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持续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依据《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自治区“乌—昌—石”区域大气环境整治2023年行动方案》《乌鲁木齐市大气环境整治2023年行动方案》要求,结合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际,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燃范围
本市禁燃区分为Ⅱ类燃料禁燃区和Ⅲ类燃料禁燃区(见附图)。
Ⅱ类燃料禁燃区范围为乌鲁木齐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区)、米东区化工工业园区(原为三类工业用地区域);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华电新疆红雁池发电有限公司、华电新疆发电有限公司红雁池分公司、华电新疆发电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
Ⅲ类燃料禁燃区范围为除Ⅱ类燃料禁燃区及本通告有效期内持采矿许可证的现有煤矿外,北至五家渠市行政区界,米东区长山子镇、柏杨河哈萨克族乡南界,米东北路,燕新大道;东至绕城高速公路,新疆丝路国际石材产业园、新疆乌鲁木齐市智具小镇(新疆燕新国际家居产业园)工业区东侧边界;南至S101公路,绕城高速公路和天山区南界;西至昌吉市东界。
二、禁燃种类
依据《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确定本市禁燃区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Ⅱ类燃料禁燃区内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目录》中Ⅱ类燃料组合。包括:除单台出力大于等于20蒸吨/小时锅炉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Ⅲ类燃料禁燃区内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目录》中Ⅲ类燃料组合。包括:煤炭及其制品;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三、禁燃要求
(一)禁燃区范围内禁止新建、扩建燃用相应类别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禁止销售、燃用相应类别的高污染燃料。
(二)Ⅱ类燃料禁燃区范围内(原为三类工业用地)燃煤锅炉吨位需满足单台出力大于等于65蒸吨/小时,污染物排放达到燃煤发电机组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限值,用煤需满足《城市用煤管理规范》(DB6501/T001-2019)规定的标准。
(三)禁燃区内已建成的燃用相应类别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应于2024年4月10日前,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四、禁燃责任
(一)各区(县)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通告的组织实施,鼓励、引导辖区内单位和个人自行淘汰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对禁燃区内未按规定停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或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的,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二)市发改、工信、建设、规划、城管、生态环境、市场监督、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加大清洁能源的应用推广力度,组织各区(县)开展锅炉、窑炉、炉灶(含烧烤)等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的淘汰、清洁能源改造;督促钢铁、水泥等行业企业按照国家、自治区相关工作要求,按期完成超低排放改造。
(三)禁燃区范围内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管辖范围的,应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重点区域大气环境联防联控工作要求,参照本通告执行。
(四)禁燃区范围之外区域,参照本通告执行,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应积极与有关部门对接,制定清洁能源替代方案,完善清洁能源供应及供热基础设施建设,新建建筑(含自建房)全部使用清洁能源,对现有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用3年时间,在辖区政府规定的时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五、本通告自2024年4月10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关于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乌政通〔2018〕4号)及《关于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有关规定的补充通知》同时废止。
附录:名词解释
附图:乌鲁木齐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示意图
1.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高污染燃料的目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2. 高污染燃料:根据《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高污染燃料是根据产品品质、燃用方式、环境影响等因素确定的需要强化管理的燃料,仅适用于城市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的管理,不作为禁燃区外燃料的禁燃管理依据。按照控制严格程度,将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分为Ⅰ类(一般)、Ⅱ类(较严)和Ⅲ类(严格)。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能源消费结构、经济承受能力,在禁燃区管理中,因地制宜选择其中一类。目录规定的是生产和生活使用的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油类等常规燃料。
3. 燃用相应类别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本市Ⅱ类燃料禁燃区内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包括:①除单台出力大于等于65蒸吨/小时且达到超低排放限值的燃煤锅炉,钢铁、水泥行业现有使用煤炭及其制品既做燃料又做原料的窑炉以外,其它燃用煤炭及其制品的设施;②燃用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的设施。本市Ⅲ类燃料禁燃区内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包括:①燃用煤炭及其制品的设施;②燃用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的设施;③除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燃用生物质成型燃料专用锅炉外,其他燃用生物质成型燃料的设施。
4.超低排放改造:按照国际、国内最先进水平,对企业所有生产环节实施大气污染排放治理升级改造。我国率先在煤电行业推广超低排放改造并取得积极成效,全国具备条件的燃煤电厂已基本完成改造。“十四五”时期,将借鉴煤电行业超低排放改造经验,在全国大力推进钢铁、水泥、焦化等行业超低排放改造。超低排放标准,一般指大气主要污染物排放烟尘浓度不超过10mg/m3、二氧化硫浓度不超过35mg/m3、氮氧化物浓度不超过50mg/m3,国家有具体行业超低排放限值要求的,按照其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