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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做好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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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闽人社办〔2023〕109号

颁布部门: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职业健康类

颁布日期:2023-06-28生效日期:2023-06-28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各大企业:

  当前,我省进入夏日高温季节。根据气象预测,7-9月我省气温总体偏高,持续的高温天气对职工工作及健康将产生较大影响。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根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安监总安健〔2012〕89号)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高温天气下劳动保护工作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夏季高温中暑问题对劳动者身体健康的严重危害性,把“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理念贯彻到暑期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当中,压紧压实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切实维护高温期间劳动者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

  二、确保高温天气安全生产

  在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科学合理安排工作,采取适当增加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减少高温时段室外作业等措施,确保安全生产。日最高气温达40℃以上,用人单位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对不适宜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及时协商调整工作任务,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下从事户外作业及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企业要在高温天气户外工作场所或高温工作场所配备必要的防暑降温设备设施,为从事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防暑降温饮料、保健用品等,营造安全舒适的工作环境。

  三、严格落实高温津贴发放

  严格落实《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六部门关于调整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闽人社发〔2019〕3号),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5月份按实际高温天数12元/天计发,6-9月按260元/月计发或按实际高温天数12元/天计发。用人单位发放的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但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且不得以防暑降温饮料充抵高温津贴。

  四、加强政策宣传和监督检查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运用各类媒体宣传渠道,普及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法律法规知识,引导用人单位自觉遵守防暑降温、高温津贴等有关规定,增强劳动者在高温环境或高温天气作业时的自我保护能力。进一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依法受理和查处违反高温天气期间工作时间、高温津贴等规定的行为。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以室外露天作业和高温区域作业的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物流快递、船坞码头、环境卫生、加工制造等行业为重点,开展用人单位遵守高温津贴法律法规情况检查,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23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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