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新污染物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新污染物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遂府办函〔2023〕37号

颁布部门: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污染排放与治理类

颁布日期:2023-06-10生效日期:2023-06-10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遂潼园区筹委会,市直有关部门,遂宁海关:

  《遂宁市新污染物治理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10日

遂宁市新污染物治理实施方案

  新污染物是指排放或可能排放到环境的,具有生物毒性、环境持久性、生物累积性等特征,对生态环境或人体健康存在风险,但尚未纳入管理或者现有管理措施不足以有效防控其风险的污染物。目前国内外广泛关注的新污染物主要包括国际公约管控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内分泌干扰物、抗生素和微塑料四大类,其主要来源是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生产和使用。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2〕15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22〕77号)要求,加强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防控,切实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健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党的二十大、省委十二届二次全会和市委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部署要求,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以有效防范新污染物环境与健康风险为核心,以健全体系、提升能力、摸排风险、重点防控、分类治理为工作原则,实施调查评估、分类治理、全过程环境风险管控,加强制度、科技、财政支撑保障,建立健全新污染物治理体系,筑牢长江上游生态屏障,以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助力美丽遂宁绿色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目标

  到2025年,基本摸清全市重点化学物质环境信息,提升新污染物调查、监测、筛查、评估能力,逐步完善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和新污染物治理管理机制,加强科技支撑、财政投入、基础能力建设。按照全省统一安排部署,完成一批重点行业新污染物调查监测、危害评估和分类治理试点任务,制定“禁限控”管控方案,统筹推进新污染物环境风险管理,有效防控新污染物环境风险。

  三、重点任务

  (一)做好制度衔接,建立完善新污染物治理机制

  1.建立健全新污染物治理管理机制。全面落实国家、省新污染物治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严格执行国家、省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与管控相关标准规范。建立新污染物治理市级和县级跨部门协调机制,统筹推进新污染物治理工作。加强部门联合调查、联合执法、信息共享,加强法律、法规、制度、标准的协调衔接。按照属地落实原则,完善新污染物治理管理机制,全面落实新污染物治理属地责任。〔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乡村振兴局、遂宁海关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负责落实。以下各项任务均需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2.完善新污染物治理技术支撑体系。配合省级完善新污染物信息调查、环境风险评估、危害特性测试、防治技术等有关标准、规范。充分依托四川省生态环境专家库,面向各行业(领域)广泛征集新污染物研究、治理专家,充实遂宁市生态环境专家库中新污染物、环境健康等领域专家力量,为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提供政策咨询、管理支撑、技术指导和服务。(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遂宁海关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开展调查监测,科学评估新污染物风险状况

  3.开展化学物质环境信息调查。按照四川省化学物质环境基本信息调查工作要求,结合我市产业布局,制定遂宁市重点化学物质环境基本信息调查方案并开展调查,根据调查结果筛选优先评估化学物质,建立重点管控清单。开展新增列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生产、加工、使用、储存和排放调查。依据四川省首批优先评估化学物质清单,进一步开展环境风险评估详查。(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4.建立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制度。制定遂宁市新污染物专项环境调查监测工作方案,依托现有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在重点地区、重点流域、重点行业(园区)、入境关口等,开展抗生素等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掌握全市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环境赋存水平。2025年底前,初步建立全市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体系。(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遂宁海关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5.开展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按照四川省新污染物环境风险评估技术标准,开展化学物质环境风险优先评估工作。实施抗生素环境与健康危害测试和风险筛查,开展制药、养殖等行业抗生素环境风险评估试点工作。(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严格源头管理,有效防范新污染物产生

  6.加强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严格执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落实企业新化学物质环境风险防控主体责任。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事项纳入环境执法年度工作计划,严厉打击涉新化学物质环境违法行为,确保新化学物质生产、进口、使用依法合规。(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市场监管局、遂宁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7.强化新污染物风险管控。落实国家、省优先控制化学品及抗生素、微塑料等新污染物“一品一策”管控措施。识别优先控制化学品的主要环境排放源,落实《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要求,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开展新污染物川渝联合调查。严格落实国家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生产、加工使用和进出口禁限工作要求。(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遂宁海关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8.严格实施限制或淘汰措施。落实国家产业结构调整要求,严格对纳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的工业化学品、农药、兽药、药品、化妆品等,按期实施淘汰。未按期淘汰的,依法停止其产品登记或生产许可证核发。依法严厉打击已淘汰POPs的非法生产和加工使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落实国家新增列POPs的淘汰工作要求,减少或消除环境和健康风险,确保按期完成淘汰目标。强化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严格涉新污染物建设项目准入管理。(市生态环境局、市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加强禁止进(出)口化学品和严格限制用途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加大口岸查验力度,严防禁止进(出)口化学品入(离)境。开展进(出)口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加强进(出)口产品新污染物含量管控。(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遂宁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过程控制,大力减少新污染物使用排放

  9.加强清洁生产和绿色制造。对使用有毒有害化学物质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过程中排放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企业依法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全面推进清洁生产改造;企业应依法公布有毒有害原料使用及排放相关信息。严格落实中国环境标志产品和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体系中重点管控新污染物限制和禁用要求,严格执行玩具、学生用品等相关产品的重点管控新污染物含量控制强制性国家标准,减少产品消费过程中造成的新污染物环境排放。(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0.规范抗生素类药品使用管理。落实《遏制微生物耐药国家行动计划(2022—2025年)》,加强抗微生物药物环境污染防治。按国家、省要求推动抗菌药物环境危害性评估工作。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严格按照四川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要求,科学指导医疗机构合理使用抗菌药物。依托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网、细菌耐药监测网,各级医疗监管平台加大对抗菌药物规范使用情况的抽查和监管力度。加强抗菌药物经营环节监管,规范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类抗菌药物,依法依规查处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类抗菌药物行为。按照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要求,严把兽用抗菌药生产行业准入关。在兽用抗菌药经营、使用环节严格落实兽用处方药管理制度,稳步推进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加强渔业生产过程中抗菌药物使用管控。(市卫生健康委、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1.强化农药使用管理。严格管控具有环境持久性、生物累积性等特性的高毒高风险农药及助剂。深入推进农药减量化,严格落实高毒高风险农药淘汰和替代要求,推广使用植物免疫诱抗剂、生物农药、昆虫信息素等绿色防控技术。加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和监管,健全农药废包装回收体系,鼓励在农药生产环节使用便于回收的大容量包装物。加强农药包装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产物和去向监管,严禁用于餐饮用具、儿童玩具等产品制造。(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推进末端治理,降低新污染物环境污染隐患

  12.加强新污染物多环境介质协同治理。落实相关污染控制技术规范,加强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环境治理。强化对涉重点管控新污染物企事业单位环境监管,按国家要求将生产、加工使用或排放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中所列化学物质的企事业单位纳入重点排污单位管理。排放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定期开展环境监测,严格落实排污许可、信息公开、污染隐患排查制度,加强有毒有害物质环境风险管控。加强已识别POPs废物的环境无害化管理和POPs污染场地调查修复。(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13.强化含特定新污染物废物的收集利用处置。严格落实废药品、废农药以及抗生素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母液、废反应基和废培养基等废物的收集利用处置要求。严格执行含特定新污染物废物的监测方法、鉴定技术标准和利用处置污染控制技术规范。(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4.开展新污染物治理试点工作。聚焦石化、医药、电镀等行业,在涪江干支流和重点饮用水水源地周边工业园区和工业集中区,选取重点企业开展新污染物治理试点。鼓励各属地结合本地产业特点,制定激励政策,推动新污染物治理企业先行先试,减少新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5.加大科技支撑力度。市级科技计划强化对新污染物监测技术、环境危害评估和治理技术科技攻关支持,鼓励并推动新污染物环境监测、废水抗生素去除工艺、兽用抗菌药环境危害性评估、新增列POPs替代品和替代技术研发。(市科技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要严格落实新污染物治理属地责任,细化分解目标任务,明确部门分工,抓好工作落实。市直有关部门要加强分工协作,共同做好新污染物治理工作,2025年11月前对本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送市生态环境局。(市生态环境局牵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强化能力建设。加强新污染物治理的监督、执法和监测能力建设,落实省级新污染物治理信息化管理要求,加强相关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和专项培训,努力提升全市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和新污染物环境监测技术支撑保障能力。(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遂宁海关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监管执法。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严格落实新污染物治理要求。加强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排放执法监测和重点区域环境监测。对涉重点管控新污染物企事业单位依法开展现场检查,加大对未按规定落实环境风险管控措施企业的监督执法力度。加强对禁止或限制类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及其相关产品生产、加工使用、进(出)口的监督执法。(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遂宁海关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拓宽资金投入渠道。加强资金保障,统筹财政资金支持新污染物调查监测、筛查评估、试点示范、管控治理等工作。建立以企业投入为主的多元化资金保障制度,通过招商等方式鼓励社会资本进入新污染物治理领域,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新污染物治理的信贷支持力度。落实新污染物治理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遂宁银保监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宣传引导。开展新污染物治理科普宣传教育,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科学引导企业和公众正确认识新污染物环境风险,树立绿色生产和消费理念,将新污染物环境防治融入日常生产和生活中。鼓励公众通过多种渠道举报涉新污染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市生态环境局、市科技局、市教育体育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同地区相关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突发事件初期处置现场指挥官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遂宁市“十四五”节能减排 综合实施方案》的通知
遂宁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同专业相关
青海省电梯安全条例(2024年修订)
庆阳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日照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
河北省排污许可管理办法
山西省城镇排水和再生水管理办法
吉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24年修订)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吉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等9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24年修订)
同行业相关
关于印发《安徽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的通知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的通知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消防车通道管理办法的通知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电梯安全条例(2024年修订)
庆阳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日照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