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防汛应急预案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防汛应急预案的通知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

颁布部门: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事故与应急类

颁布日期:2022-07-08生效日期:2022-07-08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济南市防汛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18年6月28日印发的《济南市防汛应急预案》(济政办字〔2018〕48号)同时废止。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7月8日

  (联系电话:市水务局防灾减灾处,66602087)


济南市防汛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基本情况

  济南市位于山东省中部,南依泰山,北跨黄河,地处鲁中南山地与鲁西北冲击平原的交接带上,是全省的政治、经济、文化、科技、教育和金融中心,重要的交通枢纽,同时也是国家防总明确的全国三十一个重点防洪城市之一。

  我市属暖温带半湿润大陆性季风气候,降水年内、年际变化较大,多年平均降雨量670毫米,降雨大部分集中于汛期6—9月。从汛期特点来看,汛期降水频繁,降水分布不均,局部性暴雨时有发生,且呈现突发性强、产生径流快、降水时间集中、可预报性差等特点。中心城区地理环境特殊,地势南高北低,二环东路从旅游路至小清河段长度7.5公里,高差132米;舜耕路从二环南路至经七路长度5.3公里,高差105米;英雄山路从二环南路至北园大街长度10公里,高差95米。由于南北落差较大,在极端灾害天气情况下,极易形成洪涝灾害。

  全市山丘区共有大、中、小型水库368座,其中大型水库2座、中型水库17座、小型水库349座。大型河道(含黄河)5条,其中境内黄河支流流域面积2443.99平方公里,境内河长183公里,是我市主要客水资源;小清河境内流域面积2792平方公里,境内河长70.5公里,是济南市主城区唯一排水出口;大汶河境内流域面积1329平方公里,境内河长65.5公里;徒骇河境内流域面积880.1平方公里,境内河长65.57公里;德惠新河境内流域面积937平方公里,境内河长26.7公里。流域面积在200平方公里以上的中型河道18条。全市水利工程众多,防范难度大。

  1.2 编制目的

  做好全市防汛工作,提高对暴雨、洪水、城区积涝、台风、防汛等突发事件的快速反应和处置能力,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社会安定,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3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山东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济南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编制本预案。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辖区内暴雨、洪水产生的灾害和次生灾害的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主要包括城区积涝、渍涝灾害,山洪灾害(指由降雨引发的山洪、泥石流、滑坡等灾害)以及由洪水、涝水、地震、恐怖活动等引发的水库垮坝、堤防决口、水闸倒塌等次生衍生灾害。

  1.5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原则,在市政府统一指挥下,认真落实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责任,以防为主,实现防抗救结合,积极动员社会力量,依法开展防控工作。

  2 组织指挥体系

  市、区县(含济南高新区、市南部山区、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下同)、镇(街道)依法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开展本辖区涉汛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发生重大涉汛突发事件的,可视情组建抢险救灾指挥部。有关部门(单位)可根据自身职责设立相应的行业防汛办事机构,按照“行业管、管行业”的原则,做好本行业、本单位防汛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1 市级防汛指挥机构

  2.1.1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市政府设立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防指),负责统筹部署全市防汛工作,贯彻落实有关防汛工作的法律法规规定,执行上级命令,研究制定全市防汛突发事件应对措施和指导意见,指导监督防汛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指挥全市重大防汛突发事件抢险救灾工作;组织开展全市防汛安全检查,统筹安排全市防汛物资和人员,做好全市洪涝灾害后期处置协调工作;承担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2.1.2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防办)设在市水务局,承担市防指日常工作,负责执行市防指指令,按规定向市委、市政府报告有关工作情况;及时准确掌握汛情、灾情和工情,向市防指提出防汛工作建议;组织制(修)定市级防汛应急预案,按程序报批并指导实施;组织开展防汛督导检查,指导监督各区县和有关部门(单位)做好防汛工作; 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加强防汛物资储备调用;发布或授权相关单位发布雨情信息;做好防汛宣传工作,提高全社会防洪减灾意识;承担市防指安排的其他工作。

  2.2 抢险救灾指挥部

  启动二级以上防汛应急响应时,结合防汛抢险工作需要,成立市委书记和市长任总指挥,市委副书记、市委秘书长、相关副市长任副总指挥的市抢险救灾指挥部。

  2.2.1 工作组

  1.综合协调组。由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水务局、市应急局、济南黄河河务局等有关部门(单位)组成,承担市抢险救灾指挥部日常组织协调工作,及时传达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以及省、市抢险救灾指挥部有关要求;协调各工作组、各区县指挥部开展防汛救灾相关工作,汇总调度工作情况,编发工作简报;做好文件传阅、归档以及会务筹备、灾情统计、文稿起草等相关工作。

  2.抢险救援组。由市应急局、市公安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济南黄河河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等有关部门(单位)组成,负责组织各类救援队伍,协调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统筹调度救援物资设备,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威胁人员,搜救失联人员,安抚死亡人员家属;提供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技术支撑;做好现场管控和交通疏导工作,视情开设应急通道,保障应急处置人员车辆和物资装备通行需要;加强应急通信保障有关工作。

  3.救灾建设组。由市水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发展改革委、济南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济南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济南供电公司、莱芜供电公司等有关部门(单位)组成,负责指导受灾地区对各类已建、在建及损毁设施实施拉网式排查,积极开展水毁修复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尽快恢复各类工程防灾减灾功能;指导受灾地区开展损毁设施农业、畜禽养殖场恢复重建以及大田作物除水排涝等工作;组织农业畜牧科技人员下乡,帮助受灾群众迅速开展生产自救,尽快恢复农业生产;指导灾区加快道路、桥梁、房屋、电力、通信等损毁设施抢修恢复工作;加强民居安全检测;指导受灾企业强化安全隐患排查,在确保安全的基础上,有序恢复生产;统筹保障重点建材产品生产和优质惠价供应;牵头超前谋划灾后重建工作,指导灾区做好重建规划的编制实施。

  4.政策落实组。由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水务局、市应急局、市农业农村局等有关部门(单位)组成,负责抓好涉及防汛救灾的资金、土地、社保、税收等政策落实,督促金融机构落实支持灾区重建灾毁房屋、农村农业设施、基础设施的有关措施;指导协调保险公司加快完成灾后理赔和惠民保险品种创新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单位)积极争取省级补助资金;督促各级财政资金足额及时拨付到位;鼓励社会各界捐助,统筹安排捐助的物资、资金、劳务、技术等资源;督促各级审计部门做好全程跟踪审计工作,确保资金使用合规合理、公开透明、安全有效。

  5.市场保障组。由市市场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等有关部门(单位)组成,负责指导灾区加强粮食蔬菜肉蛋奶供应;强化价格监管,严厉打击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等违法行为,保证市场秩序稳定;引导粮食企业敞开收购灾区农民存粮;科学调配棉被等过冬物资,做好灾区群众生活安置保障,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燃料等生活必需品和临时住所,满足基本生活需要。

  6.卫生防疫组。由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农业农村局等有关部门(单位)组成,负责指导灾区做好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等工作;加强受灾群众心理疏导,畅通受灾群众诉求渠道;及时组派卫生应急专家和队伍,做好灾区医疗卫生工作;强化灾区疫情监测,开展风险评估,及时提出防控工作建议;根据工作需要组建卫生应急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防汛救灾医疗卫生相关工作,必要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请求派出专家组指导工作。

  7.情况报告组。由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水务局、市应急局、济南黄河河务局等有关部门(单位)组成,负责统筹各区县、各有关部门值班、信息报送等工作力量,及时调度全市雨情、水情、汛情、风情以及抢险救灾、险情应对等工作情况,密切跟踪重点区县雨情、水情、汛情、风情和抢险救灾有关情况,发生突发险情、灾情的,第一时间报告市委、市政府和市防办;及时向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防汛抗旱指挥部、省抢险救灾指挥部、省应急厅、省水利厅等部门报告全市抢险救灾工作情况。

  8.维护稳定组。由市公安局、市应急局等有关部门(单位)组成,负责组织全市公安机关加强社会面管控,实施高等级巡防机制,提高路面见警率;有序排查各类安全隐患,及时为受灾群众提供帮助,全力做好抗灾救援工作;协助做好舆情管控,严防发生涉灾重大网络舆情炒作事件;加强灾区交通管理,保障道路安全畅通;强化涉灾重点个人、群体的动态管控,排查化解矛盾纠纷;严厉打击涉灾违法犯罪行为,保障灾区稳定。

  9.新闻宣传组。由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公安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应急局等有关部门(单位)组成,负责组织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各级党委、政府抢险救灾的决策部署和工作措施,定期协调有关部门、地区发布灾情和救灾情况,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严厉打击恶意炒作;对干部群众在抢险救灾工作中的感人事迹加大宣传力度,营造一方有难、八方支援、共克难关的良好氛围。

  10.专家会商组。由市水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应急局、市气象局、市水文中心等有关部门(单位)组成,负责及时调度掌握雨情、水情、工情、险情、灾情;组织水利、水文、气象、建筑施工、安全等方面专家研判灾情形势,提出科学有效的抢险救灾建议。

  工作组可根据工作需要增减组成部门,原则上应当集中办公。工作组之间要加强沟通协调、信息共享。各区县可参照成立本级抢险救灾指挥部。

  2.3 区县、镇(街道)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各区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在市防指和区县党委、政府领导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统一组织、协调、监督本辖区防汛抗旱工作。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防汛抗旱工作承担机构和责任人员,全力做好本辖区防汛抗旱具体工作。

  2.4 会商机制

  市防办应当根据汛情演变,组织相关专家和成员单位研究预测汛情发展趋势,分析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制定防汛抢险救灾、人员救助等工作方案,为市防指和各级领导提供决策依据。会商可采取视频会商、会议会商及现场会商等形式。

  3 应急准备

  3.1 明确责任

  各级防指应当公布防汛抗旱责任人。有防汛任务的部门(单位)要明确本部门(单位)责任人。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落实河道重要堤防、蓄滞洪区、水库、重点城区、重要设施防汛责任人,健全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责任体系。

  3.2 工程准备

  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县级以上政府有关规划要求推进各类防洪工程建设、水利工程建设、水毁工程修复、病险水利工程设施除险加固以及城市排水除涝能力建设,指导和监督防洪工程管理单位做好日常管护,确保工程正常运行、安全度汛。

  有关区县政府应当做好蓄滞洪区、黄河滩区安全建设和运用准备相关工作。

  3.3 预案准备

  各级防指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及时修订完善防汛应急预案、各类河道(湖泊)防御洪水方案、水库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和防御洪水方案、拦河闸坝控制运用计划、城市防汛应急预案、蓄滞洪区运用预案、山洪灾害防御预案和部门防汛相关预案等各类防汛预(方)案,按规定报批并组织实施。

  3.4 物资队伍准备

  各级防指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建设有关要求和防汛抢险救灾工作需要,按照分级储备、分级管理和分级负担的原则做好防汛物资储备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建立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抢险救灾的应急协调机制,做好应急救援联调联战工作。

  工程管理单位应当组建专(兼)职抢险队伍,按需配备工程抢险装备器材,承担巡堤查险、险情应急处置等任务。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应当积极组织群众参加抗洪救灾。

  3.5 转移安置准备

  人员转移安置工作应当明确相应责任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人员转移工作,应当提前明确应急避难场所并及时向社会公告,部署转移安置各项准备工作,相关补助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具体实施本辖区人员转移工作。应急、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卫生健康、文化和旅游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做好人员转移安置工作。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负责做好本单位人员转移安置工作。

  各区县、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和相关单位应当编制人员转移方案,统计管辖范围内需转移人员数量和实际转移人员数量,针对可能受洪涝灾害、台风影响区域的人员设立台账,建立档案,并组织开展人员转移演练工作。

  3.6 救灾救助准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政府救助、保险保障、社会救济、自救互救“四位一体”的自然灾害救助机制,提升灾害救助水平,帮助受灾群众快速恢复生产生活,避免因灾返贫、因灾致贫,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建立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制度,充分发挥保险机制在减灾救灾中的作用。

  3.7 防汛检查

  各级防指应当结合实际,组织有关部门(单位)、企事业单位对防汛安全隐患、薄弱环节等风险源实施排查梳理,分类施策,采取监控、巡查、清除等有针对性的应对措施。防汛检查采取单位自查、行业检查、综合检查等方式,针对责任落实、机制建立、工程设施建设管护、预案编制、应急演练、物资保障、队伍建设、值班值守、人员转移避险等方面排查安全隐患和薄弱环节,落实整改措施,确保防汛工作顺利开展。

  3.8 技术准备

  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应急、黄河河务、气象等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专家力量建设,强化防汛技术支撑,及时提出工作建议,按照市防指部署要求参与检查督导、抢险救援、抗旱救灾、调查评估和人员培训等工作。

  各级防指应不断完善应急指挥调度系统等平台建设,加强防汛信息资源共享,积极运用大数据、云计算、地理信息等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灾害信息获取、预报预测、风险评估、应急保障能力,统筹专业技术力量,服务防汛救灾工作。

  3.9 宣传培训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协调新闻媒体,在汛前开展防汛社会宣传,提高群众避险自救能力和防灾减灾意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防指应当对市、区县行政首长及镇(街道)、村(居)防汛责任人开展防汛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防汛应急处置能力。

  4 监测预警

  4.1 监测

  各有关部门(单位)根据自身职责,及时收集、分析、上报本部门或本行业有关气象、雨情、水情、工情、险情、灾情等汛情信息。市防办及时分析研判防汛形势,提出预警、应急响应建议。

  4.1.1 气象信息

  市气象部门及时提供灾害性天气预报和预警信息,必要时根据市防指要求,建立实时联动机制,做好临近短时预报。

  4.1.2 水文信息

  市水文部门对市区各铁路立交道、低洼地区、主要道路以及水库、河道等水文站点实施监测,及时报告全市雨情,预测水情等信息,根据洪水预报提出建议措施。

  4.1.3 工情信息

  市水务部门及时提供水库、河道、排水管网、排涝泵站等工情信息。济南文旅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及时提供护城河、大明湖工情信息。济南黄河河务局及时提供黄河济南段工情信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及时提供地质灾害相关信息。其他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自身职责做好相关工情信息监测并及时报告。各区县防指应当及时提供本辖区各类工情信息。

  4.1.4 洪涝灾害信息

  洪涝灾害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灾情发展趋势、财产损失、人员伤亡等情况。洪涝灾害发生后,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规定汇总灾情,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及时报送同级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并跟踪核实上报,为抗灾救灾提供准确信息。

  4.2 预警

  4.2.1 暴雨预警

  市、区县气象部门应当加快精细化暴雨预报技术和短临预警技术攻关,提高预报精度,及时向社会发布降雨和短临预报预警。暴雨预报预警区内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快部署防范应对工作,结合行业风险特点,提出本系统风险管控要求并督促落实;有关区县、镇(街道)应当根据当地防汛工作实际,加强监测预警,落实落细防范措施,紧盯山洪、地质灾害易发区、城乡易涝区、工程薄弱段等重点部位和薄弱环节,视情报请同级党委、政府提前采取停工、停学、停业、停运措施,果断组织转移危险区群众,先期处置突发险情,全力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4.2.2 洪水预警

  发生强降雨,主要行洪河道、水库出现涨水情形时,水文部门应当做好洪水预报工作,及时向本级防指和有关部门(单位)报告水位、流量实测情况和洪水变化趋势,并视情发布预警信息。

  河道湖泊达到警戒水位或警戒流量并预报继续上涨,或者大中型水库达到防洪高水位(或允许壅高水位)或小型水库接近设计水位(或达到警戒水位)并预报继续上涨的,水务部门应当发布洪水预警,并报本级防指。应急部门按照部署要求,指导有关部门(单位)提前组建抢险队伍,预置抢险物资,视情开展巡查值守,做好应急抢险和人员转移准备。

  4.2.3 山洪灾害预警

  水务、气象等部门要密切联系,相互配合,实现信息共享,提高预报水平,及时发布预报警报。山洪灾害防治区内区县、镇(街道)党委政府应当根据山洪灾害成因和特点,主动采取预防、预警和避险措施,及时组织群众转移避险。

  4.2.4 台风预警

  市、区县气象部门应当密切监视台风动向,做好未来趋势预报,及时将台风(含热带风暴、热带低压)中心位置、强度、移动方向和速度等信息报本级政府和防指。预报受台风影响地区应迅速做好防台风工作。有关区县和部门(单位)要加强对建设工地、危房、仓库、交通道路、电信电缆、电力电线、户外广告牌等公用设施的检查加固,做好危险区域人员转移安置工作。

  4.2.5 汛情预警

  汛情预警由低到高分为一般(蓝色)、较重(黄色)、严重(橙色)、特别严重(红色)4个级别。

  4.2.5.1 预警范围及内容

  预警范围为全市行政区域或相关行政区域。

  预警内容主要包括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影响范围等。

  4.2.5.2 预警的发布与解除

  汛情蓝色预警由市防指副指挥签发;汛情黄色预警由市防指副指挥签发;汛情橙色预警由市防指常务副指挥或者委托副指挥签发;汛情红色预警由市防指指挥或者委托常务副指挥签发。

  4.2.5.3 预警分级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发布汛情蓝色预警:

  (1)市气象部门发布暴雨蓝色预警信号;

  (2)预计黄河花园口站发生4000—5000(不含5000)立方米/秒的洪水,或泺口站发生4000—5000(不含5000)立方米/秒的洪水,或凌汛期发生冰塞阻水,引发个别滩区漫滩(10%以下),或预计堤防、水闸工程可能出现较大险情,或险工、控导工程可能发生重大险情;

  (3)预计小清河、大汶河、徒骇河、德惠新河之一发生距警戒水位0.5米的洪水,且水位可能继续上涨;

  (4)预计城区河道水位发生达到警戒水位的洪水,可能呈继续上涨趋势;

  (5)预计城区主干道路、低洼地区、立交桥下可能出现积水或出现道路行洪现象;

  (6)其他需要发布预警的情况。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发布汛情黄色预警:

  (1)市气象局发布暴雨黄色预警信号;

  (2)预计黄河花园口发生5000—6000(不含6000)立方米/秒的洪水,或泺口站发生5000—6000(不含6000)立方米/秒的洪水,或凌汛期发生冰塞阻水,引发局部滩区漫滩(10%—30%),或预计堤防、水闸工程可能发生重大险情;

  (3)预计小清河、大汶河、徒骇河、德惠新河之一发生达到警戒水位的洪水,且水位可能继续上涨;

  (4)预计城区河道水位发生达到保证水位的洪水,且呈继续上涨趋势;

  (5)预计城区主干道路、低洼地区、立交桥下可能积水或道路行洪影响车辆、行人通行;

  (6)其他需要发布预警的情况。

  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发布汛情橙色预警:

  (1)市气象局发布暴雨橙色预警信号;

  (2)预计黄河花园口发生6000—8000(不含8000)立方米/秒的洪水,或泺口站发生6000—8000(不含8000)立方米/秒的洪水,或滩区发生部分漫滩(30%—60%),或凌汛期发生冰塞、冰坝,严重影响工程和滩区群众安全,或预计堤防、水闸等工程可能发生多处重大险情;

  (3)预计小清河、大汶河、徒骇河、德惠新河之一发生接近保证水位的洪水且水位可能继续上涨;

  (4)预计中型河道可能发生接近保证水位的洪水或大中型水库水位临近最高允许壅高水位, 可能发生重大险情,威胁工程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5)预计城区部分河道可能出现漫溢或小清河发生顶托影响泄洪;

  (6)预计城区低洼地区、立交桥下可能出现较重积水,危及车辆、行人安全,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7)预计城区可能发生洪涝灾害, 出现道路行洪、道路积水,造成城区主干道交通瘫痪;

  (8)其他需要发布预警的情况。

  4.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发布汛情红色预警:

  (1)市气象局发布暴雨红色预警信号;

  (2)预计黄河花园口发生8000立方米/秒以上的大洪水,或泺口站发生超过8000立方米/秒的洪水,或大部滩区漫滩(60%以上),或凌汛期出现重大凌情,或预计堤防、水闸等多处工程发生重大险情,或堤防可能出现决口;

  (3)预计小清河、大汶河、徒骇河、德惠新河之一发生超过保证水位的洪水,且水位可能继续上涨;

  (4)预计中型河道可能发生超出现状防洪能力的洪水或大中型水库水位临近警戒水位, 可能发生特别重大险情,严重威胁大坝工程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5)预计城区可能发生严重洪涝灾害, 出现严重道路行洪、道路积水,造成城区大面积交通瘫痪;

  (6)预计城区低洼地区可能发生严重洪涝灾害,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7)山洪易发区前期土壤含水量已饱和,预计将要发生山体坍塌、泥石流等山洪地质灾害;

  (8)其他需要发布预警的情况。

  4.2.5.4 预警发布

  监测预警职能部门(单位)负责发布和解除预警信息,并同步报送市防办。市防办汇总预警预报等基础信息,分析全市防汛形势,经会商研判后,向市防指提出汛情预警建议,及时发布汛情预警。市防指成员单位及时在本系统内转发相应汛情预警信息。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应急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广播电视台等有关部门(单位)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4.2.5.5 预警等级调整

  当预警条件发生变化时,市防办及时提出预警等级调整建议,并按程序发布。

  4.2.5.6 预警解除

  根据汛情变化,市防办及时提出汛情预警解除建议,按程序解除。

  4.2.6 预警响应

  4.2.6.1 四级预警行动

  发布汛情蓝色预警后,市防办应当加强值守,及时汇总、发布各类汛情信息,调度相关情况,密切监控降雨和汛情演变,及时报告市防指。

  市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启动防汛四级应急响应相关准备,部署本行业防汛工作,及时向市防办报告相关情况。

  气象、水文部门密切监测天气及汛情变化,及时上报市防办。

  济南广播电视台及时播报汛情预警信息。

  区县防指具体安排部署本辖区防汛工作,加强调度、监测、巡查和值守,重要情况及时上报。

  4.2.6.2 三级预警行动

  发布汛情黄色预警后,市防办应当加强值守调度,及时汇总发布各类汛情信息,密切监控降雨和汛情演变,及时向市防指报告。适时派出督导组赴一线检查督导防汛工作,做好市级抢险队伍、物资调运等准备。

  市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启动防汛三级应急响应相关准备,部署本行业防汛工作,采取相应应对措施,及时向市防办报告相关情况。

  气象、水文部门密切监测天气及汛情变化,及时上报市防办。

  济南广播电视台及时播报汛情预警信息。

  区县防指具体安排部署本辖区内防汛工作,加强调度、监测、巡查和值守,做好易积水区域排水救援设备预置工作,重要情况及时上报。

  4.2.6.3 二级预警行动

  发布汛情橙色预警后,市防办应当加强值守调度,及时汇总发布各类汛情信息,密切监控降雨和汛情演变,及时向市防指报告,并提出应对措施建议。适时派出督导组赴一线检查督导防汛工作,加强重点防洪工程的实时调度,充分做好市级抢险队伍、物资调运等准备工作,有关情况及时通报驻济部队、武警部队、预备役部队、公安消防等队伍。

  市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启动防汛二级应急响应相关准备,主要负责人部署本行业防汛工作,采取相应应对措施,适时派出行业工作组赴一线指导,及时向市防办报告相关情况。

  气象、水文部门密切监测天气及汛情变化,及时上报市防办。

  济南广播电视台及时播报汛情预警信息。

  区县防指具体安排部署本辖区防汛工作,主要负责人靠前指挥。防汛抢险队伍集结待命,做好易积水区域排水救援设备预置、群众安全转移等准备工作,重要情况及时上报市防办。

  4.2.6.4 一级预警行动

  发布汛情红色预警后,市防办应当加强值守调度,密切监控降雨和汛情演变,及时汇总发布各类汛情信息,并向市防指提出提前采取停工、停学、停业、停运措施等建议。派出督导组赴一线指导防汛工作,现场督查重要防洪工程调度、人员转移、抢险救灾等落实情况,确保防汛抢险队伍集结待命、抢险物资设备装车待运,并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驻济部队、武警部队、预备役部队、公安消防等队伍。

  市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启动防汛一级应急响应各项准备,主要负责人部署本行业防汛工作,采取相应应对措施,派出行业工作组赴一线督导,及时向市防办报告相关情况。

  气象、水文部门密切监测天气及汛情变化,及时上报市防办。

  济南广播电视台及时播报汛情预警信息。

  区县防指具体安排部署本辖区防汛工作,主要负责人靠前指挥。组织防汛抢险队伍随时待命,做好易积水区域排水救援设备预置、群众安全转移等准备工作,重要情况及时上报市防办。

  5 应急响应

  5.1 响应等级

  根据汛情变化、暴雨、大中型河道洪水流量、城区低洼地段积水、山洪等险情以及防御能力等综合因素,确定防汛响应级别。由低到高划分为一般(四级)、较重(三级)、严重(二级)、特别严重(一级)4个响应级别。

  5.1.1 四级应急响应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启动四级应急响应:

  1.黄河花园口站发生4000—5000(不含5000)立方米/秒的洪水,或泺口站发生4000—5000(不含5000)立方米/秒的洪水,或凌汛期发生冰塞阻水,引发个别滩区漫滩(10%以下),或堤防、水闸工程出现较大险情,或险工、控导工程发生重大险情;

  2.小清河、大汶河、徒骇河、德惠新河之一达到距警戒水位0.5米,且水位继续上涨;

  3.中型河道、堤防发生局部滑坡、管涌;大中型水库水位局部发生滑坡、管涌等险情;

  4.城区河道水位达到警戒水位,呈继续上涨趋势;

  5.城区主干道路、低洼地区、立交桥下出现积水或出现道路行洪现象;

  6.两个及以上区县发生一般或以上洪涝灾害。

  市防指副指挥签署启动四级应急响应命令,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单位)研究分析汛情可能影响情况以及防御重点和对策,部署有关工作。

  市防办组织有关部门(单位)联合值班值守,密切监视汛情发展变化,加强值班调度,及时传达领导指示和汛情信息。根据险情发展需要和地方请求,应急、消防部门统筹全市应急救援力量,协助地方开展抗洪抢险、应急救援救灾等应急处置。视情协调人民解放军驻济有关部门、武警和民兵参与应急处置。水务、黄河等部门做好防洪工程调度。应急部门统一做好灾情信息发布,并根据地方请求,会同水务、黄河河务等有关部门(单位)调拨防汛物资。市防指成员单位分管负责人到岗到位,协同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相关情况及时上报市防指。

  相关区县防指副指挥及时到岗到位,靠前指挥,组织开展防汛应急处置工作。各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做好防洪工程调度、防汛抢险救灾、人员避险转移安置等工作,相关情况及时上报市防指。

  5.1.2 三级应急响应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启动三级应急响应:

  1.市气象局发布暴雨黄色预警信号,经综合研判,预计对全市部分区域产生较重影响或有较重程度致灾性;

  2.黄河花园口发生5000—6000(不含6000)立方米/秒的洪水,或泺口站发生5000—6000(不含5000)立方米/秒的洪水,或凌汛期发生冰塞阻水,引发局部滩区漫滩(10%—30%),或堤防、水闸工程发生重大险情;

  3.小清河、大汶河、徒骇河、德惠新河之一达到警戒水位,且水位可能继续上涨;

  4.重要塘坝溃坝;2座(含)以上小(二)型水库同时发生重大险情;中型河道、堤防发生较大范围滑坡、管涌,威胁堤防安全;大中型水库大坝局部发生较大范围滑坡、管涌等险情,威胁大坝安全;

  5.城区河道水位达到保证水位,且呈继续上涨趋势;

  6.城区主干道路、低洼地区、立交桥下积水或道路行洪影响车辆、行人通行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7.两个及以上区县发生较大或以上洪涝灾害。

  市防指副指挥签署启动三级应急响应命令,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单位)研究分析汛情可能影响情况以及防御重点和对策,部署有关工作。

  市防办组织有关部门(单位)联合值班值守,密切监视汛情发展趋势和水情、雨情、工情,及时将汛情信息报告市防指,传达领导指示、汛情信息,通过新闻媒体发布汛情通报。市防指派出工作组和专家组,指导相关区县做好防汛工作。根据险情发展需要和地方请求,应急、消防部门统筹全市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救灾工作,实施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协调人民解放军驻济有关部门、武警和民兵参与应急处置。水务、黄河河务等部门做好防洪工程调度。根据地方请求,应急部门协同调拨防汛物资。视情请求省防指在专家、队伍、装备、物资等方面给予支援。市防指成员单位分管负责人到岗到位,密切关注汛情、险情、灾情发展变化,相关情况及时上报市防指。

  相关区县防指副指挥到岗到位,积极开展防汛应急处置工作。各有关防汛责任人在岗在位,靠前指挥,组织做好防汛应急处置工作。对重要堤防、重点工程实施加密巡查,出现险情及时抢护,提前向下游和左右岸受威胁地区发出预警,相关情况及时上报市防指。

  5.1.3 二级应急响应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启动二级应急响应:

  1.市气象局发布暴雨橙色预警信号,经综合研判,预计对全市部分区域产生严重影响或有严重程度致灾性;

  2.黄河花园口发生6000—8000(不含8000)立方米/秒的洪水,或泺口站发生6000—8000(不含8000)立方米/秒的洪水,或滩区发生部分漫滩(30%—60%),或凌汛期发生冰塞、冰坝,严重影响工程和滩区群众安全,或堤防、水闸等工程发生多处重大险情;

  3.小清河、大汶河、徒骇河、德惠新河之一达到保证水位,且水位继续上涨;

  4.小(二)型水库溃坝;2座(含)以上小(一)型水库同时发生重大险情;中型河道和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造成溃堤、决口、倒闸;大中型水库防洪工程设施、设备发生重大险情,危及大坝安全和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5.城区部分河道出现漫溢或小清河发生顶托影响泄洪;

  6.城区低洼地区、立交桥下积水较重,危及车辆、行人安全;

  7.城区发生洪涝灾害,出现道路行洪、道路积水,造成城区主干道交通瘫痪;

  8.两个及以上区县发生严重或以上洪涝灾害。

  市防指常务副指挥或委托副指挥签署启动二级应急响应命令,组织有关部门(单位)部署防汛抢险救灾工作,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市委、市政府和省防指。

  市防办组织有关部门(单位)联合值班值守,密切监视汛情发展情况,收集汇总分析雨情、水情、工情、险情、灾情信息,组织事发地政府异地会商分析形势,制定应对措施,及时向市防指报告,按规定在新闻媒体上发布汛情通报。市防指派出工作组和专家组,指导相关区县做好防汛工作,并视情建议市委、市政府成立抢险救灾指挥部和前线指挥部。根据险情发展需要和地方请求,应急、消防部门统筹全市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救灾,实施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协调人民解放军驻济有关部门、武警和民兵参与应急处置。水务、黄河河务等部门做好防洪工程调度。根据地方请求,应急部门协同调拨防汛物资。视情请求省防指在专家、队伍、装备和物资方面给予支援。市防指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到岗到位,加强值守,相关情况及时上报市防指。

  相关区县防指指挥到岗到位,在市防指统一指挥下,积极开展防汛应急处置工作,重要情况第一时间上报。包保重点工程和区县的市领导、防指成员到分管区域组织指挥防汛工作。各级防汛责任人在岗在位,靠前指挥,组织做好防汛抢险救灾应急处置工作。

  5.1.4 一级应急响应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启动一级应急响应:

  1.市气象局发布暴雨红色预警信号,经综合研判,预计对全市部分区域产生特别严重影响或有特别严重程度致灾性;

  2.黄河花园口发生8000立方米/秒以上的大洪水,或泺口站发生超过8000立方米/秒的洪水,或大部滩区漫滩(60%以上),或凌汛期出现重大凌情,或堤防、水闸等多处工程发生重大险情,或堤防可能出现决口;

  3.小清河、大汶河、徒骇河、德惠新河之一超过保证水位,且水位可能继续上涨;

  4.小(一)型水库溃坝;中型河道发生超出现状防洪能力的洪水或大中型水库水位临近警戒水位, 发生特别重大险情,严重威胁大坝及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5.城区发生严重洪涝灾害, 出现严重道路行洪、道路积水,造成城区大面积交通瘫痪;

  6.城区、低洼地区洪涝灾害严重,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7.发生山体坍塌、泥石流等山洪地质灾害;

  8.两个及以上区县发生特大洪涝灾害。

  市防指指挥或委托常务副指挥签署启动一级应急响应命令,组织成员单位会商,部署防汛抢险救灾工作。

  市防办加强值班值守力量,密切监视汛情发展变化,及时收集汇总分析雨情、水情、工情、险情、灾情信息,及时向市防指汇报。做好重点工程调度,视情紧急调拨防汛物资、调度防汛抢险队伍。

  市委、市政府成立抢险救灾指挥部和前线指挥部。相关区县根据灾情险情情况,成立属地前线指挥部,相关工作情况及时上报市委、市政府和省防指。水务、黄河河务部门实施防洪工程联合调度,财政部门紧急拨付救灾资金,应急等有关部门(单位)组织指导地方转移求助受灾群众,统筹抢险救援力量,协调人民解放军驻济有关部门、武警和民兵参与应急处置,宣传部门按照抢险救灾指挥部部署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发布汛情通报。请求省防指在专家、队伍、装备和物资方面给予支援。市防指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到岗到位,加强值守,相关情况及时上报市防指。

  相关区县防指指挥到岗到位,在市防指统一指挥下,积极开展防汛抢险救灾工作,重要情况第一时间上报。包保重点工程和区县的市领导、防指成员到分管区域组织指挥防汛工作。各级防汛责任人在岗在位,靠前指挥,组织做好防汛抢险救灾应急处置工作。

  5.2 启动响应

  由市防指根据汛情预警及工情、险情、灾情等情况启动应急响应。根据汛情发生区域及影响程度,可启动局部区域应急响应。

  5.3 响应调整

  当响应条件发生变化时,市防指应当及时调整响应等级,报请市防指领导签署。

  5.4 响应终止

  重大险情基本消除、生产生活秩序基本恢复后,可按程序终止应急响应。

  6 信息报告与发布

  6.1 信息报告

  信息报告内容主要包括雨情、水情、工情、险情等汛情信息,险情(灾情)发生时间、地点、影响范围、基本过程、财产损失、人员伤亡情况、已采取应对措施、需要支援事项以及报告人姓名、单位、联系电话等。

  市防指成员单位负责通过各自行业系统渠道,汇总上报职责范围内信息;市防办负责汇总全市信息,按规定向省防指、市政府报告,并通报有关部门(单位)。发生重特大防汛突发事件的,由市政府按程序向省政府报告。

  防汛应急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坚持快速、准确、详实原则,重要信息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无法立即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尽快了解情况,及时补报详情。

  突发险情、灾情报告分为首次报告和续报。险情或灾情发生后,有关责任部门(单位)应当及时掌握有关情况并做好首次报告。突发险情、灾情发展过程中,根据险情、灾情变化情况及抢险救灾情况,做好续报工作,直至险情排除、灾情稳定或结束。重大、特别重大险情灾情发生后,市防指成员单位和各区县防指应当在1.5小时内(力争在20分钟内电话报告、45分钟内书面报告)首次报告,并向市防办持续报告灾害动态信息;较大和比较敏感的一般险情、灾情应当在2小时内逐级上报至市防办。

  6.2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应当坚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原则,按规定统一发布汛情、灾情以及相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应急救援处置工作等信息。

  防汛及抢险救灾等信息由市防指和各级防指审核发布;涉及灾情的,由应急部门审核和发布;涉及军队的,须经军队有关部门审核。

  凡经采用和发布的灾害、工程抢险等信息,所在区县防指应当及时组织核查,采取相应措施。

  信息可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电话、微信、微博、手机短信、警报器、显示屏、宣传车或组织人员入户通知等方式发布。对老、弱、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发布方式。

  7 后期处置

  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和区县政府组织开展善后处置和灾情核定,及时收集、清理和处理污染物,对受灾情况、人员补偿、征用物资补偿、重建能力、可利用资源等作出评估,制定补偿标准和灾后恢复计划并实施。所需资金由市、区县财政部门和相关单位负责安排。

  7.1 水毁工程修复

  对影响防洪安全的水毁工程,应当尽快实施修复。对其他遭到毁坏的防洪、交通、电力、通信、供油、供气、供水、排水、房屋、人防、跨河管线、水文工程以及防汛专用通信设施,分别由相关产权部门负责修复重建。

  7.2 灾后重建

  受灾地区恢复生产、重建家园相关工作由所在地区县政府负责,原则上应当按照原标准实施恢复,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提高标准重建。

  7.3保险理赔

  受灾地区投保的水毁设施、设备以及居民财产损失由市、区县相关部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赔付。

  7.4 生活安置

  市、区县应急部门会同有关方面安置受灾群众,保障群众基本生活。

  7.5 其他处置工作

  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根据自身职责做好疫情处理、污染物清除、征用调用物资费用补偿、取土占地复垦、砍伐林木补种、防汛物资补充等其他善后处置工作。

  7.6 总结评估

  汛情过后,受灾区县政府、防指应当针对防汛救灾工作各个方面和环节开展定性定量分析评估,提出改进措施,形成评估报告,按规定报市政府及市防指。

  8 保障措施

  8.1 后勤保障

  市应急部门负责会同有关方面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做好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工作。市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做好传染病预防与控制和医疗救护工作。市水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以及济南供电公司、中石化济南分公司等单位负责保障水、电、气、油供应。市财政部门负责做好抗洪抢险资金保障。

  8.2 应急队伍保障

  解放军、武警部队、公安消防、民兵预备役是抢险救灾的重要力量,主要担负急、难、险、重抢险任务。各级政府应当组建以民兵预备役为骨干的群众抢险救灾队伍,或由部门设立专业抢险救灾队伍。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应当视情组织群众参加抗洪救灾。

  8.3 通信与信息保障

  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协调济南通信网络保障中心保障防汛现场和各级防指通讯畅通。各级防指按照以公用通信网为主的原则,合理组建防汛专用通信网络,组织新闻媒体及时播发、刊登防汛信息。防洪排涝设施管理单位必须配备通信设施。

  8.4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保障抢险救灾、人员转移、物资运输的车辆调配工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保障抢险救灾、人员转移、物资运输车辆畅通,必要时实行交通管制。

  8.5 物资保障

  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分级储备、分级管理、统一调配、合理负担和“宁可备而不用、不可用而不备”的原则建设物资仓库,储备足够数量的防汛物资、器材设备,必要时征用社会物资与设备。

  8.6 人员转移保障

  人员转移工作由各级党委、政府牵头,各有关部门(单位)协助实施。各区县、镇(街道)、村(居)按照预案确定的工作流程、转移路线、安置地点做好人员转移安置工作。

  8.7 宣传教育

  各级防汛部门应当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体宣传防汛、避险、自救、互救等知识,针对低洼地区、铁路立交道、易行洪道路、病险水库、地质灾害防范区等重点区域,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周边居民的防汛意识和避险技能。

  8.8 培训演练

  培训实行分级负责的原则,每年汛前至少组织1次培训,重点对指挥调度人员、抢险救灾人员、防汛业务人员实施培训,提高专业技能和抢险救灾能力;每年至少组织1次应急演练,可组织综合性应急演练,也可针对城区铁路立交道、低洼地区、水库、河道等重点风险部位开展专业性应急演练。

  8.9 奖惩措施

  对在防汛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规定予以表扬;对在防汛工作中英勇献身的,按规定授予相应荣誉称号;对防汛工作中致伤致残的,按规定给予工作生活照顾。对防汛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9 附则

  9.1 名词术语定义

  暴雨蓝色预警信号:12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到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暴雨黄色预警信号:6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暴雨橙色预警信号:3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暴雨红色预警信号:3小时内降雨量将达10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10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洪涝灾害:因降雨、融雪、冰凌、溃坝造成的洪水、渍涝灾害和由暴雨造成的山洪、泥石流等灾害。

  主要河湖:指我市的小清河、大汶河、徒骇河、德惠新河4条河道及白云湖、芽庄湖(部分)。

  中型河道:主要指玉符河、绣江河、北大沙河、南大沙河、漯河、巨野河、汇河、临商河、商中河、商东河、大寺河、沙河、齐济河、锦绣川、锦阳川、嬴汶河、方下河、辛庄河等。

  市区主要河道:指我市小清河、兴济河、工商河、东洛河、西洛河、柳行河、全福河、龙脊河、韩仓河、大辛河等河道。

  9.2 预案管理

  与防汛工作密切相关的部门(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防汛应急预案,并报市防指备案。各区县、镇(街道)、村(居)可参照编制本级防汛应急预案。

  9.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防办负责解释。

同地区相关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2024年修订)
济南市水资源管理条例(2024年修订)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济南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
关于修改《济南市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与抽查行政权力“全链条”下放工作的通知
济南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管理的实施意见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我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明确高污染燃料种类的通告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同专业相关
关于印发如皋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组织做好2024-2025年度水泥常态化错峰生产工作的通知
关于印发昆山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鞍山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暨第三轮“四减四增”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4年修订版)》《河南省重污染天气通用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4年修订版)》的通知
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南州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西安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2024年修订)
同行业相关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全市房屋建筑工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使用安全生产检查记录仪的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林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的通知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赣州市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管理的通知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修订印发江西省矿山生态修复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河北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规定》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