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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关于印发《江苏省危险废物集中收集体系建设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江苏省危险废物集中收集体系建设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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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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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苏环办〔2021〕290 号

颁布部门: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固体废弃物类

颁布日期:2021-10-14生效日期:2021-10-14

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

  《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苏环办〔2019〕390号)实施以来,各地积极推进,取得显著成效。为进一步推动全省危险废物集中收集体系建设,在总结各地试点工作的基础上,省厅制定了《江苏省危险废物集中收集体系建设工作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10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江苏省危险废物集中收集体系建设工作方案(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21〕47号)等要求,进一步提升我省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水平,制定本方案。

  一、 工作目标

  全面深化危险废物管理制度改革,强化分级分类管理,推动集中收集体系建设,为全省生态环境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保障。2021年底前各设区市完成危险废物集中收集单位规划布局,2022年底前各设区市初步建成危险废物集中收集体系,实现危险废物申报、收集、转运、利用、处置一体化服务,服务区域和收集种类全覆盖,建成全程可追溯的监控体系,有效防范环境风险。

  二、 危险废物分级分类管理

  (一)危险废物分级管理

  根据危险废物的危险特性(感染性除外),按环境风险从高到低分为I级、II级和III级三个等级。I级危险废物指可环境无害化利用或处置且被所有者申报废弃的危险化学品以及具有反应性(R)的其他危险废物;II级危险废物指具有易燃性(I)的危险废物;HI级危险废物指具有腐蚀性(C)或毒性(T)的危险废物。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当危险废物具有2种以上危险特性时,按较高等级危险特性管理。具体分级管理要求详见附件1。

  (二)危险废物分类管理

  根据危险废物产生数量及环境风险等级,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分为重点源单位、一般源单位和特别行业单位。重点源单位和一般源单位分类管理要求详见附件2。部分行业,如教育(P83)、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M73-75)、卫生(Q84)、机动车修理业(0811)、机动车燃油零售业(F5265)等(代码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与其他行业产废单位在废物来源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不宜按重点源或一般源分类管理,纳入特别行业单位管理。危险废物重点源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制度标准、技术规范等规定进行管理。危险废物一般源单位可在部分环节优化管理,具体管理要求详见附件3。特别行业单位中教育、科研、检测检验技术服务等行业实验室危险废物,机动车维修、机动车燃油零售等行业危险废物环境管理要求详见附件4,其他特别行业危险废物环境管理要求另行制定。

  三、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范围

  (一)一般源单位。

  (二)特别行业单位,包括教育、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医疗卫生等机构产生的实验室危险废物(不包含医疗废物、实验动物尸体及相关废弃物、涉及生物安全和疾病防治的其他废物),机动车修理、机动车燃油零售等单位产生的危险废物。

  (三)重点源单位年产生量低于10吨(含10吨)的下述危险废物: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HW08),油/水、炷/水混合物或乳化液(HW09),生产、销售及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废含汞荧光灯管及其他废含汞电光源(900-023-29),废铅蓄电池(900-052-31),含有或沾染毒性危险废物的废弃包装物、容器、过滤吸附介质(900-041-49)。

  四、危险废物集中收集体系建设要求

  (一)严格产废单位源头管理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要切实履行危险废物污染防治主体责任。重点源单位要严格按照现有法律法规要求认真落实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各环节污染防治措施,在省危险废物全生命周期监控系统中申报相关信息。一般源单位精简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内容,并自主选择在省危险废物全生命周期监控系统或收集单位自建ERP系统中进行申报;在不具备建设贮存场所的情况下,在产废区域设置符合环保和安全要求的临时收集点,分类收集,及时转运;可以建立电子管理台账并定期打印存档。特别行业单位要按照该行业危险废物环境管理要求建立污染环境防治责任、贮存设施管理、标识、管理计划、申报登记、转移联单、源头分类等制度。

  (二)推进集中收集单位建设

  1. 合理布局。各设区市要结合实际做好规划布局,鼓励利用处置单位和符合条件的环保科研机构、环保企业参与集中收集体系建设,实现优势互补。可采取以县(市、区)为基本单位独立建设或多区域联合建设等方式建设集中收集单位,确保辖区内危险废物收集区域和种类全覆盖。

  2. 规范经营。收集单位要严格按照本方案及《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依法向设区市生态环境局申领危险废物集中收集经营许可证,并按照核发的许可证及许可条件开展收集经营活动。省生态环境厅根据实际需要核发跨区域集中收集经营许可证。

  3. 强化服务。收集单位要以村居(社区)、乡镇(街道)、园区为基本单元,建立区域收集网格,协助管理部门对产废单位和产废种类进行排查,实现区域全覆盖和种类全收集。严格按照约定的收集时间提供收集、运输和利用处置等一体化服务,I级、II级、III级危险废物收集周期分别不得超过30天、60天、90天。严禁对服务对象、危废种类进行选择性收集,严禁对收集服务附加不当条件。收集单位应将开展危险废物管理等业务培训纳入集中收集的服务内容,提升产废单位管理水平。

  (三)加强收集单位日常管理

  收集单位应建成符合相关标准的贮存设施,贮存设施累计贮存量不得超过年许可能力的六分之一,贮存周期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期贮存的,需经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审批。合理规划收集路线,拼车运输,鼓励收集后直接转运至利用处置单位。开发可全程跟踪危险废物流向的ERP系统并与省危险废物全生命周期监控系统对接;系统应设置预警机制,对收集对象、点位、类别等发生异常变化的,及时预警并采取相应措施;未完成系统建设和对接工作的,严禁开展收集工作。积极采取切实有效的环境和安全风险管控措施,收集前应通过产生来源、资料查阅、检测分析等手段明确收集对象的组成成分和危险特性,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确保环境安全。

  (四)加大环境执法检查力度

  各地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对收集单位的管理并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范围。对未能按照收集许可证要求做到区域全覆盖、种类全收集的;对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运、利用处置信息化管理措施不到位的;对利用处置渠道不畅,存在环境、安全隐患的;对在收集过程中发生严重环境污染和安全事故的,依法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生态环境部门要高度重视危险废物集中收集体系建设工作,加强统筹规划,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将其纳入年度重点工作进行统筹推进。省厅视情将各地集中收集体系建设情况纳入地方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进行考核。

  (二)加快工作进度。目前已开展集中收集试点的地区要进一步完善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转运、处置体系,加强机制体制建设;尚未开展的地区要加快工作进度,确保建成符合实际需求的集中收集体系,实现辖区内小量危废收集区域和种类全覆盖。

  (三)强化指导培训。各地应加大辖区内集中收集单位和基层政府(园区)的协调力度,完善本地收集体系;指导其做好危险废物管理工作,并将其环保管理人员纳入年度危废规范化管理培训范畴,提高危废管理水平,防控环境风险。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江苏省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试点工作方案》(苏环办〔2019〕390号)有关内容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

  附件:

  1.危险废物环境风险分级管理要求

  2.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分类管理要求

  3.危险废物一般源单位环境管理要求

  4.部分特别行业危险废物环境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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