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沈阳市职业卫生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由沈阳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23年5月8日通过,已经辽宁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23年7月27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3年8月6日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沈阳市职业卫生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
(2023年5月8日沈阳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2023年7月27日辽宁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沈阳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了《沈阳市职业卫生监督管理条例废止案》,决定自2023年9月1日起废止《沈阳市职业卫生监督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