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应急管理局,高新区、南部山区、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应急管理部门,市局机关各处室、单位:
按照《关于印发<山东省应急管理系统安全生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鲁应急函〔2019〕96号)要求,制定了《济南市应急管理系统安全生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应急管理局
2021年10月28日
济南市应急管理系统安全生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细则(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9〕10号)《关于印发<山东省应急管理系统安全生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鲁应急函〔2019〕96号)《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推进五个“全覆盖”工作的通知》部署要求,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行为,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是指全市应急管理系统在依法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时,根据抽查事项清单和抽查工作计划,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匹配执法检查人员,按照随机抽查相关业务标准开展执法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依法公开的监管工作机制。
本细则所称检查对象,包括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成立的非煤矿山(含地质勘探)、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矿商贸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对列入抽查事项清单监管事项的监管工作。
下列情形不适用于“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一)国务院、应急部和省政府、市政府对监督检查有专门要求或重点工作部署的;
(二)受理投诉举报、大数据监测、依法履职过程中发现涉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应当进行监督检查的;
(三)转办、交办、督办案件的;
(四)突发性安全生产事件的;
(五)其他不适用于随机抽查事项的。
第三条 “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实施、公开透明、谁检查谁反馈、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确保抽查工作依法有序开展。
第四条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开展、落实本系统安全生产“双随机、一公开”工作。
各区县(功能区)负责组织、开展、落实本辖区安全生产“双随机、一公开”工作。
第二章 “一单两库”建设
第五条 市应急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监管工作实际,建立完善全市应急管理系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事项、检查对象、事项类别、检查方式、检查部门及实施层级和检查依据等要素。
市应急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和实际情况,对抽查事项清单适时动态调整,并及时公布调整情况。
第六条 随机抽查事项分重点检查事项和一般检查事项。
重点检查事项针对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冶金、有色等行业领域等,抽查比例不设上限。
一般检查事项针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矿商贸行业领域。各级对管辖权限内的一般检查对象按不少于5%的比例抽查。
第七条 市应急局依托全省安全监管移动执法系统(以下简称执法系统)基础数据,补充完善“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检查人员名录库”的建设。
第八条 检查对象名录库应明确包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生产经营单位名称、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住所、经营范围等要素,能够实现行政区划、行业类别、监管类型等多维度划分。
市、区县(功能区)级按照管辖权限核准完善辖区内企业,分别建立本级检查对象名录库,并实行动态维护。
第九条 市应急局从相关处室(单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组建市检查人员名录库。检查人员名录库明确身份证号、姓名、性别、联系方式、所在单位、职务或职称、执法证号、业务专长等要素。
检查人员名录库根据业务专长进行分类标注,实行动态维护。
区县(功能区)结合本地实际建设自己的检查人员名录库,并实行动态维护。
根据需要,各级应急部门从本级安全生产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参加随机检查。
第十条 抽查事项清单公告、年度抽查计划公示、抽查任务发起、检查对象名单抽取和派发、检查人员匹配、具体检查任务下达、检查结果录入审核和公示及后续处置与管理等各个环节,均在“双随机”监管平台操作,确保全过程留痕,责任可溯。
第三章 抽查工作计划制定
第十一条 各级应急部门分别制定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将其纳入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内容一并实施,并根据工作实际进行动态调整。抽查计划报上一级应急部门和同级市场监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各级应急部门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可以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实施随机抽查检查工作,也可以配合其他牵头部门参与随机抽查检查工作。
各级应急部门每年应至少发起或参与一次部门联合抽查。
第十二条 市应急局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处室(单位),结合工作实际需求,提出年度抽查工作计划。政策法规处负责汇总形成市应急局年度抽查工作计划。
第十三条 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应当明确各项抽查的范围、时间安排和预估数量,以及市级统一抽查和各区县(功能区)局自行抽查的比例等要求。
第十四条 抽查工作计划应综合考虑不同检查对象的安全风险等级和信用水平。对于低风险检查对象,可适当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对于高风险检查对象和失信市场主体实施重点监督检查,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
原则上同一生产经营单位在一年内被抽中实施“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的次数不超过2次。对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冶金、有色等重点行业领域,有多次被投诉举报记录、列入重点关注名录、失信记录、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形的,或因专项整治、特殊事件或上级指令等情况另行部署定向抽查的,不受比例和频次限制。
除年度抽查工作计划明确的抽查任务外,各级根据需要组织开展临时性抽查检查的,参照年度抽查计划任务执行。
第四章 任务设置及摇号抽取
第十五条 各级执行抽查计划时,应当在“双随机”监管平台中预先设置任务,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要求以及摇号方式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抽取检查人员。
第十六条 摇号随机抽取检查对象时,视情采取不定向方式(直接从检查对象名录所有生产经营单位中抽取)、定向方式(按照生产经营单位的类型、行政区域等特定条件抽取)进行。
第十七条 摇号随机抽取检查对象,经确认锁定并选择下发名单后即通过“双随机”监管平台派发至各对应的任务执行单位执行,同时自动在“双随机”监管平台发布抽查任务公告。
第十八条 各任务执行单位在“双随机”监管平台中查看任务要求及具体检查对象名单,并进行检查人员的匹配操作。
各任务执行单位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科学选择随机抽取检查人员。每个检查对象不少于2名检查人员。检查人员组成检查组,选定1人为组长。特殊事项需要专家参与的,可根据实际从专家库中随机选取或直接委派。
对检查人员有限,不能满足本区域内随机抽查基本条件的,可以采取直接委派方式,或与相邻区域检查人员合并进行随机匹配。
第十九条 检查人员应当具备执法资格。
第二十条 抽取的检查人员原则上不得更换。确因工作岗位调整、工作冲突、身体健康状况等特殊情况无法继续履行检查任务的,可以调整更换。任务执行单位同意后,在具备执法资格的其他人员中另行指派。人员与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
第五章 抽查任务执行
第二十一条 “双随机”检查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依法采取查阅资料、检查现场等方式,组织开展综合联查、风险分类联查、专项整治联查等方式开展。
第二十二条 检查组长按照“进一次门、查多项事”的要求,负责任务抽查实施期间的组织协调管理。其他组员应当配合、服从组长的安排,分工协作完成检查任务。
第二十三条 检查人员严格执行相关工作规范和廉政规定开展检查。检查结束后,汇总检查情况形成检查结果并由检查组全体成员签字确认。
第二十四条 检查人员应当根据检查工作实际,对综合监管随机抽查工作方案确定的检查事项,按照下列情形形成检查结果:
(一)未发现问题;
(二)未按规定公示应当公示的信息;
(三)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四)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五)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
(六)不予配合情节严重;
(七)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
(八)未发现开展本次抽查涉及的经营活动。
第二十五条 被检查对象应当配合接受询问调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材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不予配合情节严重”:
(一)拒绝检查人员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进入被检查场所的;
(二)拒绝向检查人员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提供相关材料的;
(三)不如实或不按要求提供情况或相关材料的;
(四)其他阻扰、妨碍检查工作的行为,致使检查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
第六章 检查结果公示及后续处理
第二十六条 除依法依规不予公开的情形外,在抽查检查任务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按照“谁检查、谁录入”原则,将检查结果录入“双随机”监管平台,通过公示系统公示。
检查结果一经公示,不得擅自更改。但事后发现检查结果确有错误的,经任务执行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及时更改。
被检查对象对检查结果有异议的,任务执行单位在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经复核确有错误的予以更正。复核情况自作出复查结果后15个工作日内反馈被检查对象。
信息录入应及时、准确、完整。
第二十七条 因被检查对象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不予配合检查情节严重,致使无法开展实质性检查的,取得相关证据后直接形成相应的检查结果。
第二十八条 抽查检查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应归档保管。归档保存方式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全市应急系统及其检查人员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相关检查对象出现问题的,可以免除行政责任:
(一)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抽查工作计划安排,已履行抽查检查职责的;
(二)因现有专业技术手段限制不能发现所存在问题的;
(三)检查对象发生事故,性质上与执法检查人员的抽查检查不存在因果关系的;
(四)因被委托进行检查的专业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等,导致错误判定或者处理的;
(五)其他依法依规不应当追究责任的。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承担行政责任:
(一)未按要求进行抽查检查,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未依法及时公示抽查检查结果,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对抽查检查中发现的涉嫌犯罪案件,未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
(四)不执行或者拖延执行抽查任务的;
(五)其他依法依规应当追究责任的。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即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