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洛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工业噪声排污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

洛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工业噪声排污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洛市环〔2023〕38号

颁布部门:洛阳市生态环境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噪音与震动类

颁布日期:2023-11-01生效日期:2023-11-01

各县(区)分局,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环境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许可条例》),依法实施工业噪声排污许可制度,按照《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工业噪声排污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2023〕14号)和《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工业噪声排污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豫环办〔2023〕92号)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目标

  依法逐步将我市排放工业噪声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纳入排污许可管理,推动排污单位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在“十四五”期间将工业噪声依法全部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

  (二)实施范围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属于工业行业(行业门类为 B、C、D)的,且依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以下简称《名录》)属于第3至99类应当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

  属于《名录》第3至99类之外或者《名录》未作规定但确需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各分局、各单位可根据《名录》第八条规定,提出其工业噪声排污许可管理建议,市局统一汇总后报省厅。

  (三)适用标准

  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的申请与核发适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噪声》(HJ1301-2023)(以下简称《工业噪声技术规范》)要求。

  (四)实施方式

  对于2023年10月1日后首次申请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要按照相关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和《工业噪声技术规范》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在排污许可证中一并记载工业噪声排污许可管理事项。

  对于2023年10月1日前已经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要于2025年底前完成工业噪声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相关工作,可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或由于其他原因需要重新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时,依据《工业噪声技术规范》,通过重新申请增加工业噪声排污许可管理事项。工业噪声排污许可管理事项可采用活页方式增加到排污许可证中,并在活页处加盖审批部门公章。

  对于纳入排污登记的排污单位,2023年10月1日后首次进行排污登记的,排污登记表中工业噪声管理相关内容应填报完整;2023年10月1日前已经进行排污登记的,待排污登记表延续或变更时增加工业噪声管理相关内容。

  (五)排污许可证内容

  排污单位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时,可以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或信函等方式提交工业噪声排污许可证申请表。负责核发排污许可证的各单位要依法对符合条件的排污单位颁发排污许可证,并在排污许可证中记载产噪单元及编号、主要产噪设施及数量、主要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及数量、厂界外声环境功能区类别、生产时段、工业噪声许可排放限值、自行监测要求以及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信息公开等要求。

  二、主要任务

  (一)指导排污单位做好申请填报

  市、县(区)两级要加强对排污单位的指导,督促排污单位在申请排污许可证时,严格对照《工业噪声技术规范》,填报工业噪声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强调排污单位应对申请表内容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合规性负责。

  (二)加强排污许可证审核把关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建立排污许可证审核部门和噪声管理部门的联合审核机制,噪声管理部门负责工业噪声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审核,重点审核许可排放限值、自行监测和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是否符合《工业噪声技术规范》。必要时可以联合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开展现场核查。

  (三)组织开展排污登记工作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组织排污单位开展排污登记工作,督促排污单位延续、变更排污登记时,按照排污登记表格式(工业噪声部分),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如实填报,排污登记表内容包括工业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排放标准名称及编号等。

  (四)加强证后监管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排污许可证后监管,强化排污许可证质量管理,督促排污单位持证排污、按证排污。加强排污许可执法监管,对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工业噪声的,或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进行工业噪声污染防治、噪声排放、台账记录、执行报告提交、信息公开的排污单位依法处罚。

  三、组织保障

  (一)做好组织实施

  市、县生态环境部门按照核发权限分别负责组织辖区内产噪单位工业噪声纳入排污许可工作。市局将加强对县区生态环境部门排污许可证审批工作的指导。

  (二)开展宣贯培训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结合实际,加大工业噪声纳入排污许可管理政策解读和宣传培训力度,确保排污许可证审批、噪声管理、生态环境执法等相关人员及产噪单位、有关技术机构掌握管理要求。

  (三)强化帮扶指导

  省厅、市局将对各地工业噪声排污许可管理工作进行帮扶指导,组织专家加大技术指导力度,适时开展现场指导。同时,将定期调度各地工业噪声排污许可工作进展。

  联系人:于建林 63481042 18838813520

  2023年11月1日

同地区相关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落实落细安全生产“三管三必须”若干规定的通知
洛阳市节约用水条例(2024年修订)
洛阳市水资源条例(2024年修订)
洛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洛阳市2024年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的通知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通知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洛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洛阳市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
洛阳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同专业相关
关于发布《固体废物信息化管理通则(2024年版)》的公告
关于宣布失效一批住房城乡建设部文件的公告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2023年度碳排放配额分配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生态环境部门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关于印发《贵阳贵安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深化环境影响评价改革的通知
漳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修订)》的通知
漳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同行业相关
关于发布《固体废物信息化管理通则(2024年版)》的公告
关于宣布失效一批住房城乡建设部文件的公告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区住建系统城镇燃气安全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动建立健全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制度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落实瓶装液化石油气“随瓶安检”工作的通告
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电梯维护保养工作的通知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林业碳普惠方法学(2024年试行版)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事故灾害应急抢险救援费用补偿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