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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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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京政办发〔2024〕19号

颁布部门: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事故与应急类

颁布日期:2024-12-03生效日期:2024-12-03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北京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12月3日

北京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强化应急预案的动态、科学和规范管理,增强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是指本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为依法、迅速、科学、有序应对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而预先制定的方案。

  第三条 本市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包括应急预案体系建设以及应急预案规划、编制、审批、发布、备案、培训、宣传、演练、评估、修订、信息化管理等方面内容。

  第四条 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应遵循统一规划、综合协调、分类指导、分级负责、动态管理的原则,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紧密结合实际,总结归纳突发事件应对经验,明确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流程和措施,做到突发事件类别清楚、应急任务清晰全面、职责分工准确具体、队伍调度程序规范、响应措施科学高效。

  第五条 按照市级统建、区级统用的原则,市应急管理部门统筹本市应急预案数据库管理,推动实现应急预案数据共享共用。各区、各部门负责本地区、本部门(行业、领域)应急预案数据管理。
  本市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注重运用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技术,推进应急预案管理理念、模式、手段、方法等创新,提升应急预案管理效能,充分发挥应急预案牵引应急准备、指导处置救援的作用。

第二章 预案体系与管理

  第六条 应急预案体系应建立在风险评估工作基础上,通过全面系统识别分析本地区、本部门(行业、领域)、本单位可能面临的各类风险和安全隐患,明确主要事件、次生衍生事件和相关保障工作范畴,确定总体构成,加强相关预案衔接,确保覆盖主要风险和重点区域。

  第七条 应急预案体系涵盖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按市、区、乡镇(街道)三级管理,延伸到企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社会组织等单位。

  第八条 按照制定主体划分,本市应急预案分为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方案)两大类。
  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等。
  总体应急预案是各级党委政府管理、指挥协调辖区内相关应急资源和应急行动的整体计划和程序规范,是本地区组织应对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
  专项应急预案是政府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保障等重要专项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方案。
  部门应急预案是政府有关部门或应急指挥机构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保障等涉及部门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方案。
  基层组织应急预案(方案)是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为应对本区域突发事件而预先制定的方案。
  单位应急预案(方案)是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为应对本单位突发事件而预先制定的方案。

  第九条 为做好重大活动保障和突发事件应对,主办或承办机构应结合实际情况组织编制重大活动保障应急预案。
  为应对区域性、流域性突发事件,相邻或相关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可制定联合应急预案。
  为统筹巨灾应对工作,市政府可结合风险评估实际,制定巨灾应急预案。
  市级巨灾应急预案、联合应急预案参照市级专项应急预案管理。

  第十条 市、区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有关部门和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需列入市、区级专项应急预案或部门应急预案管理的,应按相关程序批准。

  第十一条 市政府统一领导本市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和管理工作。市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本市应急预案体系建设,明确市级应急预案体系构成,组织编制本市应急预案的管理规范、指南和导则等。
  市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部门(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并对本部门(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根据需要编写本部门(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第十二条 各区政府和天安门地区管委会、重点站区管委会、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上述三个地区,以下统称重点地区)负责领导本地区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三章 预案编制

  第十三条 市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市应急预案制修订工作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抄送应急管理部。
  各区应急管理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针对本地区多发易发突发事件、主要风险等,编制本地区应急预案制修订工作计划,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抄送市应急管理部门。
  市、区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有关部门和单位可结合实际制定本部门(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编制计划,并抄送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和上一级相应部门。
  应急预案编制计划应根据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际,适时予以调整。

  第十四条 编制应急预案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紧密结合实际,在开展风险评估、资源调查、案例分析的基础上进行。
  风险评估主要是识别突发事件风险及其可能产生的后果和次生衍生灾害事件,评估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等。
  资源调查主要是全面调查本地区、本部门(行业、领域)、本单位应对突发事件可用的应急救援队伍、物资装备、场所和通过改造可以利用的应急资源状况,合作区域内可以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状况,重要基础设施容灾保障及备用状况,以及可以通过潜力转换提供应急资源的状况,为制定应急响应措施提供依据。必要时,也可根据突发事件应对需要,对本地区相关单位和居民所掌握的应急资源情况进行调查。
  案例分析主要是对典型突发事件的发生演化规律、造成的后果和处置救援等情况进行复盘研究,必要时构建突发事件情景,总结经验教训,明确应对流程、职责任务和应对措施,为制定应急预案提供参考借鉴。

  第十五条 应急预案编制部门和单位根据需要组成应急预案编制工作小组,吸收有关部门和单位人员、有关专家及有应急处置工作经验的人员参加。编制工作小组组长由应急预案编制部门或单位有关负责人担任。

  第十六条 市、区总体应急预案由市、区应急管理部门组织编制。重点地区总体应急预案由重点地区管委会组织编制。
  总体应急预案围绕突发事件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主要明确应对工作的总体要求、事件分类分级、预案体系构成、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以及风险防控、监测预警、处置救援、应急保障、恢复重建、预案管理等内容。

  第十七条 市级专项应急预案由承担相关突发事件处置和保障责任的市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部门和单位组织编制,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组织指挥机制、风险管控、监测预警、信息报送、分级响应及响应行动、现场管控、信息发布、队伍物资保障及属地政府职责等,重点规范市级层面应对行动,突出指导性和实用性。
  市级部门应急预案由市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部门和单位组织编制,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组织指挥机制、风险管控、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响应流程、应急处置措施、现场安全防护、资源调用程序等,重点规范市级部门层面应对行动,体现应急处置的主体职责和针对性、可操作性。为落实专项应急预案中规定的部门职责和任务而编制的部门应急预案,应在组织指挥机制、信息报送、分级响应、任务分工、处置流程与措施等方面与专项应急预案保持连贯性。
  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通信、交通运输、医学救援、物资装备、能源、资金以及新闻宣传、秩序维护、慈善捐赠、灾害救助等保障功能的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组织指挥机制、主要任务、资源布局、资源调用或应急响应程序、具体措施等内容。
  针对重要基础设施、生命线工程等重要目标保护的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关键功能和部位、风险隐患及防范措施、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和紧急恢复、应急联动等内容。
  区级专项和部门预案编制任务分工和内容参照市级专项和部门预案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重大活动保障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组织指挥体系、主要任务、安全风险及防范措施、应急联动、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人员疏散撤离组织和路线等内容。
  应对区域性、流域性突发事件的联合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相关地方政府及其部门间信息通报、组织指挥体系对接、处置措施衔接、应急资源保障等内容。

  第十九条 乡镇(街道)应急预案(方案)重点规范乡镇(街道)层面应对行动,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传播渠道和响应措施、任务分工、处置措施、信息收集报告、现场管理、人员疏散与安置等内容。
  村(社区)应急预案(方案)侧重明确风险点位、应急响应责任人、预警信息精准通知措施和响应措施、人员转移避险、应急处置措施、应急资源调用等内容。
  乡镇(街道)、村(社区)应急预案(方案)的形式、要素和内容等,可结合实际灵活确定,力求简明实用,突出人员转移避险,体现先期处置特点。

  第二十条 单位应急预案(方案)侧重明确应急响应责任人、风险隐患监测、主要任务、信息报告、预警和应急响应、应急处置措施、人员疏散转移、应急资源调用等内容。
  大型企业集团可根据相关标准规范和实际工作需要,建立本集团应急预案体系。
  安全风险单一、危险性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结合实际简化应急预案(方案)要素和内容。

  第二十一条 应急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单位等可结合实际编制应急工作手册,市级专项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会同相关单位编制配套应急工作手册,内容一般包括应急响应分级与措施、处置工作程序、重点单位和属地的响应措施、应急救援队伍、物资装备、联络人员和电话等。
  应急救援队伍、保障力量等应结合实际情况,针对需要参与突发事件应对的具体任务编制行动方案,侧重明确应急响应、指挥协同、力量编成、行动设想、综合保障、其他有关措施等具体内容。

  第二十二条 应急预案中的应急响应分级、响应措施等,由应急预案编制单位根据本地区、本部门(行业、领域)、本单位的能力及资源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三条 对应急预案中的信息发布有关内容,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明确各方工作职责和信息发布时限。

  第二十四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广泛听取相关部门、单位和专家的意见。涉及其他单位职责的,应书面征求意见。必要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有关规定执行。
  单位和基层组织在应急预案(方案)编制过程中,应根据法律法规要求或实际需要,征求相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

第四章 预案审批

  第二十五条 应急预案编制工作小组或牵头单位应将应急预案送审稿、修订对照表、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情况等有关材料报送应急预案审批单位。因保密等原因需要发布应急预案简本的,应将应急预案简本一并报送审批。

  第二十六条 应急预案审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等规定;
  (二)是否符合上位预案要求并与有关预案有效衔接;
  (三)框架结构是否清晰合理,主体内容是否完备;
  (四)风险分析是否描述清晰、符合实际;
  (五)组织指挥体系与责任分工是否合理明确,应急响应设计是否合理;
  (六)应对措施是否符合场景化、指令化、清单化要求,是否具备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七)各方面意见是否一致;
  (八)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 各级总体应急预案按程序报本级党委和政府审批。

  第二十八条 市级专项应急预案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编制单位应在书面征求相关单位意见、组织专家评审、征求市委编办意见、完成合法性审核后,将应急预案报审稿报市应急管理部门进行衔接性审核,并附配套应急工作手册、修订对照表、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情况、专家评审意见和合法性审核意见等;衔接性审核通过后,应按照本单位“三重一大”重大决策程序审议,通过后报相应应急指挥机构主要负责同志审阅。
  (二)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类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将应急预案提请市应急管理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必要时报请市政府会议审议批准;社会安全类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将应急预案报市委相应领导机制或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必要时报请市委会议审议批准。
  重大活动保障应急预案、巨灾应急预案由本级政府或其部门审批,跨行政区域联合应急预案审批由相关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协商确定。

  第二十九条 重点地区总体应急预案按照市级专项应急预案的审批程序办理。

  第三十条 市级部门应急预案按程序报本部门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主要负责同志审批。

  第三十一条 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方案)须经本单位或基层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发。

第五章 预案发布与备案

  第三十二条 市、区总体应急预案以市、区党委和政府名义印发。重点地区总体应急预案以市应急委名义印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类专项应急预案以同级应急委名义印发;社会安全类专项应急预案以同级党委相应领导机制或应急指挥机构名义印发。部门应急预案以同级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本部门、本单位名义印发。

  第三十三条 应急预案审批单位应在应急预案印发后20个工作日内,将应急预案正式印发文本(含电子文本)及编制说明,依照下列规定向有关单位备案并抄送有关部门:
  (一)市总体应急预案报国务院备案,径送应急管理部。区总体应急预案报市政府备案,径送市应急管理部门;
  (二)市、区专项应急预案报上级相应牵头部门备案,分别抄送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
  (三)市、区部门应急预案分别报本级政府备案,径送本级应急管理部门,同时抄送本级有关部门;
  (四)乡镇(街道)应急预案(方案)报区政府备案,径送区应急管理部门,同时抄送区政府有关部门。村(社区)应急预案报乡镇(街道)备案;
  (五)中央企业集团所属单位、权属企业,以及市属企业的总体应急预案按管理权限报所在地应急管理部门备案,抄送企业主管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专项应急预案按管理权限报所在地行业监管部门备案,抄送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企业主管机构、行业主管部门;
  (六)联合应急预案按所涉及区域,依据专项应急预案或部门应急预案有关规定备案,同时抄送本地区上一级或共同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
  (七)涉及需要与所在地区政府联合应急处置的中央单位应急预案,应报所在地区政府备案,同时抄送区应急管理部门和突发事件应对牵头部门。

  第三十四条 市、区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指导、督促本部门(行业、领域)、所属单位做好应急预案备案工作。

  第三十五条 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应在正式印发后20个工作日内由编制单位向社会公开。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方案)应在正式印发后20个工作日内向本单位以及可能受影响的其他单位和地区公开。

第六章 预案实施

  第三十六条 应急预案发布后,编制单位应做好组织实施和解读工作,并跟踪应急预案落实情况,了解有关方面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
  市、区专项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编制通俗易懂的要点解读、宣传通稿和应急预案简本,同步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应急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有关部门和单位应依照应急预案规定做好应急准备工作,保障随时启动预警响应和应急响应。应对突发事件过程中,在完成应急预案规定工作基础上,应根据实际情况,科学灵活实施应对工作。

  第三十八条 市、区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应急预案的培训工作并纳入年度工作计划,确保人员熟悉应急职责、程序和相关工作要求。

  第三十九条 对需要公众广泛参与的非涉密的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配套制作通俗易懂、好记管用、操作性强的风险防范、预警响应、应急避难逃生等方面科普宣传材料和提示信息,充分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新媒体、免费发放宣传品等途径和形式加强日常宣传,提升公众风险防范和科学应对意识和能力。

  第四十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建立应急预案演练制度,通过多种形式,组织应急预案所涉及的单位、人员、装备、设施等开展演练,并通过演练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进一步修改完善应急预案。
  市、区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每3年至少进行一次演练。应急预案演练可以桌面演练或实战演练形式开展。
  地震、暴雨、洪涝、山洪、滑坡、泥石流、森林火灾等自然灾害易发区域区政府,重要基础设施和城市供水、供电、供气、供油、供热等生命线工程经营管理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废弃处置单位,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医院、学校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等,应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应急预案演练。

  第四十一条 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加强演练评估,主要内容包括:演练的执行情况,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指挥协调和应急联动机制运行情况,应急人员的处置情况,演练所用设备装备的适用性,对完善应急预案、应急准备、应急机制、应急措施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等。
  市、区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本部门(行业、领域)应急预案演练的评估指导。
  鼓励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应急预案演练评估。

第七章 预案评估与修订

  第四十二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情势变化、应急演练中发现的问题等及时对应急预案、应急工作手册作出修订。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牵头处置部门应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复盘总结,分析应急预案使用效果,查找不足,提出应急预案修订建议。

  第四十三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应急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等,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急预案原则上每3年评估一次。应急预案的评估工作,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实施。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三)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在突发事件应对实际、应急演练以及应急预案评估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六)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修订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五条 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突发事件分级标准等重要内容的,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应急预案编制、审批、发布程序组织进行,并按要求及时备案。仅涉及资源目录、通讯录等其他内容的,修订程序可根据情况适当简化。

  第四十六条 本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公民等,可以向有关应急预案编制单位提出修订建议。

第八章 工作保障

  第四十七条 鼓励各级应急预案管理部门综合运用人工智能等技术,优化提升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效率和准确性。采取数据整合、智能分析匹配等方式,推动预案数据与相关信息化系统的对接与融合,提升应急管理效能。

  第四十八条 市应急委定期对市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区应急委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情况进行检查,由市应急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四十九条 本市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要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相关应急预案管理具体工作,将应急预案规划、编制、审批、发布、备案、培训、宣传、演练、评估、修订、信息化建设等所需经费纳入预算统筹安排。

  第五十条 依托相关院校及科研机构,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建立健全应急预案编制专家顾问工作机制和合作研究机制,加强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及应急预案管理理论研究。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各区政府、重点地区管委会、市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关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

  第五十二条 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确需保密或不予公开的应急预案,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应急管理部门承担。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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