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继续开展自治区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工作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继续开展自治区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工作的通知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2023〕344号

颁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固体废弃物类

颁布日期:2023-11-10生效日期:2023-11-10

各地(州、市)生态环境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工作方案(试行)》(新环固体发〔2022〕89号,以下简称《试点方案》)印发实施以来,各地积极推动建立规范有序的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体系,有效解决了小微企业和社会源危险废物收集不及时、转运不通畅、处置成本高等问题,确保危险废物得到及时、规范收集处置,试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继续开展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3〕366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决定继续开展自治区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试点工作要求除“三、试点工作程序”修改为由各地(州、市)生态环境局具体负责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审批、延续工作外,其他与《试点方案》一致,试点时间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各地(州、市)生态环境局分别于2024年11月底前和2025年11月底前将行政区内当年试点工作开展情况报送我厅,并抄送自治区固体废物管理中心。

  二、各地(州、市)生态环境局要加强对收集单位的环境监督管理,将收集单位纳入危险废物环境重点监督单位加强监管,并作为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重点。

  三、新建和已建收集单位应严格落实《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导则》《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等有关要求;应在使用电子地磅、电子标签、电子管理台账等技术手段方面起到表率作用。

  四、收集单位应重点为收集范围内危险废物年产生总量10吨以下的小微企业提供服务,同时兼顾机关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和学校等单位和社会源,以及年委托外单位利用处置总量10吨以下的其他单位,做到应收尽收。收集单位应结合实际,主动为小微企业提供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危险废物申报、危险废物标签二维码生成等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方面的延伸服务。收集单位除应满足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要求外,还应执行国家安全生产、职业健康、交通运输、消防等法律法规和标准的相关要求。

  五、国家有新规定新要求时按新规定新要求执行。

2023年11月10日

同地区相关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量监督管理条例(2024年修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办法(2020年修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棉花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开展自治区2024年度绿色制造名单推荐工作的通知
同专业相关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原辅料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蜡样芽胞杆菌风险防控指南》《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克罗诺杆菌风险防控指南》的通知
集中用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禁止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的通告
广东省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自查自改指引》通知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大力推进环保突出问题整改工作的决议
贵州省消防条例(2025年修订)
同行业相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5年信息通信业安全生产和网络运行安全工作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
广东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实施意见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原辅料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蜡样芽胞杆菌风险防控指南》《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克罗诺杆菌风险防控指南》的通知
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2025年修订)
集中用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