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雅安市青衣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已由雅安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22年5月18日通过,由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于2022年7月28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雅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年8月4日
雅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雅安市青衣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
(2022年5月18日雅安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22年7月28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批准)
雅安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对《雅安市青衣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五十七条。
二、将第五十八条修改为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在河岸控制区新增畜禽养殖专业户的,由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交由县(区)人民政府责令依法拆除或者关闭。”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雅安市青衣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