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交通运输局、义乌市交通运输局,舟山市港航和口岸管理局、台州市港航口岸和渔业管理局:
现将《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2022年10月27日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办法
一、明确各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监管职责
(一)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筹、指导、协调全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具体承担以下工作内容:
1.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和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全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相关规章制度。
2.开展交通建设工程监督检查。对下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履行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情况进行行业督查;对全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依法实施监督检查,重点检查高速公路工程、大型水运工程、地方铁路工程等。
3.受理以下工程的质量监督手续和质量评定备案(鉴定)工作。
(1)跨设区的市的国高网高速公路工程;
(2)跨设区的市的三级以上航道工程;
(3)沿海30万吨级以上港口工程;
(4)独立特大型高速公路桥梁工程、独立特长高速公路隧道工程;
(5)跨设区的市的地方铁路工程。地方铁路工程依据有关规定仅受理质量监督手续,不受理质量评定备案。
(二)设区的市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工作。具体承担以下工作内容:
1.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和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本行政区域内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相关制度。
2.开展交通建设工程监督检查。对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履行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情况进行行业督查;对本行政区域内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依法实施监督检查,重点检查高速公路工程、大型水运工程、普通国省道工程、地方铁路工程等。
3.受理以下工程的质量监督手续和质量评定备案工作:
(1)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受理以外的其他高速公路和三级以上航道工程;
(2)高速公路互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3)普通国道公路工程、规模较大或施工难度较大的省道公路工程;
(4)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受理以外的国家和省立项审批的其他重点水运工程;
(5)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受理以外的地方铁路工程和城际轨道交通工程。地方铁路工程和城际轨道交通工程依据有关规定仅受理质量监督手续,不受理质量评定备案。
上述之外的其他普通省道公路工程、水运工程由设区的市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确定,并抄告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对铁路监管职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对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受理质量监督的项目,履行属地监管责任,共同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三)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工作。具体承担以下工作内容:
1.对本行政区域内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依法实施监督检查。
2.受理以下工程的质量监督手续和质量评定备案工作。
设区的市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受理以外,并确定由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受理质量监督手续的公路工程、水运工程。
3.对上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受理质量监督的项目,履行属地监管责任,共同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二、工作要求
(一)压实属地责任。各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协同联动工作机制,上级应做好对下级监管工作的指导,下级要做好本行政区域项目的监督管理,充分发挥属地监管优势,有效压实参建各方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各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要每年组织质量安全工作专题研究,强化监督管理机构职能,按编制配足监管人员,落实专职专用,确保责任落实到人。
(二)强化监督检查。各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应在每年年初编制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根据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确定检查重点、内容、方式和频次,保障经依法批准、核准或者备案的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全覆盖,相关领导应不定期带队检查。鼓励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专业技术服务机构为行业管理、工程技术管理、监督检查等提供技术服务。
(三)加大监管力度。各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要全面开展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工作,在检查中发现项目或者施工合同段存在重大风险管控不当、重大安全生产隐患、项目现场管理混乱以及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到位等情况需重点督促整改的,或者发生重大安全生产险情、一般及以上安全质量事故的,可对建设单位等相关参建单位实行挂牌督办。
(四)强化督查考核。上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应对下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开展督查评价工作,省级对市级每年开展一次,市级对县级每半年开展一次,督查评价内容主要包括人员及装备配备、制度建设、责任落实、经费保障、工作成效、业务培训等,定期通报督查评价结果,通报结果纳入省厅年度考核内容。
(五)强化责任追究。各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对履职不到位的,上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可对下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采取提醒、约谈或挂牌督办等处理措施,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监管责任。
三、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原《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分级监管办法》(浙交〔2019〕12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