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生态环境(分)局、城市管理执法局,市固体废弃物处理中心,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协同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有效防范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过程的环境风险,缓解产废企业面临的处置难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武汉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办法》以及相关标准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名录。
一、适用范围
本名录适用于武汉市范围内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可接收协同处置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行业和类别。
二、协同处置相关管理要求
(一)协同处置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与生活垃圾性状相近,协同处置的过程不得造成焚烧炉超负荷运行,不得影响焚烧炉的安全运行。协同处置的工艺路线、设计参数、污染防治措施、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应符合《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环评报告及环评批复的要求。
(二)在确保设施安全稳定运行和达标排放的前提下,生活垃圾焚烧设施运营单位可自主确定协同处置本名录内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类别、数量、掺烧比例和掺烧工艺,掺烧前应与生活垃圾混合均匀。
(三)协同处置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其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须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严格落实各环节防渗漏、防洒落、防扬尘等措施,产废单位应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实现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
(四)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运输应专车专运,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收运体系,鼓励选用新能源车辆或国五及以上排放标准的运输车辆。
(五)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应优先保障生活垃圾的无害化处置,在生活垃圾处理能力富裕的情况下,方可协同处置名录内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武汉市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协同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名录
废物种类
行业来源
废物代码
固体废物名称
SW07
污泥
屠宰及肉类加工
135-001-S07
屠宰污泥。牲畜禽类屠宰、肉制品及副产品加工等行业产生的废水处理污泥。
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
150-001-S07
酒饮污泥。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生产过程中经过污水处理设施之后产生的污泥。
纺织业
170-001-S07
纺织污泥。纺织染整行业污水处理剩余污泥。
造纸和纸制品业
220-001-S07
纸浆污泥。纸浆制备行业污水处理产生污泥。
SW13
食品残渣
卷烟制造
162-001-S13
废弃卷烟纸。在卷烟制造过程中产生的废弃卷烟纸。
SW14
纺织皮革
业废物
非特定行业
900-099-S14
其他纺织皮革业废物。纺织皮革品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其他固体废物。
机织服装制造
181-001-S14
废丝。制丝过程中缫丝时产生的废丝。
皮革鞣制加工
191-001-S14
革屑和革灰。在皮革整饰工段产生的磨革固体废物。
191-002-S14
废弃动物毛。在皮革脱毛工序中产生的废弃牛毛和猪毛等(羊皮加工中脱毛工序产生的完整羊毛除外)。
SW15
造纸印刷
业废物
造纸
222-001-S15
造纸备料废渣。木(竹)材备料过程中产生的树皮和木(竹)屑等残渣以及非木材备料过程产生的麦糠、苇 叶、蔗髓及砂尘等废料。
纸浆制造
221-001-S15
碎浆废物(须为可燃物)。在废纸碎浆生产工艺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包括绳索、破布条、塑料等杂质。
221-003-S15
筛浆废物。在筛浆生产工艺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包括胶黏剂、塑料碎片、流失纤维等杂质颗粒。
221-004-S15
备料废渣。制浆厂在原料的备料工段除尘过程中产生的麦渣、叶渣、树皮、木屑等废渣。
SW16
化工废物
生物质燃料加工
254-001-S16
生物质加工废物。生物质原料净化等预处理过程产生的作物类废物。
254-002-S16
生物质过滤渣。生物质发酵后过滤产生的固体废物。
SW17
可再生类
废物
非特定行业
900-003-S17
废塑料。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塑料废弃边角料、废弃塑料包装等废物。
900-005-S17
废纸。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废纸、废纸质包装、废边角料、残次品等废物。
900-007-S17
废纺织品。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废纺织品边角料、残次品等废物。
900-009-S17
废木材。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废木材类边角料、废包装、残次品等废物。
900-011-S17
废纤维及复合材料(须为可燃物,不含阻燃和防火材料)。废弃的机舱罩、PCB 板、交通运输、电力绝缘、化工防腐、给排水、建筑、体育用品等及该产品生产过程产生的边角废料。
SW59
其他工业
固体废物
非特定行业
900-099-S59
其他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须为可燃物)。