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水利(水务)局,厅管厅直各单位,万家寨水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送和处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水利安全生产信息报告和处置规则》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山西省水利厅水利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送及处置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明确事故信息报告内容和要求
(一)水利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包括生产安全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信息。水利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执行。较大涉险事故包括:涉险10人及以上的事故;造成3人及以上被困或者下落不明的事故;紧急疏散人员500人及以上的事故;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安全(电站、重要水利设施、危化品库、油气田和车站、码头、港口、机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等)的事故;其他较大涉险事故。
(二)水利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包括:事故文字报告、电话快报、事故月报和事故调查处理情况报告。
(三)文字报告应包含事故发生单位概况,发生时间、地点以及现场情况,简要经过,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报告格式见附件1)。
(四)快报内容应包含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
(五)事故月报应包含事故发生时间、事故单位名称和类型、事故工程、事故类别、事故等级、死亡人数、重伤人数、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原因、事故简要情况等。
(六)事故调查处理情况报告应包含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责任人处理情况等。
二、严格事故信息报告程序和时限
(一)省水利厅直属单位(工程)或地方水利工程发生特别重大、重大水利生产安全事故,各单位应力争20分钟内快报、30分钟内书面报告省水利厅;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有人员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地方水利工程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应在事故发生1小时内快报、2小时内书面报告至省水利厅。
(二)省水利厅接到事故报告后,根据省政府和水利部事故信息上报规定,向省政府和水利部作出汇报。对于不能立即认定为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先按照本办法规定的信息报告内容、时限和方式报告,其后根据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及时补报有关事故定性和调查处理结果。
(三)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或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人员伤亡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变化当日及时补报。
(四)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万家寨水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须于每月6日前,将事故月报通过水利安全生产信息系统报省水利厅。事故月报实行“零报告”制度,当月无生产安全事故也要按时报告。
(五)水利生产安全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的信息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和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
三、规范事故信息处置
(一)省水利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领导组办公室负责受理全省水利生产安全事故信息。领导组办公室由办公室、监督处担任。省水利厅值班人员、相关处室和单位收到有关单位报告的事故信息后,应立即告知领导组办公室(流程图见附件2)。
(二)接到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后,省水利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领导组办公室和有关业务处室、单位应做好以下工作:
1.领导组办公室立即会同有关处室、单位核实事故情况,判断事故类型,预判事故级别,根据事故情况及时报告应急领导组,提出响应建议。
2.领导组办公室及时畅通与事故发生单位、有关主管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的联系渠道,及时沟通有关情况。
3.及时收集掌握相关信息,做好信息汇总与传递,跟踪事故发展态势。
4.对于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领导组办公室通知有关应急专家进入待命状态。
5.其他需要先期开展的工作。
(三)接到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后,在做好预判的同时,省水利厅立即启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相关处置措施,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或专家组,做好或协助做好事故处置有关工作。
(四)各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事故信息报告处置制度和内部流程,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信息报告和举报。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
附件:1.事故情况表
2.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处置流程图
下载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