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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揭阳市燃气锅炉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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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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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揭府规〔2023〕1号

颁布部门:揭阳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污染排放与治理类

颁布日期:2023-02-24生效日期:2023-02-24

为进一步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强化燃气锅炉排放的控制和管理,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广东省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等法律法规、政策及《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2021年工业炉窑、锅炉综合整治重点工作的通知》(粤环函〔2021〕461号)要求,决定对我市燃气锅炉全面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44/765-2019)表3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执行范围及对象

  执行范围:揭阳市全部行政区域。

  执行对象:本公告的燃气锅炉是指使用天然气、煤制气、油制气、生物质制气、高炉煤气、焦炉煤气、液化石油气、沼气等气态物质为燃料的锅炉,所用燃料应符合国家和行业质量标准。

  二、执行时间及内容

  (一)新建燃气锅炉

  自发布之日起,新受理环评的新建燃气锅炉项目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44/765-2019)表3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二)现有燃气锅炉(包括已建成或正在建)

  自2024年7月1日起,全市现有燃气锅炉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44/765-2019)表3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三、工作要求

  (一)广东省地方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44/765-2019)表3规定燃气锅炉项目执行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为颗粒物10mg/m³、二氧化硫35mg/m³、氮氧化物50mg/m³。

  (二)自发布之日起,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44/765-2019)表3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审批涉燃气锅炉新建项目。

  (三)现有燃气锅炉所属企业或单位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在2024年7月1日起,燃气锅炉排放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44/765-2019)表3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逾期仍达不到的,有关主管部门应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规定责令改正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责令停业、关闭。

  (四)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国家或广东省对燃气锅炉发布新的更严格排放标准,或者提出更严格烟气治理、燃料管理等相关要求的,按照更严格标准及要求实施。

  揭阳市人民政府
  2023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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