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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单式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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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桂环发〔2022〕35号

颁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污染排放与治理类

颁布日期:2022-07-26生效日期:2022-07-26

各市生态环境局,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单式执法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单式执法工作实施方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2年7月26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单式执法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有关决策部署,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排污许可执法监管的指导意见》相关要求,加快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生态环境执法监管体系,促进经济产业转型升级,积极推动绿色低碳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西“4·27”重要讲话精神和对广西工作系列重要指示要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自治区第十二次党代会提出的“1+1+4+3+N”目标任务体系,全面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环境执法体系,有效衔接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到2022年年底,健全排污许可证质量管理机制,完善排污许可动态更新机制,持续优化平台系统。到2023年年底,重点行业实施排污许可清单式执法检查,完成限期整改“清零”重点工作,全面完成“双百”任务目标,实现排污单位全部持证排污,排污许可日常管理、环境监测、执法监管有效联动,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执法监管体系基本形成。到2024年年底,持续开展常态化排污许可证质量核查,全面提升排污许可管理工作质量,支撑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到2025年年底,排污许可清单式执法检查全覆盖,排污许可执法监管系统化、科学化、法治化、精细化、信息化水平显著提升,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执法监管体系全面建立。

  二、工作任务

  (一)制订清单式执法指南。

  根据我区固定污染源分布及排污特点制订以排污许可载明事项为检查内容的不同行业企业的清单式执法指南。

  (二)统筹发证和整改工作。

  各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与排污许可证核发部门建立综合监管协调机制,统筹解决无法取得环评批复而影响排污许可证核发的历史遗留问题。2023年年底前,原则上固定污染源全部持证排污,对无法取得排污许可证的要建立台账清单,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关闭或停产。

  各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组织已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固定污染源,对照排污许可证后监管要求进行自查自纠,并抽查核实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自行监测数据、信息公开内容的真实性、自身排放口规范化建设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及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无组织排放控制情况等,不符合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要求的,在开展排污许可清单式执法前完成整改。将排污许可制度执行情况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

  (三)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强化排污许可专项执法,规范行使行政裁量权,对情节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依法减免处罚。加大对无证排污、未按证排污、“未批先建”、“边批边建”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偷排偷放、自行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和故意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恶意违法行为,综合运用停产整治、按日连续处罚、吊销排污许可证等手段依法严惩重罚。

  (四)开展常态化排污许可清单式执法工作。

  将排污许可清单式执法作为主要执法方式,纳入日常执法检查工作,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协调衔接;将排污许可发证登记信息纳入执法监管数据库,有效衔接发证与执法,实现信息互通;推动排污许可差异化执法监管,积极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自动监控、视频监控及用能监控等手段开展非现场执法。逐步推行依据“一码通”扫码小程序,对污染物异常排放进行远程识别、预警和督办。

  通过制订指南、自查自纠、集中整治、常态化执法四项重点任务,确保我区排污许可执法监管系统化、科学化、法治化、精细化、信息化水平得到提升,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执法监管体系全面建立。

  三、进度安排

  以地方试点核验执法流程、以行业试点核验清单式执法内容的方式开展试点工作,并将检查内容、方式和流程编制明确到污染源排污许可清单式执法指南。2022年9月15日前,自治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从造纸、炼钢、电力生产、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等重点行业中选取具有代表性的排污单位形成行业试点,组织相关行业专家到试点企业开展排污许可证清单式检查,确定清单内容。在完成重点行业试点企业清单式执法检查后,以贵港市为试点,探索清单式执法流程。

  2022年10月底前,全区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重点行业企业完成自查自纠工作,造纸、炼钢、电力生产、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等重点行业对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开展排放口规范化建设、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放量达标、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和维护、无组织污染物有效控制等查缺补漏,自行整改或进行排污许可变更。

  2022年11—12月,各设区市对造纸、炼钢、电力生产、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等重点行业开展排污许可清单式执法,初步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清单式执法模式。

  2023年1月底前,在前期排查的基础上,对查出的问题逐一建档,实行问题清单管理,按照依法处理、分类处置的原则,预留整改时限,要求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重点行业企业整改。各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要做好指导工作。

  2023年3月底前,对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单位的发证质量进行复查复核,将复核结果通报排污许可证审批部门,并抄送本级人民政府,有序推进我区排污许可证副本优化工作全铺开。

  2023年年底前,各设区市开展本级重点行业企业排污许可清单式执法工作。在开展清单式执法检查的同时进一步核实重点排污企业名录,将新设的重点污染源进行增补,将已剔除出重点排污企业名录的予以删除,确保清单式执法工作落实到位,形成清单式执法常态化机制。

  2024—2025年,根据生态环境部后续相关文件要求,各设区市全面开展本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单式执法工作,实现排污许可清单式检查全覆盖。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技术保障。强化排污许可执法监管信息化建设,推进全员、全业务、全流程使用生态环境移动执法系统查办案件。加强固定污染源管理与监控能力建设。自治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订完善清单式执法检查指南,为地方排查整治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定期或根据各设区市工作需要派出技术帮扶组指导开展排污许可清单式执法工作。

  (二)落实执法经费保障。各级按规定将排污许可执法监管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将生态环境执法用车纳入执法执勤车辆序列,配齐配全执法调查取证设备,加快配备无人机(船)、红外热成像仪、VOCs检测设备等高科技执法装备。鼓励各设区市按有关规定建立办案立功受奖激励机制。

  (三)加强信息公开。各设区市要向社会公开检查结果,通报相关案件办理情况,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整治氛围,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形式,广泛宣传排污许可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公开曝光相关典型案例。强化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口二维码标识管理,加快协调污染物排放口二维码与广西“一码通”衔接,接受社会监督。

  (四)加强督查考核。自治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加强督查指导,及时调度各设区市开展检查工作情况,对完成阶段性工作任务的,将适时开展随机抽查和突击检查。督查发现部门间互相推诿,对检查工作不实不细、存在工作盲区、漏报错报迟报问题突出的,将采取通报批评,挂牌督办、公开约谈等措施,加强督办和问责;对检查工作扎实、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表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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