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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电梯检验检测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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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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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沪市监特种20230351号

颁布部门: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特种设备类

颁布日期:2023-07-20生效日期:2023-07-20

各区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市局执法总队,各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各有关单位:

  新修订的《上海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TSG T7001—2023,以下简称新版《检验规则》)《电梯自行检测规则》(TSG T7008—2023,以下简称《检测规则》)已陆续发布施行,为进一步规范本市电梯检验检测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电梯监督检验

  (一)做好实施过渡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2023年第14号公告,2024年4月2日(含)之后申请监督检验的电梯,电梯检验机构应严格按照新版《检验规则》开展电梯监督检验。对于需要在过渡期内进行书面告知的电梯,由电梯制造单位或其委托的安装单位在2023年10月1日前,登录上海市电梯制造单位管理系统(https://zhizao.shse.info/)进行告知。

  (二)新装电梯选型配置要求

  根据《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对于买卖双方于《办法》施行日期(2023年5月1日,含)之后签订供货合同的电梯,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以及相关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等要求配置电梯,并配备符合相关标准的远程监测装置(杂物电梯除外)。

  (三)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土建验收要求

  根据《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对于在《办法》施行日期(2023年5月1日,含)之后办理施工告知的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电梯检验机构在受理安装监督检验申请时,应查验土建验收合格的相关信息。

  二、关于电梯定期检验和自行检测

  (一)做好实施过渡

  下一次检验检测日期在2023年12月31日(含)之前的电梯,电梯定期检验和自行检测工作按照《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电梯检验检测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沪市监特种〔2020〕554号)和《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电梯检验检测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沪市监特种〔2021〕585号)执行。下一次检验检测日期在2024年1月1日(含)之后的电梯,电梯定期检验和自行检测工作严格按照新版《检验规则》《检测规则》执行。

  (二)检测单位名单公布

  根据《办法》第三十九条,本市符合检测条件的电梯使用单位、维护保养单位以及电梯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统称“电梯检测单位”)名单,由市市场监管局在上海特检网上服务平台(http://cs.ssei.cn:8193,以下简称“特检平台”)进行公布。

  (三)检验检测申报入口

  电梯使用单位可通过特检平台申报电梯定期检验和自行检测。市特检院应在2023年11月底前按照新版《检验规则》《检测规则》要求升级完善平台功能。电梯检测单位应在特检平台内公示业务承接范围和收费标准,明确各环节办结期限,公开承诺服务质量。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一)关于定期检验和自行检测周期

  2024年1月1日起,电梯定期检验和自行检测周期应当按照新版《检验规则》《检测规则》确定,本市根据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在特检平台明确电梯检验检测年份。电梯使用单位在申报电梯检验检测时,应当根据系统确定的检验检测年份选择定期检验或自行检测业务。如存在异议,由市特检院协助解决。

  (二)关于检验检测数据上传要求

  本市推广应用上海智慧电梯码。2024年1月1日起,各区市场监管局要推动各电梯检验机构、检测单位在开展电梯定期检验和自行检测时使用“上海电梯检验检测”微信小程序,扫码上传过程信息,并保证数据真实、完整。

  (三)关于电梯检测单位的监管

  根据《办法》第四十三条,各区市场监管局要加强对电梯检测单位的监管,对电梯自行检测工作质量组织实施抽查,发现电梯检测单位存在未按照相关要求开展自行检测、未及时上传报告及相关数据、资源条件不能持续满足要求、涉及投诉举报较多且经调查属实等情形的,应及时报告市市场监管局。

  (四)关于使用标志的换发

  自行检测报告结论为“所检测项目均符合《电梯自行检测规则》(TSG T7008—2023)的相应要求”的,电梯使用单位或其委托的电梯检测单位,可向上海市特种设备检验管理信息系统(http://mis.ssei.cn:8190/login)上传电梯自行检测符合性声明,经电梯检验机构确认填写内容无误后,换发相应的特种设备使用标志。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政策宣传

  各区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市局执法总队要加大宣传力度,扩大政策知晓率,引导电梯使用单位按照最新要求申报检验检测,确保电梯检验检测改革平稳过渡。

  (二)加强隐患报送

  各电梯检验机构、检测单位要高度重视信息报送。在电梯检验、自行检测过程中发现电梯存在事故隐患的,应书面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属于严重事故隐患的,还应当书面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停用电梯,第一时间向电梯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在《办法》、新版《检验规则》《检测规则》施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反馈情况(联系人:郑士嘉,联系电话:64220000-2612)。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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