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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福建省水利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水利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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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颁布部门:福建省水利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体系与认证

颁布日期:2023-07-03生效日期:2023-07-03

各设区市水利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农业农村局,厅机关有关处室、厅属有关单位:

  《福建省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实施办法》已经2023年6月28日第6次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水利厅
  2023年7月3日

福建省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福建省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福建省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水利部《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的通知》《水利部办公厅关于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等四类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有关工作的通知》等,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是指水利生产经营单位通过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员全过程参与,建立并保持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全面管控生产经营活动各环节的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工作,实现安全健康管理系统化、岗位操作行为规范化、设备设施本质安全化、作业环境器具定置化,并持续改进。

  第三条 本省范围内所有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
  初步设计批复工期2年以上的水利工程项目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地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的具有水利水电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资质的单位、水文监测单位和水利后勤保障单位,福建省各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含河湖管理单位、农村水电站)可对照本办法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上述单位以下统称申请单位。

  第四条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是体现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作为业绩考核、行业表彰、信用评价评级以及评估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参与水利市场竞争能力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章 组织管理与评审标准

  第五条 组织管理
  (一)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二)福建省水利厅成立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委员会,负责福建省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的管理、指导和监督,承担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审核推荐与二级评审,其办公室设在福建省水利厅监督处。评审具体工作由福建省水利水电工程质量技术站组织开展,其中,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由福建省水利厅农村水利水电处负责,具体工作由福建省水利建设中心组织开展。
  (三)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属地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审核推荐与三级评审的组织、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四)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属地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的审核推荐工作。

  第六条 水利工程项目法人评审执行《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见附件1);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评审执行《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见附件2);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评审执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见附件3);农村水电站评审执行《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暂行)》(见附件4);水利水电勘测设计单位评审执行《水利水电勘测设计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规程(T/CWEC 17-2020)(见附件5);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评审执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规程》(T/CWEC 18-2020)(见附件6);水文监测单位评审执行《水文监测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规程》(T/CWEC 19-2020)(见附件7);水利后勤保障单位评审执行《水利后勤保障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规程》(T/CWEC 20-2020)(见附件8)。上述标准以下统称《评审标准》。

  第七条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依据评审标准得分确定,评审满分为100分。具体标准为:
  (一)一级:得分90分(农村水电站得分90分)及以上,且各一级评价项目得分不低于应得分的70%;
  (二)二级:得分80分(农村水电站得分75分)及以上,且各一级评价项目得分不低于应得分的70%;
  (三)三级:得分70分(农村水电站得分65分)及以上,且各一级评价项目得分不低于应得分的60%;
  (四)不达标:得分低于70分(农村水电站得分低于65 分),或任何一项一级评价项目得分低于应得分的60%。

  第八条 福建省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工作应当客观、公正地开展。

第三章 申请条件和程序

  第九条 申请条件
  (一)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评定原则上应逐级申请。具备甲级或一级及以上设计、施工、监理资质的单位,可直接申请一级达标单位,具备乙级或二级及以上设计、施工、监理资质的单位,可直接申请二级达标单位。
  (二)水利工程项目法人所管辖的建设项目已按规定办理安
  全监督申请,且工程开工以来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无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重大事故隐患已治理达到安全生产要求。
  (三)水利水电施工企业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且在申
  请等级评价之日前1年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无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无重大事故隐患,且应当有投资400万元规模以上在建工程项目供现场检查,在建工程不含单体建筑物分散且较小的打捆招标的工程。
  (四)其他申请单位在申请等级评价之日前1年内未发生造成人员死亡、重伤3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超过水利部相应评审规程规定金额的生产安全事故,无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重大事故隐患已治理达到安全生产要求。

  第十条 申请程序
  (一)申请一级达标单位程序
  申请单位应对照评审标准进行自评后提交申请材料,经注册地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复核同意推荐,并提前20个工作日向福建省水利厅提出审核申请。福建省水利厅按照水利部评审标准,对相关申请材料及其申报的福建省辖区内的水利工程项目现场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二)申请二级达标单位程序
  1.申请单位对照本办法及评审标准进行自评后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申请表、自评报告和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推荐函。自评报告内容应当包括:承诺书、单位概况及安全生产管理状况、基本条件的符合情况、自评工作开展情况、发现的主要问题、整改计划及措施、整改完成情况、自评赋分及结论、支撑性材料等。支撑性材料应当按清单要求提供,排列顺序同清单顺序,单独成册,内容较多的可分册装订。
  2.申请单位通过福建省水利厅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原则上一季度集中评审一次以上。
  3.申请材料应经过技术审查。技术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自评报告内容是否符合要求,能否充分反映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建设和实施运行情况,自评中发现的主要问题整改及措施落实情况;支撑性材料内容完整性和有效性;是否存在其他否决条件。
  4.对申请单位组织现场核查。现场核查依据评审标准,采用查阅资料、现场抽样检查、人员询问、复核自评工作开展情况等方法,检查申请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实施运行情况并赋分。对水利工程项目法人须现场核查开工3个月后的在建工程项目,对水利水电施工企业须现场抽样核查作业量相对较大时段的工程项目。
  5.福建省水利厅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委员会根据技术审查和现场核查情况,做出审定结论。
  6.通过审定的申请单位,在福建省水利厅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有异议的,由福建省水利厅组织核查处理;公示期无异议的,由福建省水利厅予以公告并颁发证书。
  (三)申请三级达标单位程序
  申请单位应对照评审标准进行自评后提交申请材料,经注册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复核同意推荐,向注册地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评审申请。

第四章 动态监管

  第十一条 福建省水利厅每年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对其审定的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评价单位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进行随机抽查,并对存在问题较多的单位进行重点核查。

  第十二条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在有效期内,须满足第九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完成年度自查,保持绩效,持续改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并于等级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发证单位提出延期申请。延期申请需要提交等级证书延期申请表(见附件11),并对照等级证书延期申请材料清单(见附件12)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发证单位对延期申请材料按照第六条的《评审标准》进行技术审查和现场核查,做出审定结论。审定通过的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有异议的,由发证单位组织核查处理;公示期无异议的,由发证单位换发证书。

  第十四条 通过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的单位,在证书有
  效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证书期满后将不予延期:
  (一)发生1人(含)以上死亡,或者3人(含)以上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一般水利生产安全事故且负有责任的;
  (二)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管理突出问题的;
  (三)存在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
  (四)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在省级及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中,因安全生产管理问题,受到通报批评及以上责任追究的;
  (六)按照本办法评审不达标的。

  第十五条 通过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的单位,在证书有
  效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单位撤销其水利安全生产标
  准化等级,并予以公告,收回证书、标牌:
  (一)在评价过程中弄虚作假、申请材料不真实的;
  (二)单位合法身份证明、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注销或吊销的;
  (三)年度随机抽查未通过的;
  (四)发生较大及以上水利安全生产事故且负有责任的;
  (五)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六)被列入水利建设市场“黑名单”且处于公开期内的。

  第十六条 被撤销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单位,自撤销
  之日起满1年后,方可重新申请被撤销前的等级评审。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相关细则,开展本地区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评审工作。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附件:1.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审申请材料报送要求

           2. 福建省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报告(格式)

         3.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延期申请表

         4.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延期申请材料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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