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生态环境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队、市生态环境事务服务中心:
为进一步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的通知》(厅字﹝2021﹞12号)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环环评〔2021〕45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高耗能高排放项目准入管理的意见》(辽政办发﹝2021﹞6号)和《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营商局市发改委关于加强全市高耗能高排放项目准入管理的实施意见》(沈政办发﹝2021﹞8号)文件要求,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以下简称“两高”)项目盲目建设,推动绿色转型和高质量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两高”项目环境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两高”行业和项目管控范围
依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环环评〔2021〕45号)明确的“两高”项目暂按煤电、石化、化工、钢铁、有色冶炼、建材等6大行业类别统计的原则,根据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中明确的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等“六大高耗能行业”,我市“两高”项目暂定为“六大高耗能行业”中的钢铁、铁合金、电解铝、水泥、石灰、建筑陶瓷、平板玻璃、煤电、炼化、焦化、甲醇、氮肥、醋酸、氯碱、电石、沥青防水材料等16类高耗能高排放环节投资项目,包括新建、改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后续如国家、省、市对“两高”项目类别作出明确规定,按照新规定执行。
各分局要建立“两高”项目管理台账,将已经建设的和自2021年起受理环评审批以及有关部门列入计划的“两高”项目纳入台账,记录项目名称、建设地点、所属行业、建设状态、环评文件受理时间、审批部门、审批时间、审批文号等基本信息,涉及产能置换的还应记录置换产能退出装备、产能等信息。要持续跟踪项目环评或建设进展,动态更新台账,做到项目底数清楚,无遗漏。各分局应于每季度首月5日前更新上报拟建、在建“两高”项目清单。
二、严把涉“两高”项目环境准入关
(一)严格执行“两高”项目环评分级审批规定
各生态环境分局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和市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分级审批规定,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 (2021年本)》和《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 (2021年本)》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严禁越权审批涉“两高”项目。涉“两高”项目应当全部纳入市级统一技术评估范围,严格对污染物区域削减、达标排放等方面进行深入分析和科学评估。对不符合相关规定与要求的“两高”项目不予审批,确保全市“两高”项目环评审批全过程依法合规。
(二)切实强化涉“两高”项目环评审查
对新建、改建、扩建涉“两高”项目,要对其环评文件中涉及以下方面的内容进行严格审查,即:要严格审查与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的相符性;严格审查是否符合三线一单管控要求;严格审查项目选址是否按规定在依法合规设立并经规划环评审查通过的产业园区内;严格审查是否满足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碳排放达峰目标、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相关规划环评和相应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以及环评文件审批原则要求;严格审查是否采用先进适用的生产工艺与装备;严格审查产品物耗、能耗、水耗等是否达到清洁生产先进水平;严格审查重污染天气绩效分级重点行业新建、扩建项目达到B级以上水平;鼓励使用清洁能源,原则上不得新建燃煤燃油自备锅炉。对上述内容的审查应当严格标准,逐一给出明确结论,不得擅自降低标准或遗漏审查内容。
(三)严格执行涉“两高”项目七不批
对存在以下七种情形的涉“两高”项目,一律不予批准:未按要求采取有效区域污染物削减措施的项目;省级大气污染防控重点区域内未按要求采取煤炭减量替代措施、其他区域未采取煤炭等量替代措施的耗煤项目;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或淘汰类的新建、扩建项目;未纳入国家产业规划的石化、现代煤化工项目;未进入产业园区的新建、扩建石化、化工、焦化、有色金属冶炼、平板玻璃、陶瓷项目;所在园区未依法开展规划环评的项目;不符合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管控要求或所在园区环境准入要求的项目。
后续如国家、省、市对“两高”项目生态环境准入作出新的规定,按国家、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三、强化“三线一单”、规划环评与总量指标约束作用
各地在加快推进“三线一单”成果落地细化及后续更新调整时,要在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中深化、细化“两高”行业生态环境准入及管控要求,强化“两高”行业在产业布局、结构调整和项目选址中应用“三线一单”成果,作为硬性约束,不得变通突破。要严格审查涉“两高”行业的有关综合性规划和工业、能源等专项规划环评,在规划环评审查中要严格控制“两高”行业发展规模,优化规划布局、产业结构与实施时序。以“两高”行业为主导产业的园区规划环评应当增加碳排放情况与减排潜力分析,推动园区绿色低碳发展。严格落实涉“两高”产业园区规划环评跟踪评价,加强规划环评及跟踪评价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对落实不力的依法予以处理。
新建的“两高”项目要制定配套区域污染物削减方案,严控新增污染物排放量,确保项目满足沈阳市区域环境质量改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对现有的技术改造的“两高”项目,要确保耗能量、排放量只减不增。环境质量不达标的区、县(市),区域内的新建、改扩建“两高”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实行倍量削减替代,环境质量达标的区、县(市)实行等量削减替代;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可替代总量指标”应来源于“十四五”国家核定的减排消减量,或者从拟替代关停的现有企业及设施可形成的削减量中预支,替代消减方案须在建设项目试生产前落实到位;新建、改扩建的涉燃煤设施的“两高”项目,大气污染物排放应执行超低排放标准;涉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两高”项目,应严格落实“一厂一策”治理制度,对照行业标准和国家、省、市要求,从源辅料储存与使用、过程管控、末端治理等方面,全面梳理评估VOC产生、排放、治理环节,做到高挥发的源辅料能替代全替代,无组织废气应收集尽收集,末端排口全面安装高效治理设施,严格落实无组织及有组织排放的监测要求,确保稳定达标排放。
探索涉“两高”项目环评文件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分析。制定出台《沈阳市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技术指南》),对全市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新建涉“两高”项目探索开展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分析。鼓励企业在委托中介机构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按照《技术指南》规定,进行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分析,评价建设项目碳排放水平,提出进一步降低碳排放总量的措施。
四、加强涉“两高”项目环境执法监管
要强化“两高”项目环评文件编制质量技术复核,市局每季度至少对“两高”项目环评文件编制质量进行一次全覆盖技术复核。复核发现项目环评文件存在编制质量问题的,要对负有主体责任的建设单位、环评单位及有关责任人依法严肃处理,并予以公开曝光和信用失信计分。
要加强“两高”项目排污许可证核发管理。市局和各分局在“两高”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审查过程中,要全面核查环评及批复文件中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区域削减措施落实情况,对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两高”企业加强现场核查,督促企业做好台账记录、执行报告、自行监测、环境信息公开等工作。对省主管部门确认符合相关要求的“两高”项目,督促抓紧补办环评手续,严禁未批先建。对不符合条件的依法不予许可。
要加强“两高”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市综合行政执法队和各执法大队要将“两高”企业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范围。对辖区内存量的“两高”项目,加大生态环境监督执法力度,对未依法报批环评文件即擅自开工建设的“两高”项目,或未依法重新报批环评文件擅自发生重大变动的,环境执法部门要责令立即停止建设,依法严肃查处;对不满足生态环境准入条件的,依法责令恢复原状;对无证排污或不按排污许可证排污的违法行为,综合运用罚款、按日计罚、限产停产等手段,依法严肃查处;对省主管部门指出不符合有关要求的项目,由市区两级人民政府按权限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报省主管部门同意的,依法依规建设;不符合要求的,责令关闭。
五、严肃“两高”项目责任追究
严肃查处不严格执行环评文件分级审批和分类管理规定、越权审批和变相审批等违法违规行为。对违反 “两高”项目行政审批相关规定、失职渎职的责任人,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违法项目责任追究的通知》(环办函〔2015〕389号)严肃处理。发现通过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环评批复的建设项目,依法撤销环评批复。对省主管部门指出违反产业政策、违规审批的存量“两高”项目,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对审批及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职、把关不严、监管不利、造成重大影响的,责任区内“两高”项目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