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负责制定和调整全国应急广播体系建设规划,统筹全国应急广播体系建设、运行和管理,建立国家级应急广播调度控制平台和效果监测评估体系,监督管理全国应急广播播出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根据全国应急广播体系建设规划,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环境条件和公共文化发展需求,制定和调整本地应急广播体系建设规划,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广播建设、运行和管理,建立本地应急广播调度控制平台和效果监测评估体系,建设应急广播传输覆盖网和应急广播终端,监督管理本地应急广播播出情况。
第四条 应急广播坚持服务政策宣传、服务应急管理、服务社会治理、服务基层群众的宗旨,遵循统筹规划、统一标准、分级负责、上下贯通、综合覆盖、安全可靠、因地制宜、精准高效的原则,加快应急广播体系建设,提高应急广播服务效能。
第五条 应急广播按照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和地方实施标准,建立健全长效系统建设和运行保障机制,有效发挥应急广播“最后一公里”传播优势,提升应急广播发布的科学性、精准性、有效性,推动构建现代化的应急广播公共服务体系,面向广大人民群众提供应急广播公共服务。
第六条 严格禁止一切单位、组织和个人利用应急广播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侵犯公共利益和公民权益,以及与该设施用途不相适应的活动。
第二章 播出管理
第七条 应急广播播出的信息包括:
(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制作的节目;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应急信息发布部门发布的应急信息,如事故灾害风险预警预报、气象预警预报、突发事件、防灾减灾救灾、人员转移安置、应急科普等应急信息;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的政策信息、社会公告等;
(四)乡(镇、街道)、村(社区)、旅游景区、企业园区等基层管理部门或基层社会治安管理部门发布的所辖区域的社会治理信息;
(五)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应向公众发布的其他信息。
第八条 应急广播播出的信息类别、内容和发布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应急信息发布部门确定。
第九条 应急信息在广播电视、网络视听等领域的呈现方式,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会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应急信息发布部门确定。
第十条 应急广播播出的信息按照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危害程度等分为紧急类和非紧急类。应急广播应当优先播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应急信息发布部门发布的紧急类应急信息。
第十一条 应急广播播出的信息应当使用文明用语,遵守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和公序良俗,积极营造文明健康的社会风尚。
第三章 系统构成
第十二条 应急广播由应急广播调度控制平台、传输覆盖网、快速传送通道、应急广播终端和效果监测评估系统等组成。
第十三条 应急广播调度控制平台承担以下任务:
(一)接收本级政府、应急信息发布部门或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发布的应急信息,适配处理为应急广播消息后,根据发布要求,调度传输覆盖网或快速传送通道,传送至应急广播终端,播出应急广播信息。
(二)处理上级、下级应急广播调度控制平台发送的应急广播消息;
(三)保障传输覆盖网和应急广播终端的安全运行;
(四)监测、汇总上报应急信息播发和系统运行等情况;
(五)少数民族地区的应急广播调度控制平台可具备少数民族语言播发功能。
第十四条 传输覆盖网负责将应急广播消息传送到应急广播终端。传输覆盖网包括:
(一)中波覆盖网;
(二)短波覆盖网;
(三)调频覆盖网;
(四)地面数字电视覆盖网;
(五)有线数字电视传输覆盖网;
(六)卫星传输覆盖网;
(七)IPTV系统;
(八)互联网电视系统;
(九)其他。
第十五条 快速传送通道是基于卫星、无线、有线等方式建立的应急信息快速接入处理和高效传输覆盖系统,承担紧急类应急信息的快速传送任务。
国家级和省级应急广播调度控制平台,应当建立基于卫星方式的快速传送通道。
第十六条 应急广播终端负责接收应急广播消息,主要包括大喇叭类、收音机类、电视机类、显示屏类、机顶盒类、视听载体类、移动接收类等通用终端或专用终端。应急广播专用终端优先播发紧急类应急信息。
第十七条 效果监测评估系统负责统计汇总应急广播系统响应情况、发布情况等,综合评估应急广播工作状态和发布效果。
第四章 技术要求
第十八条 应急广播技术系统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符合国家、行业相关技术规范。
(二)使用广播电视频率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和使用规定,并按照相关规定向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申请核发频率指配证明,依照频率指配证明载明的技术参数进行发射。
(三)使用依法取得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的设备、器材和软件等,提高设备运行的可靠性。
(四)针对应急广播系统特点,采取相应的防范干扰、插播等恶意破坏的技术措施。
(五)采取录音、录像或保存技术监测信息等方式对应急广播播出的质量和效果进行记录,异态信息应当保存1年以上。
第十九条 应急广播应当采取安全技术措施,建立应急广播安全保障体系,确保应急广播安全播出、网络安全、设施安全、信息安全。
第二十条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应急广播调度控制平台应当进行系统对接,做到互联互通,确保应急广播信息完整、准确、快速传送到指定区域范围的应急广播终端。
第二十一条 应急广播调度控制平台应具备多种格式应急信息并行处理的能力,具备精准发布、分区域响应和多区域响应的能力,避免对非相关的地区和人员发布应急信息。
第二十二条 应急广播调度控制平台应具备综合调度多种传输覆盖网络资源的能力,本级资源不够或能力不足的情况下,可向上级应急广播调度控制平台申请支持。
第二十三条 应急广播终端部署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满足耐高低温、耐腐蚀、耐磨损、耐潮湿等要求,安装地点和高度应综合考虑自然灾害、地理环境等因素的影响。重要安装点位应当配置备用电源。
应急广播终端应当支持基于卫星方式快速传送通道的信息接收。
第二十四条 关键应急广播设备应有备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哄抢、私分、截留或以其他方式破坏应急广播设施。
第五章 运行维护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明确本级应急广播的运行维护机构,合理配备工作岗位和人员,落实应急广播运行维护机制,保证应急广播顺利开展。
第二十六条 应急广播运行维护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技术维护、运行管理、例行检修等制度,保障技术系统运行维护、更新改造和安全防护等所需经费。
第二十七条 应急广播运行维护机构应当加强值班值守,定期对应急广播技术系统进行测试,制定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演练,做好应急准备,确保应急广播正常运行。
第二十八条 鼓励各地因地制宜,采取专兼职相结合方式,指定人员负责管理各乡(镇、街道)、村(社区)应急广播终端设施,并加强对上岗人员管理,确保应急广播终端安全高效运行。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组织协调本地区的应急广播统计信息和数据上报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