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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伊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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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伊政办规〔2024〕5号

颁布部门: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事故与应急类

颁布日期:2024-07-15生效日期:2024-07-15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中、省属各单位:

  《伊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十五届五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并做好衔接工作。

  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7月15日

伊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细化减排清单,加强区域应急联动,实现依法治污、精准治污、科学治污。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优化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的指导意见》(环大气〔2024〕6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伊春市行政区域内,需要由伊春市人民政府负责协调的大面积和持续性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此预案不适用于沙尘天气和臭氧污染。

  因臭氧(O₃)污染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应及时向社会发布健康提示信息,同时加强对挥发性有机物(VOCs)和氮氧化物(NOx)排放源的日常监管。因沙尘、山火、局地扬沙、国境外传输等不可控因素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应及时向社会发布健康提示信息,引导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可视情采取加强扬尘源管控等措施。

  1.4预案体系

  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市政府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市有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预案),县(市)、区政府及伊春森工集团公司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一厂(企)一策”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等。

  1.5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坚持以人为本,把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出发点,加强日常空气质量监测预测和大气污染源监控,切实预防重污染天气的发生,尽可能减轻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影响和损失,最大程度地保障公众健康。

  (2)属地管理,统一领导。各县(市)、区政府在市政府统一指挥下,具体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按照大气污染程度和控制分区,市政府统筹实施区域预警、响应。

  (3)科学预警,及时响应。及时准确把握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变化情况,科学预警并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响应体系。

  (4)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加强各有关部门协调联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充分发挥各自专业优势,综合采用经济、法律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协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完善信息公开制度,提高公众自我防护意识及参与意识。

2组织机构和职责

  2.1伊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

  市政府成立了伊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指挥长由市生态环境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成员单位由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司法局、市气象局、伊春供电公司、市通管办,各县(市)、区政府及伊春森工集团公司组成。指挥部成员单位可根据处置需要适时调整。

  市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和响应工作,对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实行统一领导和指挥。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市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分管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有关大气重污染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指示、要求。

  (2)负责与国家、省、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沟通信息。

  (3)负责组织编制、修订、实施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4)负责组建重污染天气专家组、预测预报组,指导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完成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5)负责预警通知和信息汇总上报工作。预警批准后及时通知各成员单位,汇总、整理各成员单位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向上级领导汇报。

  (6)提供预警发布通告和配合宣传。预警批准后及时为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新闻媒体提供预警通告,配合做好宣传报道工作。

  (7)负责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分析和总结。

  2.2伊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委组织部:负责根据专业部门提出的意见建议,会同相关部门,就应对重污染天气工作不力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提出组织处理意见。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新闻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市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各地做好能源保障工作。

  市工信局:负责督导《重污染天气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中重点行业中的重点工业企业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明确响应优先次序、限产比例和措施、停产启动条件。预警期间,按照不同预警等级通知并督导重点行业中的重点工业企业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实施减排措施。

  市教育局:负责加强在校学生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知识宣传工作。预警期间,按照不同预警等级及时将相关应急响应措施通知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组织落实本市中小学和幼儿园实施健康防护,减少或停止户外活动以及停课等相关措施。

  市公安局:查处机动车行驶过程中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大气污染物的行为。按照不同预警等级,针对不同车辆采取交通管制措施,实行区域限行。查禁在禁放区域、禁放时段燃放烟花爆竹。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开展全市秸秆禁烧专项检查,落实秸秆禁烧责任。

  市财政局:负责为重污染天气预测、预报、预警和应急响应能力建设,以及设备维护、监督检查、应急物资储备等必要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市住建局:负责对已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工地文明施工进行监督管理,通知并监督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单位制定、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按照不同预警等级加强施工扬尘污染防控措施,停止土石方开挖、喷涂粉刷、切割等扬尘作业。组织开展对道路遗撒、露天烧烤、露天焚烧树叶垃圾等行为的执法检查。查禁市场摊区商亭使用燃煤小炉子。落实绿化带裸露处扬尘防治措施。落实建筑工地出入口硬铺装措施,实施渣土、砂石、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密闭化运输,禁止苫盖不严、车体不洁的运输车辆驶出工地。按照不同预警等级,组织落实工地建筑垃圾、渣土、砂石运输等重型车辆禁止驶出工地措施。对施工工地的料堆、土堆增加防尘措施或覆盖,增加施工工地裸露地面的洒水压尘频次。查禁城镇街道烧纸或焚烧遗物。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制定公共交通运力保障方案,根据不同的预警级别采取相应的运力保障措施,引导公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负责辖区内国省干线公路施工扬尘治理,督查国省干线两侧公路用地内露天焚烧。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落实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预警期间,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开展全市秸秆禁烧专项检查,落实秸秆禁烧责任。

  市卫健委: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所致疾病突发事件卫生应急专家库。负责重污染天气导致的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与救治工作,组织开展大气污染导致的疾病预防知识宣传,科学指导公众提高防护能力。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对销售环节的商品煤及车用成品油实施监督管理,查禁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的商品煤和车用成品油的行为。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建立并定期修订《重污染天气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建立并完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预测、预报、预警系统,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提供技术支持。负责与市气象局对环境空气质量预测信息进行会商研判。及时向社会发布空气质量状况、预测预报信息。负责开展环境执法巡查、检查,重点检查企业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和在线监控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及企业煤、渣、焦、沙石等各类物料堆覆盖情况。预警期间,开展全市秸秆禁烧专项检查,落实秸秆禁烧责任。及时汇总各地、各部门相关工作情况,并向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协调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组织各县(市)、区及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协助市应急指挥部做好应急救援工作。协助做好事后评估工作。负责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市司法局:负责审查修改、协调论证涉及的市政府规章草案和市政府作为提案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

  市气象局:负责向公众发布气象预报,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补充或修正。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相关成员单位提供气象监测预报信息。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开展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和会商研判工作,联合提供预测预报信息。可能条件下,适时组织采取人工影响局部天气措施。

  伊春供电公司:负责组织、协调重污染天气期间电力系统减排和电力保障工作。加强与电力主管部门协调,督导供电部门、发电企业按照电力主管部门要求,落实相应的应急响应措施。

  市通管办:负责配合市委宣传部做好应急响应期间健康防护、建议性减排措施等信息发布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及伊春森工集团公司:负责构建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体系,组织本辖区重污染天气的应对工作。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按照市级预案总体要求和市政府行业主管部门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要求,明确各方面责任任务,确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落实各项应急管控措施。

3监测与预警

  3.1监测

  市生态环境局(省伊春监测中心协助)、市气象局分别负责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和气象观测数据收集处理、现状及趋势评价等工作,并及时将有关信息上报市应急指挥部,为预报、会商、预警提供决策依据。

  3.2预警

  3.2.1预警分级

  重污染天气预警以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为指标,按照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以AQI>150持续天数(小时)作为各级别预警启动的基本条件。依据空气质量预测结果,综合考虑污染程度和持续时间,将预警分为3个级别,由轻到重依次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和红色预警。按照《关于进一步优化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的指导意见》要求,市、县(市)参照以下分级标准执行。

  (1)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或AQI日均值>150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短时出现重度污染、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2)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持续2天(48小时)或AQI日均值>150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3)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持续1天(24小时)及以上。

  3.2.2预警发布与解除

  (一)预警发布

  当预测到未来空气质量可能达到预警分级标准时,及时确定预警等级,原则上提前48小时及以上发布预警信息,按既定时间启动应急响应;或按照应急联动统一要求,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响应。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天气,且间隔时间未达到36小时时,应按一次重污染天气从高等级应对。收到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联席会议办公室发布的区域应急联动启动预警提示信息时,按照要求及时启动相应级别预警,开展区域应急联动。

  (2)预警级别调整

  预警信息发布后,预测或监测的环境空气质量不符合已发布的预警等级条件需要升级或降级时,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按照预警审批程序报请批准后立即发布。

  (3)预警解除

  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改善到轻度污染及以下级别(AQI≤150),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可以解除预警,并提前发布信息,按照预警发布程序解除预警。

  接到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联席会议办公室预警解除通知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按照通知要求的时间发布预警解除信息。

  (4)预警审批

  黄色、橙色预警的发布由市应急指挥部副指挥批准,同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报告。红色预警的发布由总指挥或总指挥授权副总指挥批准。

  (5)预警信息内容、通知

  预警信息内容。未来时段城市气象条件变化趋势、重污染天气发生的时间和地点、AQI指数范围、首要污染物、空气质量级别、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启动时间、应急响应区域范围、响应措施等。

  预警信息通知。预警获得批准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立即将预警信息通知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各有关成员单位在接到预警信息后立即通知企事业单位按照预警要求启动应急响应,特别要全面覆盖列入应急减排清单的企业。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分级

  当发布黄色预警信息时,启动Ⅲ级响应;

  当发布橙色预警信息时,启动Ⅱ级响应;

  当发布红色预警信息时,启动Ⅰ级响应。

  4.2应急响应措施

  主要采取健康防护引导措施、建议性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健康防护引导和建议性措施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由县(市)、区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本辖区有关部门、单位开展应急响应工作。市级有关部门要加强检查、指导和督促。

  (1)确保减排措施全覆盖。各县(市)、区政府应逐一排查本行政区域内各类涉气污染源,摸清污染排放实际情况,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重点行业涉气企业应全部纳入应急减排清单,包括工业源、扬尘源等基本信息和相应预警级别下的减排措施。

  (2)实行差异化应急管控。按照国家绩效分级标准,根据企业工艺装备水平、污染治理技术、无组织管控措施、监测监控水平、排放限值、运输方式等环保绩效情况,开展评定分级,在重污染天气期间实施差异化管控。评为A级和引领性的企业,可自主采取减排措施;B级及以下企业和非引领性企业,减排力度应不低于《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要求。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保障民生的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减排措施,尽量避免对正常生产生活造成影响。对承担城市生活垃圾或危险废物处理等民生保障类企业,应核定最大允许生产负荷,实施“以量定产”或“以热定产”。

  (3)精准实施减排措施。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企业要制定“一厂(企)一策”实施方案,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督促指导。

  实施方案应包含企业基本情况、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涉气产排污环节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含重型运输车辆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情况),并载明不同级别预警下具体应急减排措施,实现“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在橙色和红色预警条件下,未纳入重点行业内的涉气企业按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的预警信息要求执行限产或停产措施。

  4.2.1Ⅲ级应急措施

  Ⅲ级响应时,全社会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等主要污染物减排比例应达到10%以上。可内部调整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减排比例,但二者减排比例之和不应低于上述总体要求。

  (1)健康防护引导措施

  ①建议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减少开窗通风时间,避免户外活动,确需外出的要做好防护措施。

  ②建议一般人群尽量减少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③已安装空气净化装置的幼儿园、中小学和企事业单位等,及时开启空气净化装置。

  ④中小学、幼儿园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

  ⑤减少或暂停露天比赛等户外大型活动。

  ⑥生态环境、卫生健康、教育等部门应加强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健康防护等方面科普知识的宣传。

  ⑦各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2)建议性减排措施

  ①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以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②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③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加强管理,主动减排,可在排放达标的基础上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

  ④各类工地采取停工或其他减少污染物排放的措施,加强施工扬尘管理。

  (3)强制性减排措施

  ①列入《重污染天气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实施相应的减排措施。

  ②加大对企业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和在线监控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以及企业煤、渣、焦、砂石等各类物料堆覆盖情况的执法检查频次。

  ③供热企业错时错峰起炉。

  ④除重大民生、应急抢险及规范、标准中明确工艺、工序不宜中断施工的工程外,要求土石方施工工地减少土石方开挖规模;对施工工地、不明空地的料堆、土堆增加防尘措施或覆盖,增加1次以上工地上裸露地面的洒水压尘作业(冬季除外)。

  ⑤提升对燃放烟花爆竹、城镇街道烧纸或焚烧遗物的查处力度;提升对冒黑烟等尾气超标车辆路检路查力度。

  ⑥在日常道路清扫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延长1小时道路清扫保洁时间,增加1次洒水压尘作业(冬季除外)。

  ⑦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对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混凝土罐车、砂石运输车等重型车辆实行交通管制。

  ⑧开展全市秸秆禁烧专项检查;加大对露天烧烤、露天焚烧树枝树叶及其他废弃物执法检查频次;组织开展对沿途遗撒等违法行为的执法检查;查禁市场摊区商亭使用燃煤小炉子。

  ⑨加大对生产、加工、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质量标准的商品煤和不符合国家现行阶段标准的车用成品油的行为的查处力度。

  ⑩在各类媒体适时播报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

  4.2.2Ⅱ级应急响应措施

  Ⅱ级响应时,全社会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主要污染物减排比例应达到20%以上,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物减排比例应达到15%以上。可内部调整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减排比例,但二者减排比例之和不应低于上述总体要求。

  (1)健康防护引导措施

  ①建议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减少开窗通风时间,避免户外活动,确需外出的要做好防护措施。

  ②建议一般人群尽量减少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③已安装空气净化装置的幼儿园、中小学和企事业单位等,应及时开启空气净化装置。

  ④中小学、幼儿园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可采取弹性教学。

  ⑤暂停露天比赛等户外大型活动。

  ⑥生态环境、卫生健康、教育等部门加强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健康防护等方面科普知识的宣传。

  ⑦各医疗卫生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增加医务人员、延长工作时间。

  (2)建议性减排措施

  ①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以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②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③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各类工地等加强管理,主动减排,在排放达标的基础上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调整有大气污染物排放的生产工艺的生产时间。

  ④倡导企事业单位根据重污染天气实际情况、应急强制响应措施,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3)强制性减排措施

  ①列入《重污染天气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实施相应的减排措施。

  ②加大对企业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和在线监控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以及企业煤、渣、焦、砂石等各类物料堆覆盖情况的执法检查频次。

  ③供热企业错时错峰起炉。

  ④除重大民生、应急抢险及规范、标准中明确工艺、工序不宜中断施工的工程外,停止土石方开挖、建筑拆除、室外施工现场喷涂粉刷、切割等作业;对施工工地、不明空地的料堆、土堆增加防尘措施或覆盖,增加2次以上工地上裸露地面的洒水压尘作业(冬季除外)。

  ⑤提升对燃放烟花爆竹、城镇街道烧纸或焚烧遗物的查处力度;提升对冒黑烟等尾气超标车辆路检路查力度。

  ⑥在日常道路清扫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延长2小时道路清扫保洁时间,增加1次洒水压尘作业(冬季除外)。

  ⑦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禁止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混凝土罐车、砂石运输车等重型车辆市区内上路行驶(清洁能源车除外);国Ⅰ和国Ⅱ排放标准轻型汽油车(含驾校教练车)禁止上路行驶。落实工地建筑垃圾、渣土、砂石运输等重型车辆禁止驶出工地措施。

  ⑧开展全市秸秆禁烧专项检查;加大对露天烧烤、露天焚烧树枝树叶及其他废弃物执法检查频次;组织开展对沿途遗撒等违法行为的执法检查;查禁市场摊区商亭使用燃煤小炉子;落实工地建筑垃圾、渣土、砂石运输等重型车辆禁止驶出工地措施。

  ⑨增加白天公交运力。

  ⑩加大对生产、加工、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质量标准的商品煤和不符合国家现行阶段标准的车用成品油的行为的查处力度。

  ⑪在各类媒体适时播报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并跟踪报道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情况。

  4.2.3Ⅰ级应急响应措施

  Ⅰ级响应时,全社会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主要污染物减排比例应达到30%以上,挥发性有机物减排比例应达到20%以上。可内部调整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减排比例,但二者减排比例之和不应低于上述总体要求。

  (1)健康防护引导措施

  ①建议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应留在室内,不要进行开窗通风,确需外出的要做好防护措施。

  ②建议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③已安装空气净化装置的幼儿园、中小学和企事业单位等,及时开启空气净化装置。

  ④中小学、幼儿园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可采取弹性教学,必要时停课,并采取有效措施做到停课不停学。

  ⑤暂停露天比赛等户外大型活动。

  ⑥生态环境、卫生健康、教育等部门加强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健康防护等方面科普知识的宣传。

  ⑦各医疗卫生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增加医务人员,24小时值班。

  (2)建议性减排措施

  ①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以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②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③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应加强管理,主动减排,在排放达标的基础上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调整有大气污染物排放的生产工艺的生产时间。

  ④各类工地采取停工或其他减少污染物排放的措施,加强施工扬尘管理。

  ⑤倡导企事业单位根据重污染天气实际情况、应急强制响应措施,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3)强制性减排措施

  ①列入《重污染天气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实施相应的减排措施。

  ②加大对企业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和在线监控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以及企业煤、渣、焦、砂石等各类物料堆覆盖情况的执法检查频次。

  ③供热企业错时错峰起炉。

  ④除重大民生、应急抢险及规范、标准中明确工艺、工序不宜中断施工的工程外,停止土石方开挖、建筑拆除、室外施工现场喷涂粉刷、切割等作业;对施工工地、不明空地的料堆、土堆增加防尘措施或覆盖,增加3次以上工地上裸露地面的洒水压尘作业(冬季除外)。

  ⑤提升对燃放烟花爆竹、城镇街道烧纸或焚烧遗物的查处力度;提升对冒黑烟等尾气超标车辆路检路查力度。

  ⑥在日常道路清扫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延长2小时道路清扫保洁时间,增加2次洒水压尘作业(冬季除外)。

  ⑦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禁止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混凝土罐车、砂石运输车等重型车辆市区内上路行驶(清洁能源车除外)。落实工地建筑垃圾、渣土、砂石运输等重型车辆禁止驶出工地措施。

  ⑧开展全市秸秆禁烧专项检查;加大对露天烧烤、露天焚烧树枝树叶及其他废弃物执法检查频次;组织开展对沿途遗撒等违法行为的执法检查;查禁市场摊区商亭使用燃煤小炉子。

  ⑨增加日间公交运力,发车时间提前1小时,收车时间延长1小时。

  ⑩在具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气象条件下,及时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⑪加大对生产、加工、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质量标准的商品煤和不符合国家现行阶段标准的车用成品油的行为的查处力度。

  ⑫在各类媒体适时播报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并跟踪专题报道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情况。

5总结评估

  应急响应终止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当次重污染天气过程、预测研判情况、预警发布情况、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预警效果以及应急预案的完备性、科学性、实用性等进行总结和评估,总结经验,查找分析问题,持续改进不足,提升重污染天气应对水平。

  各县(市)、区政府对每次重污染天气应急过程进行评估,内容包括:重污染天气发生及预警发布情况,各部门响应情况,企业措施落实情况,评估结果应函告伊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6应急保障

  6.1人力资源保障

  市生态环境局和市气象局要加强重污染天气预测预报队伍建设,加强培训,提高监测预警能力。各有关单位要指定人员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及时传达预警指令,组织落实各项应急响应措施,按时报告工作进展。

  6.2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县(市)、区政府应建设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系统,保证应急信息和指令的及时有效传达。建立健全应急人员通信信息库,各成员单位明确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和联络员,并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

  6.3经费保障

  各级政府应逐步加大重污染天气资金投入力度,将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监督检查各项工作提供资金保障。将空气质量预报、预警、信息发布平台等基础设施建设及运行、维护费用及应急技术支持和应急演练等工作资金,列入各级管理职能部门预算。

  6.4制度保障

  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实行分级备案制度。各县(市)、区政府及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或者实施方案,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相关企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应在本级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备案。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根据当地产业结构调整情况,每年定期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开展应急减排清单修订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实施效果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不断优化完善应急预案。

7预案管理

  7.1预案宣传

  各级宣传部门应充分利用互联网、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及信息网络,加强预案以及重污染天气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事件有关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7.2预案培训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培训制度,根据应急预案职责分工,制定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与时间,确保培训规范有序进行。

  7.3预案演练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至少每三年组织开展一次预案演练,编制演练方案,明确演练目的、方式、参与人员、内容、规则以及场景等,重点检验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组织机构、预警信息发布、应急响应措施落实、监督检查执行等,演练后应及时进行总结评估,提出相关程序、措施的改进建议,完善应急预案。

  7.4预案实施与修订

  本预案修订工作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实施。本预案至少每3年修订1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进行预案修订:

  (1)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2)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上位依据等发生变化的;

  (3)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伊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伊政办规〔2020〕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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