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应急管理局:
近年来,我省发生多起因露天矿山边坡风险管控失效导致的坍塌事故。根据事故调查分析,事故发生原因均存在对不利地质构造认识不足,没有根据地质条件的变化及时调整边坡参数和管控措施,盲目按照设计进行开采等问题。为切实加强露天矿山边坡安全风险管控,严防边坡坍塌事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严格矿山准入,降低边坡固有安全风险
(一)合理矿山划界。新建和扩大采矿范围的改扩建露天矿山要严格执行《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砂石土矿产开发管理与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14〕32号)有关矿山设立定点划界的相关要求,对可以整体开发的山体,不得分割划界,尽可能实现整座山体移平式开采或者按照等高线划界;不得将山脊线作为矿界,更不得采用“剥表皮”方式划定矿山开采边界,尽可能降低最终边坡高度,为实施台阶式开采创造条件。
(二)强化前期地质勘查。露天矿山建设项目联合踏勘、安全预评价、安全设施设计依据的地质勘查资料必须达到详查及其以上勘查程度,并满足相关设计规范要求,不得以普查资料作为矿山设立的依据。拟开采范围内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复杂程度中等及以上类型的露天矿山建设项目,地质勘查资料必须达到勘探程度。最终边坡高度100米及以上的露天矿山建设项目应编制《最终边坡稳定性研究报告》;经边坡稳定性研究,在采取可行的安全技术措施后,最终边坡仍无法达到稳定或者基本稳定的,不得设立矿山。
(三)规范总平布置。矿山边坡坍塌危害范围内一律不得设置办公场所和职工宿舍、民宅等有人员活动的建构筑物或者生活设施。新办矿山距工作台阶坡底线或者最终边坡坡底线50米范围内一律不得设置破碎、选矿等固定生产作业场所;其中最终边坡高度在50米以上或者采用分层开采的,其边坡坍塌危害范围内不得设置破碎、选矿等固定生产作业场所,严控边坡坍塌导致的危害。
(四)严格设计审查。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应严格依据《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及相关设计手册编制,合理确定台阶高度、工作帮坡角和最终边坡的帮坡角、安全平台及清扫平台宽度。坚硬岩且没有危险结构面的最终边坡,帮坡角不得超过55度;较坚硬岩(中硬岩)且没有危险结构面的最终边坡,帮坡角不得超过42度;软质岩且没有危险结构面的最终边坡,帮坡角不得超过30度。存在危险结构面的边坡,帮坡角不得大于危险结构面的倾角。高度在90米以上的最终边坡,应适当降低帮坡角,每升高30米宜降低帮坡角1度。
二、强化技术支撑,提升边坡风险辨识能力
(一)加强边坡安全风险日常研判。露天矿山企业要按照《浙江省矿山安全技术工作指南》的要求配备地质工程技术人员,规范开展地质工作。矿山采掘施工每个作业循环以后应及时收集地质资料,研判揭露地点边坡稳定性,提出对策措施。要强化对边坡危险结构面的日常排查,凡发现边坡存在岩层内倾于采场、多组节理裂隙空间组合结构面内倾于采场、较大软弱结构面及软弱岩层切割边坡等不利地质现象,矿山企业负责人应立即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研判,经研判构成危险结构面的,必须按照重大事故隐患落实整改和管控措施。
(二)规范开展边坡安全风险定期研判。矿山企业负责人或者技术负责人每月至少召开一次技术分析会,对地质条件的动态变化和边坡安全风险管控措施的有效性进行分析。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每年应组织开展一次边坡安全风险系统性研判,依据近年来边坡安全生产情况、风险事件、揭露的地质情况和安全监测数据资料等,对边坡稳定性和管控措施的有效性进行系统分析研判。
(三)开展边坡稳定性专业分析评估。露天矿山企业要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每5年至少进行1次边坡稳定性分析,形成《边坡稳定性分析评估报告》。边坡稳定性分析评估工作应由具备地质灾害防治相关资质或者具备露天矿边坡稳定性分析评估能力的单位开展。初次边坡稳定性分析评估应在矿山建设项目完工以后、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以前完成。边坡稳定性分析评估工作和《边坡稳定性分析评估报告》编制要求参见附件1。
(四)开展较大风险边坡安全“专家会诊”。应急管理部门要对风险较大的露天矿山边坡定期组织“专家会诊”式安全检查。现状高度在30米以上且帮坡角大于30度的边坡,由县(市、区)应急管理局每年组织一次“专家会诊”。在此基础上,各市应急管理局对现状高度在50米以上、帮坡角大于42度或者现状高度在100米以上、帮坡角大于30度的最终边坡,每年开展一次“专家会诊”;省应急管理厅对现状高度在200米以上的生产矿山最终边坡,每年组织一次“专家会诊”。“专家会诊”应根据矿山地质报告、现场踏勘情况及企业边坡风险管控情况,对边坡稳定性和已经采取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估,形成露天矿山边坡安全专家会诊检查表(参见附件2)。
三、强化工程措施,提升边坡风险管控水平
(一)加强边坡安全防护。对总体稳定的最终边坡、运输道路边坡等非工作边坡,矿山企业应采取挂网、留设安全平台、锚喷等工程技术措施,防止局部坍塌和掉块。经分析评估认定为不稳定边坡或者极不稳定边坡的,应由设计单位确定治理方案或防护措施。不稳定边坡和极不稳定边坡在完成治理、达到稳定或者基本稳定以前,危险区域应采取停产撤人、硬隔离等临时措施,严禁人员进入。
(二)规范边坡工程施工。露天矿山边坡角度、平台宽度必须符合或者优于设计。邻近最终边坡作业应采用控制爆破或者机械开挖,减少对边坡的破坏,并保持台阶的安全坡面角,严禁超挖坡底。规范边坡疏排水设施建设,边坡疏排水设施必须符合或者优于设计要求;最终边坡各台阶原则上应设置排水沟,通过排水沟将雨水排出坡面。
(三)精准边坡管控措施。矿山生产建设过程中,如发现矿山工程地质或水文地质类型与原地质报告确定的类型不符,并劣于原地质报告的,应立即按照初步认定的地质类型,调整边坡参数和风险管控措施。同时,要及时委托相关单位补充地质勘查、调整地质类型,并修编《安全设施设计》。
四、加强安全监测,提升边坡风险预警能力
(一)积极推进边坡安全监测。露天矿山应委托设计单位,按照最终边坡境界、不同时期和不同开采要求,根据《边坡稳定性分析评估报告》确定的各分区边坡安全监测等级,进行边坡监测方案总体设计,分区域、分阶段明确监测内容和监测方案。当没有形成最终边坡时,应在采场边坡设置临时监测点;形成最终边坡时,在最终边坡上设置长期监测点。安全监测内容按照《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高陡边坡安全监测技术规范》(AQ/T 2063-2018)相关规定执行。
(二)全面开展风险较大边坡位移在线监测。安全监测等级为一级、二级的最终边坡,须对表面位移进行在线监测;安全监测等级为一级的最终边坡,还应设置内部位移在线监测。考虑到地质条件的多变性和边坡监测等级的计算误差,最终边坡高度在200米以上(含200米)的,须按照安全监测等级一级的要求建立位移在线监测;高度在100-200米的最终边坡和高度在30-100米且地质条件复杂的最终边坡,至少应按照安全监测等级二级的要求建立位移在线监测系统。鼓励露天矿山应用边坡雷达开展边坡表面位移安全监测,提升边坡安全监测能力;经论证边坡雷达监测满足规范要求的,可以不建“监测点”式边坡表面位移在线监测系统。
(三)提升边坡安全预警能力。边坡位移在线监测系统中应设置坍塌风险黄色、橙色、红色三级预警,合理确定预警值,明确对应的预警信号,并在相关应急救援预案中明确对应的应急处置措施。矿山企业要结合边坡坍塌事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针对性的边坡坍塌应急撤离演习。
附件:1.露天矿山边坡稳定性分析评估工作指南
2.露天矿山边坡安全专家会诊检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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