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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露天矿山监督管理若干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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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青政办〔2022〕23号

颁布部门: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2-03-31生效日期:2022-04-30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关于加强露天矿山监督管理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3月31日


关于加强露天矿山监督管理若干措施

  为切实加强露天矿山开采常态化监督管理,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治理责任,巩固生态环境保护成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坚持生态保护优先,合理规划开采布局

  (一)加强重点区域和矿种管控。全省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地等重要生态敏感区和国家级、省级、县级公路、铁路两侧的直观可视范围内,以及其他易发生崩塌、滑坡和泥石流区域禁止新设立露天矿山。西宁市、海东市中心城区及六州下辖各县(市、区、行委)中心城区等重要区域,原则上禁止新设立露天矿山,其他区域限制新设立露天矿山。重点加强砂石、冶金建材化工类非金属矿产以及煤炭露天矿山的监督管理。

  (二)强化露天矿山规划布局。充分发挥规划的引领和管控作用,新设立露天矿山要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三条控制线”管控要求。各地区在编制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中,要综合考虑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矿产资源分布和市场需求,兼顾当前和长远发展,做好露天矿山的规划布局,严格控制露天矿山总数。通过不断优化矿产资源开采布局,实现规模化、集约化开采和可持续健康发展。

  (三)严格执行最低开采规模。按照国家矿产资源规划和产业布局发展要求,严格执行露天矿山最低开采规模准入。其中,砂石开采规模原则上不低于10万立方米/年(青南地区除外)。

  二、加强源头管理管控,严格落实准入条件

  (四)落实新设立露天矿山准入条件。新设立露天矿山要符合矿产资源开发、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及“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等相关政策,应严格执行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相关专项规划等要求,落实最低开采规模准入及最低服务年限要求,杜绝大矿小开、一矿多开。严格采矿权出让登记管理,新设立露天矿山要按照“净矿”出让要求,提前做好用地、用林、用草、用湿、用水等审核审批事项衔接,项目涉及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地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管理。在露天矿山采矿权出让前,必须坚持生态保护优先,综合资源禀赋、经济技术条件等因素,开展露天开采方式必要性研究论证,慎重选择露天开采方式。矿山项目建设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排污许可,以及环境保护设施和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

  (五)严格已设立露天矿山项目管理。已设立露天矿山要按照矿山企业管理规范化、资源利用高效化、生产工艺环保化、矿山环境生态化、矿地关系和谐化的总体要求实施运行管理。对于不符合重点区域管控要求,违反资源环境法律法规、规划,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乱采滥挖的露天矿山,依法予以关闭;对于污染治理不规范,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以及生产工艺、设施设备落后的露天矿山,限期整改、提质改造,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以及不能完成升级改造的,依法予以关闭;对于相邻小型露天采石场开采范围之间小于300米或爆破安全距离不满足《爆破安全规程》要求,以及布局不合理,同一矿区存在一矿多开、大矿小开的,实施资源整合,实现规模化、集约化开采;已设立露天矿山开采完毕转井工开采的,在开展露天开采区域生态修复治理的同时,按要求做好转为井工开采的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相应开采设计和安全生产评价等工作。本措施下发前已经在非禁止区域取得露天矿山环评批复、项目核准等相关前期手续确需建设的,在严格落实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前提下可继续批准建设。

  三、提升开采利用水平,推进绿色矿山建设

  (六)提升矿产资源利用水平。督促、引导、鼓励露天矿山企业加大科技创新投入,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改进优化开采工艺,提升采选技术水平,提高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综合利用率指标。探索露天矿山固体废弃物排放总量控制管理制度,提升废石、废渣最大化利用水平,减少废弃物排放,降低环境保护压力。加快露天矿山转型升级和优化整合,形成规模开发程度高、综合利用水平强的现代化露天矿山开采新格局。

  (七)加大绿色矿山建设力度。新设立露天矿山要严格落实绿色矿山建设规范,并贯穿到矿山规划、设计、建设、运营、闭坑全过程。已设立露天矿山要加快升级改造,在开采、加工、装运、储存等主要环节采用先进、高效、节能的开采加工设备、技术和工艺,推进矿山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生产废水循环利用、矿山粉尘防治,限期达到绿色矿山规范要求,对拒不履行绿色矿山建设义务的,依法关闭退出。

  四、落实环境治理责任,持续推进生态修复

  (八)落实生态修复主体责任。露天矿山企业要坚持“谁开采、谁治理,边开采、边治理”,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账户,完善基金监管台帐,严格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水土保持方案要求,全面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各级政府要督促企业加强尾矿库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全程控制扬尘噪声污染、矿山废水排放、废弃物堆放等,按照“宜林则林、宜耕则耕、宜草则草、宜景则景”原则,开展矿山生态修复和矿区复绿,对关闭、闭坑露天矿山全面实施恢复治理,全过程落实露天矿山生态修复责任。

  (九)实施责任主体灭失露天矿山生态修复。各市(州)、县级政府要多方筹措资金进一步加强对责任主体灭失露天矿山生态修复和遗留污染源治理,统筹安排各类生态修复工程、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等项目。结合矿山旅游、生态产业等项目,探索“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化运作”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新模式,加快生态修复进度。

  五、压实监管主体责任,强化执法监察力度

  (十)健全联动机制。各市(州)、县级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属地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应急管理、林草、市场监管等多部门会商会审联动监管机制,形成政府领导、部门联动、透明公开、快速推进的工作格局。

  (十一)强化监督管理。各市(州)、县级政府要进一步规范露天矿山监督管理工作,明确部门职责,强化责任意识,依法依规对露天矿山开采开展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管理,依法依规追究履职不到位的相关部门单位及人员责任。

  (十二)加强执法检查。要加大联合执法检查力度,应用信息化和高科技手段开展远程监控,监督矿业权人严格执行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水土保持方案等,严厉打击违法开采、污染环境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本措施自2022年4月3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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