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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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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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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浙政发〔2021〕22号

颁布部门:浙江省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劳动用工类

颁布日期:2021-07-28生效日期:2021-07-28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政府决定:从2021年8月1日起,将我省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2280元、2070元、1840元三档,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22元、20元、18元三档。

  请各设区市根据所辖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选择确定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予以公布,并报省人力社保厅备案。

  本通知发布后,《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17〕43号)同时废止。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21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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