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有效打击工业废水偷排等环境违法行为,鼓励广大市民积极参与环境保护,加强环境违法行为的社会监督,根据《中山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决定于即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开展重点河涌废水偷排违法行为专项有奖举报。
一、举报奖励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的部分环境违法行为,包括: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
(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二、奖励范围
经查实被举报单位存在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将生产废水排入以下重点河涌的,具体河涌名单如下:
序号 |
所在镇街 |
河涌名称 |
1 |
沙溪镇 |
土瓜涌 |
2 |
朗心四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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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大涌镇 |
青岗涌 |
4 |
基尾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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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岚田七百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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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石岐街道 |
大滘涌 |
7 |
莲兴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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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火炬开发区 |
濠头涌 |
9 |
沙边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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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三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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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白庙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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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三乡镇 |
西坑河 |
三、举报方式
中山市生态环境局门户网址(http://zsepb.zs.gov.cn)、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微信公众号有奖举报专栏
四、举报要求
按照《中山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内列明的要求。
五、奖励标准
经确认有效举报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二)点规定的环境违法行为,每次奖励人民币三万元整;符合第(三)点规定的环境违法行为,按《中山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第四条列明的奖励标准奖励3-20万元。企业在职员工举报本企业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奖金翻倍,奖励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20万元。
六、有关事项
(一)举报线索材料需提供明确违法主体信息、环境违法行为具体情形及有价值的视频、图片证据材料,以及偷排时间、地点规律。
(二)举报受理日期在专项举报开展日期内的纳入专项举报范围,在专项有奖举报开展前已受理调查中的举报案件自动纳入专项举报范围。
(三)受理单位将依法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
(四)其他未尽事宜按照《中山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执行。
请广大市民踊跃提供相关环境违法行为线索,衷心感谢您对中山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心和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