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的通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的通知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渝建勘设〔2022〕58号

颁布部门: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建筑安全类

颁布日期:2022-10-29生效日期:2022-10-29

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重庆经开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提高建设工程抗震防灾能力,现就贯彻落实《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条例》实施的重要意义

  《条例》是我国第一部工程抗震管理领域的专门行政法规,是对建筑法、防震减灾法所确立的基本法治制度进一步细化,是长期以来对我国建设工程抗震防灾实际工作的科学总结,是贯彻新发展理念、更好的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一部重要立法成果,对加强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提高政府依法行政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区县要不断加强《条例》的组织学习,进一步压实工作责任,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发展思想,增强风险意识,绷紧地震风险防控这根弦,不断提高建设工程抗震防震能力,切实降低地震灾害风险。

  二、全面落实《条例》各项规定

  (一)严格落实建设主体责任。从事建设工程抗震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依法对建设工程抗震负责。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全过程负责,在勘察、设计和施工合同中明确拟采用的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按照合同要求对勘察设计成果文件进行核验,组织工程验收,确保建设工程符合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工程总承包单位、施工单位及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建设工程质量责任制度,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措施施工质量的管理。

  (二)严格执行强制性标准。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符合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对高烈度设防地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重大建设工程 、地震时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和地震时使用功能不能中断或者需要尽快恢复的建设工程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建设工程抗震设防专篇。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应急指挥中心、应急避难场所、广播电视等建筑,应当按照不低于重点设防类的要求采取抗震设防措施。

  (三)严格落实抗震设防审查。严格落实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市政公用设施抗震设防专项论证制度,对采取的抗震设防措施合理可行的,予以批准,并将审批论证意见作为施工图设计和审查的依据。严格执行施工图设计审查制度,确保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全面落实到位。

  (四)提高建筑抗震性能。位于高烈度设防地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新建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应急指挥中心、应急避难场所、广播电视等建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用隔震减震等技术,保证发生本区域设防地震时能够满足正常使用要求。

  (五)依法实行抗震性能鉴定加固。对已建成的建设工程,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范围,依法实行建设工程抗震性能鉴定,根据抗震性能鉴定结果需要进行抗震加固且具有加固价值的,应当进行抗震加固。积极鼓励在既有建筑加固、改造工程中,采用隔震减震等技术。

  (六)加强农村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对抗震性能鉴定未达到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的农村村民住宅和乡村公共设施建设工程抗震加固给予必要的政策支持。实施农村危房改造、移民搬迁、灾后恢复重建等,应当保证建设工程达到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编制、发放适合农村的实用抗震技术图集,并加强指导服务、技术培训、示范引导等。

  三、强化保障措施与监督管理

  (一)强化保障措施。提请当地人民政府建立建设工程抗震管理工作机制,将建设工程抗震管理相关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或者未达到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的老旧房屋、农村村民住宅和乡村公共设施建设工程抗震加固给予必要的政策支持。

  (二)加强监督管理。加强对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及从业人员落实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情况的监督管理。切实做好企业及从业人员的资质资格管理和设计、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建立建设工程抗震责任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制度,将相关信用记录纳入信用管理系统和管理平台。

  (三)加大宣传和培训。组织开展建设工程抗震知识宣传普及,提高社会公众抗震防灾意识。加强学法培训,统筹抓好《条例》及抗震设防业务知识学习,结合继续教育、专项培训等活动,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管理和技术人员的培训。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2年10月29日

同地区相关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力做好2025年综合运输春运安全生产和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行政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船舶污染防治条例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2023年度碳排放配额分配实施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碳惠通”温室气体自愿减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同专业相关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24年修订)
沈阳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2024年修订)
青岛市城镇排水条例
东营市危险废物管理条例
中国气象局安委会办公室印发防雷安全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和升放气球安全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试行)
长春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同行业相关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24年修订)
杭州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上海市应急管理局关于本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沈阳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梧州市餐厨垃圾管理规定
乌鲁木齐市消防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