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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综合司关于加强煤矿井下人员位置监测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综合司关于加强煤矿井下人员位置监测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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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矿安综﹝2021﹞60号

颁布部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综合司

法律效力:文件通知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1-10-23生效日期:2021-10-23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

  近期,部分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在检查执法和事故救援过程中,发现一些煤矿下井人员未携带人员位置识别卡以及人卡不符、一人多卡等问题,易导致煤矿超定员生产,以及事故发生后不能及时准确掌握井下被困人员数量、位置,增加了事故救援难度。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有效防范煤矿超定员违规组织生产引发事故,提高应急处置科学化水平,依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和相关标准要求,现就加强煤矿人员位置监测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建立完善工作制度

  煤矿应当建立完善井下人员位置监测管理工作制度,严格落实井下人员考勤管理、井下人员位置监测系统(以下简称系统)使用管理等各项措施,明确各层级各部门相关职责,加大对人员入井及作业期间随身携带标识卡的抽查力度,确保井下作业人员按规定携带标识卡。

  二、严格入井人员标识卡管理

  煤矿应当严格落实标识卡入井管理措施,井口检身人员要严格检查入井人员随身携带标识卡情况,严禁未携带标识卡、人卡不符、一人多卡等人员入井。按规定在各人员出入井口设置检测装置,检测标识卡工作状态和唯一性,检测发现异常情况时,装置能够及时向井口检身人员及携卡人员本人发出提示信息。

  三、规范使用系统管理功能

  煤矿安装使用的系统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和标准要求,具备携卡人员入井总数及人员、出入井时刻、下井工作时间,出入采区、采掘工作面等重点区域和限制区域总数及人员、出入重点区域时刻、工作时间等显示、查询等功能,以及超时、超定员总数及人员的报警、查询等功能。

  四、规范定位分站安装设置

  煤矿应当将系统定位分站设置在便于读卡、观察、调试、检验及相对安全的位置。对采掘工作面等重点区域、限制区域存在监测盲区的,应当及时补充定位分站。采掘作业地点变化时,应当及时调整、更新定位分站位置及名称,确保分站设置满足人员位置实时监测需求。

  五、严禁篡改、过滤上传数据

  煤矿应当确保系统数据与上传数据一致,上传数据的内容和格式应当满足原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快推进煤矿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建设的指导意见》(煤安监办〔2019〕42号)中附件3《煤矿感知数据采集规范(试行)》的有关要求。严禁煤矿和系统生产厂商采用软件、插件等方式对数据进行篡改、过滤。

  六、提升应急联动能力

  煤矿应当实现多系统间的数据共享及应急联动,系统与安全监控、应急广播等系统应当融合,在发生异常情况时,自动完成人员通知、语音广播、撤人告知等指令的执行。

  七、强化运维管理

  煤矿企业应当按规定加强对系统使用管理的培训,提高运维人员使用维护技能,确保系统运行稳定可靠。参照安全监控系统管理模式,建立完善管理、考核、巡查制度,实行专人值守,定期检查系统运行状态,发现问题及时维护。系统生产厂商应当及时为煤矿企业提供技术支撑服务。

  八、鼓励使用先进适用技术

  煤矿应当结合实际情况,推广使用具备精确定位功能的系统,提高井下人员位置监测的准确性。积极应用图像监视、虹膜考勤、轨迹路线比对分析等先进适用技术,实现双系统或多系统数据比验功能,为杜绝无卡、替人带卡入井等问题提供技术支撑。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将煤矿井下人员位置监测管理作为重点检查内容,进一步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发现有未按规定携带标识卡下井、安装定位分站,以及违规篡改、过滤系统数据等行为的,要依法进行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请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迅速将本通知精神传达至行政区域内各煤矿企业。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综合司
  2021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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