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级各单位,中央部属在浙有关单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58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调整2023年度工伤保险有关待遇通知如下:
一、伤残津贴调整
(一)调整范围和对象。全省2022年12月31日前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退出工作岗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工伤人员。
(二)调整水平。按照每人每月198元的标准增加伤残津贴。
二、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调整
(一)调整范围和对象。全省2022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享受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二)调整水平。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102元。调整后,如因工死亡人员有多名供养亲属的,月供养亲属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2022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
三、其他待遇调整
已经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以及工伤退休人员,按照2023年基本养老金调整的办法增加养老金,如增加的额度低于每月198元的,按198元的额度补足差额。
四、资金来源
工伤待遇已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此次调整所增加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列支;已经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以及工伤退休人员,按照2023年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增加的额度低于每月198元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五、执行时间
本次调整从2023年1月1日起执行。伤残津贴和已经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工伤退休人员相关待遇,在2023年7月31日前调整到位;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在2022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公布的次月调整到位。
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