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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关于中山市实施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维电子台账填报的通告

关于中山市实施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维电子台账填报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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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颁布部门:中山市生态环境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污染排放与治理类

颁布日期:2024-02-07生效日期:2024-02-07

各镇街综合行政执法局(生态环境保护局),各相关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施第三方运维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督促指导排污单位落实主体责任,保障自动监测数据真实有效,提高非现场监管工作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等要求,我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实施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维电子台账填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报如下:

  一、实施范围

  全市实施污染物浓度自动监测并与国发平台、中山智慧环保平台数据联网的排污单位。实施废气简易工况、废水液位、视频探头等非浓度监控类型的运维规范和填报要求另行通知。

  二、实施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三、工作要求

  电子运维台账填报以排污单位为责任主体,可通过中山智慧环保平台企业端(企环通APP)登录后填报,或通过登录“中易办”微信小程序,进入“中山生态环境”模块进行填报。具体登录方式和填报方法详见本通告附件《中山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电子运维台账填写操作指引》。

  运维人员在完成对自动监控设备维护后,应按照实际运维内容录入“日常巡检”、“定期校准”、“定期校验”、“维修”等相关台账信息。电子台账必须在现场完成填报,若排污单位委托第三方运维机构开展运维工作的,原则上应由双方签名确认,获取当前定位信息后方可提交。

  四、其他要求

  (一)技术规范。各相关单位应严格按照《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运行技术规范》(HJ 355-2019)、《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5-2017)、《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1013-2018)、《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1286-2023)等技术规范要求,开展自动监控设施运维工作。

  (二)纸质台账。在实施电子运维台账填报工作后,各相关单位可视实际情况保留原有纸质台账的填报备查。我局鼓励各相关单位将电子台账数据作为记录自动监控设施运维工作开展情况的唯一凭证。

  (三)调度管理。各排污单位、运维机构要按时开展自动监控设施运维工作并填报电子运维台账。我局将定期调度各排污单位自动监测设施运维台账填报情况,对逾期未进行填报的相关单位予以提醒及催办。电子运维台账填报情况将作为我局制定现场检查工作计划的重要依据。

  (四)规范运维。各排污单位、运维机构应如实填报、确认电子运维台账,对于未如实填报电子运维台账、长期未填报电子运维台账且无纸质台账可溯源、运维过程不规范等问题,我局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查处。

  附件:中山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电子运维台账填写操作指引

  中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2月27日

  (联系人:蔡建楠、谢浩庚 联系电话:888738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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