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生态环境局,各有关单位:
中央深改委审议通过《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生态环境部正式发布《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格式准则》(以下简称《格式准则》),为推动企业落实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法定义务,规范企业披露环境信息制度建设,加强对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企业的管理,保障社会公众知情权,现就做好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工作
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是重要的企业环境管理制度,是强化排污者责任的重要举措,对推动企业遵守生态环保法律法规开展生产经营、规范企业环境行为、促进企业技术升级改造有重要的督促引导作用。
《改革方案》注重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总体设计,规定主要目标和工作任务,《管理办法》和《格式准则》落实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工作要求,明确具体实施内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高度重视,作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重要内容,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认真落实各项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工作。各披露主体企业应当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制度,建立环境信息管理台账,规范工作规程,明确工作责任,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环境信息。
二、着力抓好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各项工作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总结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经验,根据《管理办法》和《格式准则》等规定,从明确披露主体、指导企业披露内容、严格披露管理、规范披露系统、建立共享机制等方面做好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工作。
(一)明确环境信息依法披露主体
依据《管理办法》,应当开展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包括:重点排污单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应当披露环境信息的企业。
各区生态环境局会同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每年3月底前确定本行政区域环境信息依法披露企业名单并向社会公开。
各区生态环境局确定企业名单前,应当在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10日。确定名单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报送市生态环境局。我局将于每年4月底前归集企业名单报送生态环境部。企业名单公布后,有新增符合纳入企业名单要求的企业,纳入下一年度企业名单。
(二)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统管理
市生态环境局设立上海市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统,加强与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等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推送各业务条线信息系统数据,各区生态环境局也要开放信息系统数据,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避免企业重复填报。
各区生态环境局组织本区域企业在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统集中公布披露内容,供社会公众免费查询,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我局将会同各区生态环境局每年开展新增披露主体企业系统填报培训。
(三)指导企业依法披露环境信息
企业应当于每年3月15日前披露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环境信息。企业应当按照准则编制年度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并上传至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统。2022年发布的披露主体企业名单应在2023年3月15日前披露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环境信息。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积极指导企业编制披露年报。企业应当保存相关原始记录,科学统计归集相关环境信息,使用符合监测标准规范要求的环境数据,并优先使用符合国家监测规范的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数据。
(四)督促企业及时披露临时报告
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已披露的环境信息进行变更;进行变更的,应当以临时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的形式变更,并说明变更事项和理由。
根据《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和第二十条规定,企业应以临时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的形式披露相关信息。2022年发布的披露主体企业,2022年2月8日后至企业名单公布前存在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环境信息的,应当于企业名单公布后十个工作日内以临时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的形式,在上海市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统披露本年度企业名单公布前的相关信息。
各区生态环境局对发生需要披露临时报告的企业,要及时督促。
(五)加强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送
各区生态环境局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情况报送市生态环境局。我局4月底前报生态环境部。报送内容包括企业开展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总体情况、监督检查情况及其他应当报送的信息等。
三、加强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监督检查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鼓励企业以开放日等形式向社会公众开放,及时受理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等对企业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监督举报,将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纳入企业信用管理,作为评价企业信用的重要指标,将企业违反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要求的行政处罚信息记入信用记录。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活动的监督检查,将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情况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日常监管的检查范围,加强信息披露与“一网统管”等执法机制一体化建设,充分利用有关工作信息,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提升监督能力,依法查处企业未按规定披露环境信息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