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应急管理局: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整治督导检查工作方案 》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2021年9月9日
内蒙古自治区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整治督导检查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应急厅〔2021〕38号)精神,督促指导各地加快推进专项整治工作进度,推动专项整治各阶段工作任务落实并取得实效,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决定对各盟市专项整治工作开展督导检查,特制定本方案。
一、督导检查目的
督导检查各盟市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整治方案》情况,对各地专项整治开展以来各阶段性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和跟踪问效,形成督导检查工作报告,在全区通报督导检查情况,确保全区专项整治工作有序推进、取得实效。
二、督导检查时间
2021年9 月13日至9月30日。
三、督导检查内容
(一)动员部署情况。主要看一把手是否亲自上手,部署推动专项整治工作,是否统筹组织危化、矿山、金属冶炼、执法等多个监管部门协同配合、共同推进专项整治工作。
(二)自查自改情况。主要看规定内容自查了没有,自查发现了问题没有,发现的问题整改了没有。
1.是否存在以备案、登记、要求设立分支机构等形式,设置或者变相设置安全评价机构准入障碍的情况。
2.是否存在强制或者变相强制要求企业接受特定安全评价机构开展技术服务的情况。
3.是否存在干涉安全评价活动及报告结论,要求企业提交结论为“合格”或者“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安全评价报告等情况。
4.是否将所在地的安全评价机构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执法检查计划,并按照国务院“双随机、一公开”有关规定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数量满足确保每三年至少覆盖一次的序时进度。
5.在安全生产许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监督检查和事故调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评价机构在安全评价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是否依法实施了行政处罚;对利用虚假评价报告取得相关许可、验收或者备案的相关单位和人员,是否依法进行了处理。
6. 自查期间,是否及时清理与“放管服”改革要求、1号令不相适应的文件规定,坚决纠正违规干预安全评价市场、没有法定依据违规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等做法。其中,涉及由地方性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设定的中介服务事项,是否结合实际提出清理和整改措施或建议。
(三)集中检查情况。主要看认真检查了没有,检查发现了问题没有,发现的问题处罚了没有。
1.是否按时报送了1号令施行以来本地区的安全评价报告清单。
2.是否能按时完成本盟市法定评价项目全覆盖任务。所辖旗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是否完成对2019年5月1日以来区内外评价机构在当地开展的法定评价项目的全覆盖检查任务;盟市应急管理部门是否完成对2019年5月1日以来本级许可、验收、备案的评价项目抽查比例不低于15%的检查任务。未完成的还有多大差距,是否能在9月底前完成集中检查任务。
3.是否完成本盟市安全评价机构全覆盖检查。
4.集中检查是否发现发现安全评价机构存在以下问题:
(1)是否存在出具虚假安全评价报告的情况。
(2)是否存在不按规定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情况。
(3)是否存在安全评价项目组组长及负责勘验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勘验的情况。
(4)项目组人员是否符合安全评价项目专职安全评价师专业能力配备标准。
(5)是否存在擅自更改或者简化评价程序和内容等情况。
(6)是否建立安全评价信息公开制度并认真落实。
(7)是否存在出具重大疏漏安全评价报告的情况。
(8)是否存在安全评价人员冒用他人名义或者允许他人冒用本人名义在安全评价报告和原始记录中签名的情况。
(9)是否按要求进行项目告知。
5.对集中检查中发现的安全评价机构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是否依照1号令第二十九、三十、三十一条有关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
6.对集中检查中发现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是否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四)开展示范执法检查
每个盟市选取1家非煤矿山、1家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对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开展示范执法检查。执法检查重点内容:
1.检查法定安全评价报告是否存在以下问题:
(1)是否存在出具虚假安全评价报告的情况。
(2)是否存在不按规定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情况。
(3)是否存在安全评价项目组组长及负责勘验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勘验的情况。
(4)项目组人员是否符合安全评价项目专职安全评价师专业能力配备标准。
(5)是否存在擅自更改或者简化评价程序和内容等情况。
(6)是否建立安全评价信息公开制度并认真落实。
(7)是否存在出具重大疏漏安全评价报告的情况。
(8)是否存在安全评价人员违规出借出租资格证书、持假证上岗的现象。
(9)是否存在安全评价人员冒用他人名义或者允许他人冒用本人名义在安全评价报告和原始记录中签名的情况。
(10)是否按要求进行项目告知。
2.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存在以下问题:
(1)是否利用甲方地位,采取利诱、拒付技术服务费、合同约定等手段,要求或者默认安全评价机构出具与企业实际情况不符的安全评价报告。
(2)是否存在向安全评价机构提供虚假失实的原始资料和“第三方”证明材料的情况。
(3)对安全评价报告提出的风险防范措施、事故预防措施、隐患整改意见等,是否及时落实到位。
(4)是否利用虚假报告获得相关许可、验收或者备案。
3.检查程序
(1)召开初次会议。督导组组长组织督导组成员、被查单位管理人员及相关技术人员召开执法检查初次会议,介绍检查人员、检查内容、检查要求。督导组组长对检查人员及专家进行分工,明确被查单位需要提供的资料及配合的事项。
(2)开展执法检查。每个被查单位至少抽取1-2份2019年5月1日以来的法定安全评价报告,督导组及专家按照分工围绕重点检查内容进行检查。
(3)召开督导组内部会议。督导组组长组织督导组全体人员召开内部会议,对检查出的问题进行讨论、确认、汇总,形成《专家现场检查意见》。同时,依照1号令及有关法律法规,梳理出检查中发现的涉及行政处罚问题,留存相关证据资料。
(4)召开末次会。督导组组长组织督导组成员、被查单位管理人员及相关技术人员召开执法检查末次会议,通报检查情况及存在的问题,专家及被查单位负责人在《专家现场检查意见》签字确认。当地应急管理部门执法人员要做好现场检查记录,对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作出行政处罚。
四、组织领导和督导范围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成立3个专项整治督导组,分别赴12个盟市开展督导检查。组成人员和督导范围略。
五、督导检查方法步骤
(一)听取汇报。主要听取各盟市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整治方案》及推进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汇报,主要包括专项整治基本情况、采取的主要措施、典型案例、存在问题及下一步工作计划。
(二)查看资料。查看各盟市专项整治方案、自查自改报告和执法检查等有关资料,围绕督导检查内容,看是否完成动员部署、自查自改和集中检查各项规定动作,是否真查真改、真查真罚。
(三)示范执法。深入非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等重点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开展示范执法检查,对各地集中检查进行指导。
(四)督导反馈。召开督导情况反馈会议,向各盟市应急管理局通报督导工作总体情况,就督导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交换意见,提出整改建议。未完成集中检查任务的盟市要向督导组作表态发言,说明完成时间,并作出书面承诺,保质保量完成法定安全评价项目检查全覆盖工作任务。
六、督导工作要求
(一)加强沟通联系,做好配合工作。各盟市收到本通知后,要主动与各督导组联系,沟通督导检查具体事宜。开展示范执法检查时,被检盟市要派出2名以上执法人员配合督导组开展工作,检查出的违法行为由当地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实施处罚。
(二)掌握工作进展,强化跟踪问效。各督导组要全面掌握各地专项整治进展情况,形成书面督导报告,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将根据督导检查情况,对各盟市专项整治开展情况进行通报。督导组工作人员及专家相关费用由自治区应急管理厅财务负责报销。
(三)坚持问题导向,抓好整改落实。各督导组要将督导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被检盟市应急管理部门,并提出整改意见建议。被检盟市要针对存在的问题,抓好整改落实,并于2021年10月15日前将督导检查整改落实情况报自治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督查结果将列入自治区对盟市安全生产考核重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