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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建设和保护事故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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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晋政办发〔2023〕23号

颁布部门: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事故与应急类

颁布日期:2023-04-07生效日期:2023-04-07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山西省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建设和保护事故应急预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4月7日

山西省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建设和保护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山西省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以下简称“油气管道”)建设和保护风险防范化解机制,及时、有效预防和处置油气管道建设和保护事故,保障管道设施稳定运行,编制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山西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办法》《山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因第三方人为活动造成的严重影响石油天然气输送安全事故的应对,包括第三方使用机械工具破坏油气管道及附属设施,以及第三方挖沙、采石等活动影响油气管道安全运行事故应对。

  因自然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等)、事故灾难(危险化学品事故、特种设备事故等)、社会安全事件(恐怖袭击、刑事案件等)以及其他因素影响或可能影响我省油气管道正常运营时,依据我省相关专项应急预案执行,本预案做好衔接。

  1.4工作原则

  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预防为主、防控结合,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快速反应、科学处置的原则。

  1.5事故分级

  按照危害程度、影响范围、损毁程度等因素,我省油气管道建设和保护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4个等级(见附件3)。

2、应急救援指挥体系

  全省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建设和保护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体系由省、市、县三级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组成。

  2.1省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建设和保护事故应急指挥部

  指挥长:省政府分管能源工作的副省长。

  副指挥长:省政府协管副秘书长,省应急厅、省能源局主要负责人。

  成员单位: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建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卫健委、省应急厅、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省能源局、中国铁路太原局集团有限公司、省消防救援总队、华新燃气集团。

  省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建设和保护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能源局,办公室主任由省能源局主要负责人兼任。

  省指挥部及其办公室、成员单位职责见附件2。

  2.2现场指挥部

  发生油气管道建设和保护事故后,各级政府视情成立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省现场指挥部设置如下:

  指挥长:省政府分管能源工作的副省长。

  副指挥长:省政府协管副秘书长,省应急厅、省能源局、事发地设区市政府主要负责人。

  省现场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抢险救援组、气源调度组、治安维稳组、医学救护组、后勤保障组、宣传报道组7个工作组。根据事故应急处置实际需要,指挥长可视情调整工作组、组成单位及职责,调集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事故处置工作。

  2.2.1综合协调组

  组长:省能源局主要负责人。

  成员单位:省能源局、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应急厅、中国铁路太原局集团有限公司,事发地市、县政府及相关部门。

  职责:收集、汇总、报送事故和抢险动态信息,承办文秘、会务工作;协调、服务、督办各组工作落实;完成现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2.2抢险救援组

  组长:省应急厅、省能源局主要负责人。

  成员单位:省应急厅、省能源局、省市场监管局、省消防救援总队,事发地市、县政府及相关部门,相关企业。

  职责:制定抢险救援方案,组织力量开展险情处置、应急救援,防范次(衍)生事故;对事故的发展趋势和恢复方案等提出建议。

  2.2.3气源调度组

  组长:省能源局分管负责人。

  成员单位:省能源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交通厅、省国资委,华新燃气集团等相关企业。

  职责:制定气源调度方案,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和油气企业向管道气供应受到影响的区域调配天然气,督促落实各项气源调度措施等。

  2.2.4治安维稳组

  组长:省公安厅分管负责人。

  成员单位:省公安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事发地市、县政府及相关部门。

  职责:维护事故现场秩序,控制违法犯罪嫌疑人,依法制止并查处油气输送管道保护范围内各类违法犯罪行为,督促落实各项治安维稳防范措施等。

  2.2.5医学救护组

  组长:省卫健委主要负责人。

  成员单位:省卫健委,事发地市、县政府及相关部门。

  职责:指挥调度医疗卫生力量,确定定点医院;协调调派专家,展开伤病员抢救、转运和院内救治;为指挥人员、抢险救援人员和集中转移安置人员提供医疗卫生保障。

  2.2.6后勤保障组

  组长:事发地市级政府主要负责人。

  成员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厅、省应急厅、省能源局,事发地市、县政府及相关部门。

  职责:负责保障救援人员、装备和物资的需要;负责运力、油料、电力等供应保障;负责救援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生活保障。

  2.2.7宣传报道组

  组长:省委宣传部分管负责人。

  成员单位:省委宣传部、省能源局,事发地市、县政府及宣传部门。

  职责:根据省指挥部发布的权威信息,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开展应急新闻报道,积极引导舆论等。

  2.3市、县应急指挥机构

  市、县政府应参照省应急指挥机构组成,组建市、县油气管道建设和保护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区域内油气管道建设和保护事故的应对处置工作。

  2.4分级应对

  省、市、县三级指挥部分别是应对重大及以上、较大、一般油气管道建设和保护事故的主体。上级成立现场指挥部时,下级指挥部移交指挥权,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较大油气管道建设和保护事故涉及两个及以上设区市的,省指挥部负责协调,具有属地管理责任的市指挥部分别负责处置;一般油气管道建设和保护事故涉及两个及以上县(市、区)的,市指挥部负责协调,具有属地管理责任的县指挥部分别负责处置。

3、风险防控

  各级政府应加强组织领导,保障管道安全运行。相关部门要准确掌握本地区油气管道建设和保护风险情况,对可能发生的油气管道建设和保护事故进行综合性评估和趋势分析,建立信息共享机制。能源部门要牵头协调处理油气管道建设和保护重大问题,指导、监督有关部门履行管道保护义务等。公安部门要依法严厉打击侵占、破坏、盗窃、哄抢油气管道设施、打孔盗油等破坏油气管道的违法犯罪行为等。自然资源部门要依法查处油气管道保护范围以及安全距离内非法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严格油气管道周边房建市政施工项目日常监督管理及违法施工行为查处,依法查处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但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手续擅自施工的违法行为等。水利部门要依法查处并协调解决河道采砂对油气管道造成的安全隐患等。应急管理部门要负责管道工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管道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审查,参与事故应急救援等。市场监管部门要督促油气管道运输企业(以下简称管输企业)依法落实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法定责任。

  管输企业要强化油气管道保护主体责任意识,建立健全风险预警机制,提高安全风险防控以及应急管理处置能力;要建立完善日常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置油气管道各类风险和隐患,落实风险管控措施;要梳理高后果区、重点防汛部位、重要穿跨越部位等管道保护关键部位,建立台账并重点巡查巡护;要针对关键部位排查外部风险隐患,制定落实相应的防控制度措施;要加强与属地政府、相关部门的沟通交流,切实落实管道保护措施;要扎实做好应急值守工作,突发情况及时处置并第一时间上报,确保油气管道安全稳定运行。

4、监测和预警

  4.1监测

  管输企业加强油气管道周边风险监测和信息分析,特别是对第三方作业以及挖沙、采石、采矿等活动进行重点监测,可能引发管道建设和保护事故的重要信息及时报告属地指挥部办公室。

  各级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接收本级辖区内油气管道周边风险监测重要信息,畅通信息报送渠道,做好信息的汇总和分析工作。

  4.2预警

  省指挥部办公室对可能引发油气管道建设和保护重大及以上事故的信息进行核实后及时上报省指挥部,发布预警信息,通知下级指挥部办公室和相关管输企业采取针对性的防范措施。

  市、县指挥部办公室分别核实本行政区内油气管道周边风险监测重要信息,对可能引发较大、一般事故的,及时报告同级指挥部并发布对应预警信息,可能引发重大事故的监测信息及时上报省指挥部办公室。

5、应急处置与救援

  5.1信息报告

  油气管道建设和保护事故发生后,管输企业负责人应当在1小时内报告事发地管道建设和保护主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

  事发地油气管道建设和保护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接到管道建设和保护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事故的性质和等级作出初步认定,报事发地应急指挥部,并按规定及时逐级上报。

  报告事故信息的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社会影响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和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尽可能全面地反映事故情况。

  5.2先期处置

  事发管输企业应立即启动本企业应急响应,组织进行先期应急处置工作,迅速撤离、疏散现场人员,设置警示标志,警戒事故现场和危险区域,同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相邻装置、设备,防止事态扩大和引发次生事件。

  5.3省级响应

  省级响应由低到高设定为三级、二级、一级3个响应等级,油气管道建设和保护事故发生后,依据响应条件,启动相应等级响应(见附件4)。

  市、县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各自的响应等级和响应内容。

  5.3.1三级响应

  符合三级响应条件时,由省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启动三级响应,视情况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事发地县应急指挥部负责具体处置。

  5.3.2二级响应

  符合二级响应条件时,省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向指挥长报告,由省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启动二级响应,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应急处置工作。事发地市应急指挥部负责具体处置。

  5.3.3一级响应

  符合一级响应条件时,省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向指挥长报告,由指挥长启动一级响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省指挥部办公室通知副指挥长、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和专家等相关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同时,根据事故情况,迅速指挥调度有关应急力量赶赴现场参加应急处置工作。

  (2)指挥长到达现场后,迅速成立省现场指挥部及其工作组,了解先期处置情况,分析研判事故现状及发展态势。

  (3)组织现场侦检工作,分析事故影响范围和程度,开展事故会商研判,研究制定应急处置方案。

  (4)做好对周边人员、场所、重要设施排查和安全处置工作,防范次生灾害。

  (5)及时、统一发布事故发展态势、抢险救援等信息,积极协调各类新闻媒体做好新闻报道工作,做好舆情引导工作。

  (6)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并及时向事发地传达。

  5.3.4响应调整

  油气管道建设和保护事故的事态进一步扩大,或者可能波及更大范围,直接或间接造成巨大损害,各级指挥部或指挥部办公室依据事故情况变化,调整响应级别。

  5.3.5响应结束

  响应条件消除后,经省现场指挥部确认,一级响应由省指挥部指挥长宣布响应结束;二、三级响应由省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宣布响应结束。

6、应急保障

  6.1队伍保障

  管输企业应急队伍是应急处置工作的基础力量,要按照有关规定配备人员、装备,开展培训、演练;各成员单位应急处置队伍是事故的重要支援力量和补充力量,要合理确定队伍规模,加强技能培训,满足应急需求;省指挥部应加强应急队伍的监督检查,在应急响应时统一指挥调配。

  6.2物资装备保障

  管输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储备应急处置物资,各市、县政府和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储备一定数量的常备应急处置物资。应急响应所需物资的调用、采购、储备、管理,应遵循“服从调动、服务大局”原则,听从省指挥部的统一调度,保证应急处置需求。

  6.3资金保障

  管输企业要做好必要的应急处置资金安排。各级政府要做好油气管道建设和保护事故应急资金保障,保障应急指挥系统、公益宣传、人员培训、演练与实施、物资储备与维护、奖励等方面资金。处置油气管道建设和保护事故所需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多渠道筹集,分级负担,确保应急需要。

  6.4其他保障

  事发地政府对应急保障工作负总责,统筹协调,全力保障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有关部门按照现场指挥部指令或应急处置需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应急保障工作。

7、后期处置

  7.1善后处置

  现场清理、环境污染消除及设备检查、管道运行恢复由事发管输企业及事发地政府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处置;在抢险救援过程中紧急调用的物资、设备、运输车辆和占用的场地,由造成损失的第三方及事发地政府承担。

  7.2调查评估

  7.2.1事故调查。按照事故等级和有关规定,由相应的政府成立事件调查组,及时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7.2.2处置评估。重大及以上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省指挥部召集有关部门对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全面总结评估,提出加强和改进同类事故处置工作的意见建议。

8、附则

  8.1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

  省指挥部办公室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宣传和培训,按规定组织应急演练,并定期组织应急预案评估,按照修订情形及时进行修订。

  8.2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省能源局负责解释。

  8.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省级油气管道建设和保护事故应急响应流程图

        2.省级油气管道建设和保护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3.山西省油气管道建设和保护事故分级

        4.省级油气管道建设和保护事故响应条件


省级油气管道建设和保护事故应急响应流程图




省级油气管道建设和保护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指挥机构

 

 

省政府分管

能源工作副省长

省油气管道建设和保护事故指挥部职责: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及关于省级油气管道建设和保护事故工作的决策部署;统筹协调全省油气管道建设和保护事故防范工作;组织指挥重大油气管道建设和保护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协调重大及以上油气管道建设和保护事故调查评估和善后处置工作;贯彻落实上级领导指示批示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及省应急救援总指挥部交办的油气管道建设和保护事故应急处置的其他重大事项。

省油气管道建设和保护事故指挥部办公室职责:制定、修订油气管道建设和保护事故应急预案,协助省委、省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开展油气管道建设和保护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组织调动有关应急力量参加油气管道建设和保护事故应急处置行动;按规定报告和协助发布油气管道建设和保护事故应急处置信息;指导市、县油气管道建设和保护事故应对工作;完成省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省政府

协管副秘书长

省应急厅厅长

省能源局局长

省委宣传部

根据省指挥部发布的权威信息,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开展应急新闻报道,积极引导舆论。

省发展改革委

负责协调省粮食和储备局落实省级重要物资和应急储备物资动用计划和指令。

省公安厅

组织、指导、监督各级公安机关依法查处侵占、破坏、盗窃、哄抢油气输送管道设施、打孔盗油等破坏油气管道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油气管道建设和保护事故现场治安秩序。

省财政厅

落实油气管道沿线各级政府参与油气管道保护的激励政策,调动各级政府保护油气管道的积极性,协调事故应急处置所发生的费用补偿。

省自然资源厅

组织、指导各市(县、区)自然资源部门依法制止和查处油气管道保护范围以及安全距离内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省生态环境厅

负责油气管道重大污染事件的现场环境监测工作,协助当地政府做好环境污染善后处置工作。

省住建厅

严格油气管道周边房建市政施工项目日常监督管理及违法施工行为查处,依法查处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但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手续擅自施工的违法行为。

省交通厅

负责组织协调解决公路建设项目与油气管道建设和安全运行相关的重大问题;为应急救援车辆提供绿色通道。

省水利厅

组织或参与协调解决水利工程建设与油气管道建设和安全运行相关的重大问题。配合当地政府查处并协调解决河道采砂对油气管道造成的安全隐患,制止或取缔违反防洪法规定的油气管道工程。

省卫健委

负责组织督导事发地卫生健康部门,协调调派专家团队,开展事故伤病员救治和相关人员医疗卫生保障。

省应急厅

负责油气管道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油气管道工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管道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审查,参与事故应急救援。

省国资委

督促相关省属企业加强油气管道保护工作,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省市场监管局

负责督促管输企业依法落实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法定责任,提供油气管道抢修保通技术支持。

省能源局

主管油气管道建设和保护工作,承担指挥部办公室有关职责;组织开展油气管道建设和保护事故应急演练;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油气输送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

中国铁路太原局集团公司

组织协调解决辖区内铁路建设项目与油气管道建设和安全运行相关的重大问题。

省消防救援总队

负责油气管道建设和保护事故现场的灭火救援和处置工作。

华新燃气集团

落实管道保护主体责任,加强油气管道周边巡查巡护,做好监测分析和风险管控;参与制定气源调度方案,向管道气供应受到影响的区域调配气源。



山西省油气管道建设和保护事故分级


特别重大事故

重大事故

较大事故

一般事故

   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上述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省级油气管道建设和保护事故响应条件


一级响应

二级响应

三级响应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启动一级响应:

1)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

2)造成管道设施损坏,设计压力4MPa以上油气管道停输72小时以上;

3)省指挥部认为需要启动一级响应的情形。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启动二级响应:

1)发生较大事故;

2)造成管道设施损坏,设计压力4MPa以上油气管道停输24小时以上,72小时以下;

3)省指挥部办公室认为需要启动二级响应的情形。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启动三级响应:

1)发生一般事故;

2)造成管道设施损坏,设计压力4MPa以上油气管道泄漏、停输24小时以下;

3)省指挥部办公室认为需要启动三级响应的情形。

上述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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