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辽人社发〔2021〕13号),经市政府同意,报省政府批准,现公布我市最低工资标准: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一)和平区、沈河区、铁西区、皇姑区、大东区、浑南区、于洪区、沈北新区、苏家屯区由1810元调整为1910元。
(二)辽中区、新民市、法库县、康平县由1540元调整为1640元。
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一)和平区、沈河区、铁西区、皇姑区、大东区、浑南区、于洪区、沈北新区、苏家屯区由18.3元调整到19.2元。
(二)辽中区、新民市、法库县、康平县由15.6元调整为16.5元。
三、实施时间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2021年11月1日起实施。
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原《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沈阳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沈人社发〔2019〕65号)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