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提高我市建设工程抗震防灾能力,根据《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的通知》(川建勘设科函〔2022〕1312号)及应急部门关于防震减灾工作有关要求,结合实际,现将我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阶段贯彻落实《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轨道交通及同步实施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当符合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
(二)建设单位应当在勘察、设计合同中明确拟采用的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
(三)工程勘察文件中应当说明抗震场地类别,对场地地震效应进行分析,并提出工程选址、不良地质处置等建议。
(四)建设工程设计文件中应当说明抗震设防烈度、抗震设防类别以及拟采用的抗震设防措施。采用隔震减震技术的建筑工程,设计文件中应当对隔震减震装置技术性能、检验检测、施工安装和使用维护等提出明确要求。
(五)全市重大建设工程、地震时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地震时使用功能不能中断或者需要尽快恢复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建设工程抗震设防专篇,并作为设计文件组成部分。
(六)全市新建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应急指挥中心、应急避难场所、广播电视等建筑,应当按照不低于重点设防类的要求采取抗震设防措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用隔震减震等技术,保证发生本区域设防地震时能够满足正常使用要求。
二、严格落实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制度
(一)对超限高层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予以说明,建设单位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将设计文件等材料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进行抗震设防审查。
(二)按规定应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的房屋建筑和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轨道交通及同步实施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超限高层建筑工程除外),应按照《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有关事宜的通知》(成住建发〔2021〕245号)要求报送我局开展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三、其他事宜
(一) 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全过程负责,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设计等单位和从业人员违反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抗震性能。
(二)勘察设计单位应严格落实《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规定,对抗震勘察设计质量负责。
(三)在蓉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严格施工图审查把关,对不符合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或未严格落实抗震设防专项审查要求的,不得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四)属地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及本通知要求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工程抗震设防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