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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相关活动弄虚作假行为调查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相关活动弄虚作假行为调查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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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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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沪环规〔2022〕7号

颁布部门: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土壤防治与生态类

颁布日期:2022-07-27生效日期:2022-09-01

各区生态环境局,各相关单位:

  为加强本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相关活动监管,依法依规查处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相关活动弄虚作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从业单位和个人执业情况信用记录管理办法(试行)》(环土壤〔2021〕5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我局制定了《上海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相关活动弄虚作假行为调查处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7月27日

上海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相关活动弄虚作假行为调查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本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相关活动的监管,依法依规查处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相关活动弄虚作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从业单位和个人执业情况信用记录管理办法(试行)》(环土壤〔2021〕5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弄虚作假行为,是指故意实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自行或指使篡改、伪造、编制虚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相关报告,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相关活动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的从业人员,是指在上述从业单位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对在本市开展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相关活动的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从业单位或从业人员弄虚作假行为的调查和处理。

  第四条(部门职责)
  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相关活动的统一监督管理。市生态环境局执法总队负责跨区域、跨流域、市管企业或重大案件的行政调查、取证和处理处罚工作,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单位配合开展调查、取证等工作。
  区生态环境部门负责辖区内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或从业单位编制出具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相关活动报告弄虚作假行为的监督管理,或者其他故意造成相关报告或引起结果失实行为的调查和处理。在接受评审申请时,应当通过上海市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查询监测报告编号,确认报告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发现监测报告无编号的,应退回并要求报告编制单位补正,同时上报市生态环境局。

  第五条(自律职责)
  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从业单位或从业人员,应依法依规开展土壤污染调查评估和治理修复等相关活动,并对出具的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相关活动的报告真实性、规范性、完整性负责。
  从事土壤和地下水监测工作的社会监测机构应按照《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要求向市生态环境局进行备案,出具的监测报告应具备由监管系统生成的唯一性编号。报告无编号的,委托单位可拒绝接受并向市生态环境局反映。

  第六条(基本原则)
  对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相关活动弄虚作假行为的调查和处理,应当坚持依法依规、诚信约束、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形成规范完善的调查取证和处理处罚制度。

  第七条(弄虚作假行为认定)
  1. 监测数据弄虚作假
  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依据《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方法》(环发〔2015〕175号)进行认定。
  2.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弄虚作假
  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从业单位及从业人员出具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弄虚作假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隐瞒或故意遗漏关注污染物或疑似污染区域的;
  (2)故意违反相关技术规范开展布点采样,恶意偏移监测点位或采样深度且无法给出正当说明,或伪造、调换真实土壤或地下水样品的;
  (3)故意选择错误评价指标,且无法给出正当说明,导致土壤污染风险评估等级发生变化的;
  (4)与土地使用权人或监测单位串通进行样品或数据造假的;
  (5)伪造访谈记录、地块历史资料的;
  (6)调查报告编制、审核人员弄虚作假,代签的。
  3. 风险评估报告弄虚作假
  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从业单位及从业人员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弄虚作假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故意选择错误的暴露情景、暴露参数、毒理学参数等,且未在报告中明显处给出正当说明,导致土壤污染风险评估等级发生变化的;
  (2)风险管控和修复目标、范围设置存在重大偏差,导致土壤污染风险评估等级发生严重失真的;
  (3)风险评估报告编制、审核人员弄虚作假,代签的。
  4. 风险管控和修复方案弄虚作假
  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从业单位及从业人员编制的风险管控和修复方案弄虚作假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 设置与风险评估报告严重不相符的风险管控和修复目标,且未在报告中明显处给出正当说明的;
  (2)风险管控和修复工程与提交备案(包含更新的备案)的风险管控和修复方案存在重大不相符情况的;
  (3)伪造工程案例佐证,或者串改工程案例中关键数据的;
  (4)篡改或伪造小试、中试结果,导致风险管控和修复效果夸大或缩小的;
  (5)风险管控和修复方案编制、审核人员弄虚作假,代签的。
  5. 风险管控和修复施工弄虚作假
  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从业单位及从业人员风险管控和修复施工弄虚作假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实际风险管控和修复内容与提交备案(包含更新的备案)的风险管控和修复方案存在重大不相符情况;
  (2)过程自检样品未按照方案要求采集和送检,或使用其他样品代替的;
  (3)未如实记录施工过程,故意伪造施工过程材料的;
  (4)土壤、废水、危废等实际处置去向与报告所述不一致的;
  (5)修复药剂种类或药剂量作假,影响修复工程质量的;
  (6)未按照备案的风险管控和修复方案进行施工的;
  (7)伪造二次污染防控措施,或二次污染防控效果、监测数据等的。
  6. 风险管控和修复效果评估报告弄虚作假
  从业单位及从业人员出具的风险管控和修复效果评估报告弄虚作假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故意违反相关技术要求开展布点采样,无法给出正当说明,或伪造、调换真实土壤或地下水样品的;
  (2)篡改或伪造风险管控和修复地块土壤或地下水采样时间的;
  (3)与土地使用权人或土壤污染责任人、施工单位、监测单位串通进行样品或数据造假的;
  (4)提供虚假项目照片和影像等资料充当支撑材料的;
  (5)实际施工方案与提交备案(包含更新的备案)的修复方案存在重大不相符情况,但效果评估报告中仍采用未备案修复方案的;
  (6)效果评估报告编制、审核人员弄虚作假,代签的;
  (7)重金属污染土稳定化后外运处置的,伪造后期监管数据的;
  (8)二次污染采样监测时,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串通,隐瞒或故意遗漏施工影响区域的;
  (9)效果评估报告中所述的监测布点采样方法及检测分析方法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的。
  7. 环境监理报告弄虚作假
  从业单位及从业人员出具的监理报告弄虚作假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与风险管控和修复施工单位相互串通并参与伪造施工日志、旁站工作记录、巡视检查记录、会议记录等材料的;
  (2)与土地使用权人、土壤污染责任人或效果评估从业单位串通进行采样或数据造假的;
  (3)与风险管控和修复施工单位相互串通,施工过程材料审核不严,流于形式的或伪造施工材料的;
  (4)风险评估报告编制、审核人员弄虚作假,代签的。

  第八条(现场检查与取证)
  市、区两级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机构应当依法对未采取土壤防治措施,篡改、伪造监测数据,出具虚假报告等活动开展现场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收集证据,立案调查。
  市、区两级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应当对在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等报告评审过程中发现的涉及弄虚作假嫌疑的线索予以留存,按相关程序移交执法部门。
  市、区两级生态环境管理部门接到有关涉嫌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投诉或举报,或接到其他部门移交的问题线索,应及时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按相关程序开展进一步调查取证或移交执法部门。
  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可组织第三方专业机构或专家,为弄虚作假行为调查取证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从业单位或从业人员应当配合现场检查或调查,并签字确认有关检查或调查情况。拒绝签字确认的,调查单位在调查材料上注明原因,必要时邀请有关人员见证。
  现场检查或调查可补充收集下列证据,包括但不限于:
  (1)现场监测原始记录、分析原始记录、质控措施记录、量值溯源记录、环境条件记录、仪器使用记录、留存样品等资料;
  (2)风控值计算原始数据表;
  (3)修复药剂进出场原始记录、修复药剂使用记录、土方运输原始记录、修复药剂购置合同原件、修复药剂供货确认文件、土方运输合同原件、土壤运输量确认文件;
  (4)旁站原始记录、巡视检查原始记录、环境监理原始会议记录(包括照片、会议签到、会议纪要)等资料;

  第九条(处理处罚)
  1. 经调查证实从事土壤和地下水监测工作的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报告弄虚作假的,按照《上海市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调查处理办法》(沪环规〔2018〕6号)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2. 经调查证实从业单位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等报告弄虚作假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对相关涉事单位和个人予以处罚。

  第十条(通报移送)
  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在查处弄虚作假案件中,发现涉及其他相关部门职责的,应当依法向相关部门通报或移送。

  第十一条(信息公开)
  市区生态环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将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后期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弄虚作假行为在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从业单位和个人执业情况信用记录系统予以记录,涉及违法的,其处罚信息纳入社会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市生态环境局将定期向社会公布违法违规单位处罚信息。

  第十二条(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在本市开展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等活动中有弄虚作假或违法违规行为的,可通过信函、传真、邮件、12345市民服务热线或“上海环境”网站等渠道向市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举报。
  市、区两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为举报单位或个人保密。

  第十三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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