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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关于进一步优化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优化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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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环环评〔2023〕52号

颁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法律效力:文件通知

应用分类:建设项目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3-09-19生效日期:2023-09-1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强化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简称环评)要素保障,持续释放改革效能,以高水平保护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环评制度衔接联动、优化环评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坚持试点先行、稳步推进、及时推广,完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环评、排污许可、执法监督闭环环境管理体系,发挥制度合力,协同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

  (二)工作原则

  加强联动、提升效能。推进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环评、排污许可制度高效联动,发挥制度合力,拓展改革空间,优化环评管理,提升源头预防效能。

  完善流程、保障发展。统筹从宏观到微观、从源头到过程各项管理要求,优化管理流程,强化环评保障,提升环评效率和质量,服务高质量发展。

  绿色引领、守牢底线。坚持生态优先、绿色低碳理念,加强宏观管控,严格生态环境准入,引领、推动产业绿色发展,守牢生态环保底线。

  严格监管、注重实效。加强与生态环境执法监督联动,严格监督管理,推动责任落实,确保制度执行到位、生态环保要求落实到位。

  (三)主要目标。到2025年,各项改革试点任务总体完成,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环评、排污许可、执法监督等制度衔接更加顺畅,基层审批、评估能力进一步提升,信息化支撑水平显著增强,事中事后监管水平和企业落实环评责任意识持续提升,环评工作进一步优化。到2027年,试点成果规范化、制度化取得积极进展,制度合力进一步发挥,源头预防作用进一步提升,守好绿水青山的第一道防线。

  二、加强制度衔接联动

  (四)充分发挥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指导作用。加快推进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数字化管理,建设完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信息平台,强化共享共用,开发环境准入研判、选址选线环境合理性分析等功能,服务规划编制和项目招商引资等科学决策。鼓励开发信息平台的网页端、移动端,面向企业、公众和第三方技术机构共享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相关成果。

  (五)结合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优化产业园区规划环评。产业园区规划环评应充分利用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简化与成果中已包含的法律法规、政策及产业发展等相关规划的符合性和协调性分析。充分衔接成果中关于区域、流域、海域重大生态环境问题识别和制约因素分析、资源与环境承载力分析等内容。加强对产业园区环境质量现状和变化趋势、污染物减排潜力和总量控制、环保基础设施、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等的分析论证。结合规划产业发展任务,进一步明确产业园区生态环境准入和跟踪监测等要求,提出规划优化调整的对策建议。

  (六)衔接排污许可探索推进“两证审批合一”。生产工艺相对单一、环境影响较小、建设周期短且按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农副食品加工业,食品制造业,酒、饮料制造业,纺织服装、服饰业,制鞋业,印刷业,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加油、加气站,汽车、摩托车等修理与维护业,自来水生产和供应业,天然气锅炉等十二类建设项目,在企业自愿的原则下,可探索实施环评与排污许可“两证审批合一”,在项目开工建设前,接续办理环评与排污许可手续。建设过程中发生环评重大变动的,依法重新办理环评和排污许可证;不属于重大变动的,无需重新办理环评,排污前一次性变更排污许可证。

  三、深化环评改革试点

  (七)按程序实施联动改革。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参照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环环评〔2020〕65号),进一步细化开展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的产业园区要求。明确纳入试点的产业园区申请、跟踪评估、退出等程序规定,形成园区名录报我部,并向社会公开,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开展改革试点,评估不合格的退出改革试点。涉重金属重点行业、涉有毒有害污染物排放、涉新污染物排放的项目不得纳入此次改革,不得简化管理要求。

  (八)试点推进一批登记表免予办理备案手续。纳入试点的产业园区内应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城市道路,城市管网及管廊,分布式光伏发电,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城镇排涝河流水闸、排涝泵站等五类建设项目,可免予环评备案管理。生态环境部将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并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修订。

  (九)推广一批报告表“打捆”审批。纳入试点的产业园区内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纺织服装、服饰业,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家具制造业,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塑料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维修业等九类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集中搬迁入园报告表项目,可开展同类项目环评“打捆”审批,并明确相应企业的环保责任。纳入试点的产业园区内生产设施和污染防治设施不变,仅原辅料和产品发生变化的生物药品制造及其研发中试建设项目,经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部门组织确认污染物排放种类和排放量未超过原环评的,无需重新办理环评。

  (十)简化一批报告书(表)内容。已完成环评的产业园区规划和煤炭矿区、港口、航运、水利、水电、轨道交通等专项规划包含的建设项目,在规划期内,项目环评可简化政策规划符合性分析、选址的环境合理性和可行性论证等内容,可直接引用规划环评中符合时效性要求的现状环境监测数据和生态环境调查内容。产业园区内建设项目依托的集中供热、交通运输等基础设施已按园区规划环评要求建设并运行的,项目环评可简化相关依托设施分析内容。已取得入河排污口设置决定书的,对符合环评导则技术要求的有关涉水论证报告内容,项目环评相关内容可通过引用结论等形式予以适当简化。

  (十一)试点优化完善一批项目环评总量指标审核管理。充分用好总量指标重点保障政策,纳入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或批准的规划和政策文件的建设项目,地市级行政区域内总量指标不足时,在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要求的基础上,可在省级行政区内统筹调配予以支持,具体办法由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制定。区分建设项目轻重缓急,优先保障环保指标达到先进水平,且在“十四五”期间可以投产或达产的建设项目。“先立后改”的煤电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总量指标可来源于本行业或非电工业行业可量化的清洁能源替代、落后产能淘汰形成的减排量。纳入试点的产业园区内,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的单项新增年排放量小于0.1吨,氨氮小于0.01吨的,项目环评审批中,建设单位免予提交主要污染物总量来源说明,由地方生态环境部门统筹总量指标替代来源,并纳入管理台账。

  (十二)继续开展重点领域、重点行业温室气体排放环评试点。深入推进将减污降碳协同纳入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产业园区规划环评和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环评的试点工作,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案例。立足于完善现有环评体系,推动形成污染物与温室气体管理统筹融合的环评技术方法和管理制度,衔接现有碳排放管理体系,有效发挥环评制度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的源头预防作用。严格落实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管控要求。探索在煤炭开采、油气开采、垃圾填埋和污水处理等行业项目环评中开展甲烷管控研究。

  四、牢牢守住生态环保底线

  (十三)严守环境准入底线。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总要求,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坚持依法依规审批,不符合法律法规的项目环评一律不予审批;坚持生态环境质量只能向好不能变差的底线,持续改善环境质量,不断提升生态系统的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对“两高一低”项目,要坚决遏制盲目发展,重点关注环境影响分析及污染防治设施、主要污染物区域削减措施有效性,推进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研究推进新污染物环评工作;对承接产业转移项目,要重点关注与承接地环境质量底线和生态环境准入要求等相符性;对“公园”类项目,要防止违规“圈水圈地”,重点关注用水用地的环境合理性,保障流域生态需水;对生态敏感项目,要优先避让环境敏感区,重点关注对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法定保护区域以及各类环境保护目标的影响分析和对策措施;对社会关注度高的项目,要关注舆情、及时回应,防范化解环境社会风险。

  (十四)加强生态影响类建设项目环评管理。对铁路、公路、轨道交通、机场项目,应重点关注环境敏感区的生态环保措施及其落实情况,采取有效噪声振动控制措施,加强噪声污染防治。对水利水电项目,应重点关注生态流量泄放、过鱼、增殖放流、分层取水、栖息地保护、生态修复等措施及其落实情况。对煤炭、黑色金属矿、有色金属矿、化学矿采选类项目,应重点关注土壤和地下水保护措施及其落实情况,煤炭、油气开采类项目还应关注禁采限采、煤矸石、泥浆及污水处置和综合利用、生态修复、甲烷控制及利用、清洁运输等措施及其落实情况。对涉尾矿库项目要强化选址论证,应重点关注防渗、排水(回水)、扬尘对周边及下游土壤、水体、环境敏感区的影响。对涉危险废物项目,应重点关注危险废物产生情况和利用处置情况。对港口码头项目,应重点关注水生生态保护、大气污染防治、环境风险防控等措施及其落实情况,推动清洁集疏运体系建设,减少运输造成的排放污染。

  加强生物多样性评价和保护。严格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生态影响》要求,加强生态本底现状调查,加强对生物多样性的调查监测与影响分析,关注建设项目对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完整性、稳定性的影响,针对珍稀、濒危、保护物种和极小种群物种及其栖息地等提出科学有效的保护措施,强化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对生态敏感目标的监测。沙化土地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环评中应依法纳入有关防沙治沙内容,减缓对沙化土地的影响。鼓励对生物多样性评价方法、保护措施开展探索研究,强化保护成效。

  (十五)推进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健全环评、排污许可与执法监管联动机制,进一步提高项目环评批复落实的可操作性,探索涵盖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生态环保设施及对策措施、污染物排放量等内容的重点执法清单。夯实属地监管责任,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批复文件提出的生态环保设施和措施落实及运行效果应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日常监管执法,加大环评、“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督检查力度,加大“未批先建”“未验先投”及不落实环评要求等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对省际交界地带的产业园区和钢铁、焦化、火电等项目,严格落实规划环评和项目环评要求,加强源头防控和执法监管。主要污染物区域削减、栖息地保护、生态调度、环保搬迁等对策措施不落实或落实进度缓慢的,依法实施通报、约谈或限批。区域性、行业性问题突出的,规划环评要求落实不力导致区域环境质量下降、生态功能退化的,按有关要求纳入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鼓励利用卫星遥感、大数据等先进技术手段开展非现场监管,推动水利水电项目及时将生态流量、分层取水、过鱼等监测数据接入有关信息平台。

  五、加强基层能力建设

  (十六)加强面向基层的指导帮扶。鼓励深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环评、排污许可及其他管理制度衔接联动机制研究。加强对基层环评管理的针对性培训,将基层行政审批部门统一纳入政策指导、业务培训范围。充分利用全国环评技术评估服务咨询平台和技术评估专家库,推进远程帮扶、“在线会诊”,指导、帮助解决基层环评审批管理遇到的困难。

  加强对基层环评审批的监管。通过日常检查、复核等方式加强对环评文件质量、审批质量的监管,将基层行政审批部门统一纳入监管工作体系,强化全链条责任追究。建立健全复核工作机制,按季度或定期开展复核,并推进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加强从事技术评估和复核工作的第三方技术机构管理,推动加强技术能力建设,原则上应要求配备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并对技术评估和复核结论负相应责任。推进环评审批全程网办,实施受理、评估、审批全程留痕和信息公开。

  (十七)提升基层技术能力。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应组织开展环评审批权限梳理和承接效果评估,确保与基层能力相匹配。加强技术评估能力建设,鼓励省级评估部门为各市重大项目环评审批开展技术评估服务,鼓励市级生态环境部门统筹使用全市审批和技术评估力量。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并组织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对报告书项目和较复杂的报告表项目开展技术评估,并将评估费用纳入财政预算。鼓励开展形式多样的环评与排污许可技能比武,不断提升基层管理能力和水平。

  提升基层信息化能力和水平。加快推广应用全国建设项目环评统一申报和审批系统,统筹登录系统开展在线审批、联通系统开展数据共享两种形式,分类施策推进,2024年底前基本实现全国环评审批部门全覆盖。加快推进环评文件智能复核在基层环评审批中的应用,推动审批提质增效。持续做好对地方的数据共享,为属地监管提供数据支持,加强数据挖掘应用,对有关趋势性、苗头性问题开展分析研判。

  (十八)加强组织实施。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实施,及时细化工作要求,并加强对基层的指导监督,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因地制宜,细化改革试点的具体范围、要求,同步加强效果评估和事中事后监管。加大对基层的帮扶力度,加快全国建设项目环评统一申报和审批系统推广应用,做好人力、技术和经费保障。及时总结凝炼有关经验做法和典型案例,加强宣传推广,营造良好氛围,并及时报告有关工作进展和经验做法。

  本意见有关改革试点有效期自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


  生态环境部
  2023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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