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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跨区域协同监管合作备忘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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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穗环〔2023〕14号

颁布部门: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佛山市生态环境局 中山市生态环境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3-02-01生效日期:2023-02-01

广州、佛山、中山市生态环境相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及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省生态环境厅和广州、佛山、中山等地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坚持以“保障环境安全,服务社会发展”为重点,深入推进污染防治,加快健全现代化环境治理体系,现将《广佛中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跨区域协同监管合作备忘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佛山市生态环境局 中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2月1日

广佛中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跨区域协同监管合作备忘录

  为加大社会化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管力度,依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关于推进生态环境监测体系与监测能力现代化的若干意见》(环办监测〔2020〕9号)、《关于印发<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的通知》(环发〔2015〕175 号)等文件规定,广州市、佛山市、中山市生态环境部门进一步加强联合互助与信息共享,强化三市跨市环境监测业务监管,联合打击环境监测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加强行业帮扶指导,形成本合作备忘录。

  一、工作对象

  机构注册地为广州市、佛山市、中山市的社会化生态环境监测机构。

  二、工作目标

  (一)打击跨市环境监测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严厉查处在三市跨市开展环境监测业务中存在的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根据工作需要开展联合检查、联合执法、联合通报,畅通案件移送机制,严肃查处监测机构和人员弄虚作假行为,持续强化对跨市环境监测弄虚作假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二)净化环境监测行业市场。通过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倡导行业自律,督促三市生态环境监测机构遵守法律法规,恪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诚信经营、公平竞争,激发环境监测市场活力,促进环境监测行业平稳有序发展。

  三、工作方式

  (一)实现信息共享。三市生态环境部门强化基础信息采集,共享在三市间开展跨市环境监测业务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基本信息、业务活动信息、案件查处信息。

  (二)强化联合监管。对在三市开展跨市环境监测业务量大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进行名录式管理,强化联合双随机检查;日常监管中发现的弄虚作假问题线索,由发现线索的生态环境部门组织联合查处,经查实判定属环境监测弄虚作假行为的,依法移送市场监管部门;加大对在三市开展跨市业务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弄虚作假案件的联合通报。

  (三)加大联合培训。联合组织开展业务培训、技术交流等活动,不断提升社会监测机构的技术能力和服务水平。三市生态环境部门根据工作需要主办培训活动并组织三市社会监测机构参加。

  (四)强化行业自律。鼓励三市相关生态环境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强化沟通协作,联合制定自律公约、服务标准等自律规范。督促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主动公开服务质量承诺、公平竞争承诺,压实主体责任。

  四、保障措施

  (一)健全合作机制。建立三市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跨区域协同联席会议制度,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座谈会,研究推进合作事项,完善合作机制,创新协调机制,通报机构监管及案件查处情况,开展经验交流分享。同时,三市确定具体联络人,加强合作事宜跟踪、落实和情况反馈。

  (二)加强舆论宣传。联合举办三市生态环境监测机构通报会,通报环境监测问题查处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协调各类新闻媒体,广泛报道三市监测机构跨区域协同监管进展情况,同时,加大弄虚作假案例的宣传曝光,提高联合检查的震慑力和影响力。

  (三)共同争取支持。总结新经验,解决新问题,重大事项或需要上级协调解决问题,及时向省生态环境厅报告,争取支持。

  本备忘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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