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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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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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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梅市府函〔2025〕29号

颁布部门:梅州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劳动用工类

颁布日期:2025-03-17生效日期:2025-03-17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25〕23号)要求,决定对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25年3月1日起,我市执行粤府函〔2025〕23号文规定的四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即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750元/月,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7.4元/小时。

  二、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

  (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三、实行计件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的基础上,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

  四、健全最低工资和支付保障制度,推动将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纳入制度保障范围。督促企业向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支付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按时足额支付,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

  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严格执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并加大最低工资标准的宣传力度,加强监督检查,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梅州市人民政府
  2025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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